水電管理辦法

2021-03-04 01:34:28 字數 4461 閱讀 177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合理利用水電資源,使其更好地為教學、科研、生產、生活服務。遵循「安全、節約、科學」的原則,規範學校水電管理,充分利用和發揮水電資源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河南省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電節能是建設節約型社會、傳承優良傳統、落實國家節能減排降耗規定、建立節約型校園的需要,是學校育人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全校師生、員工的共同職責。

第三條水電管理以滿足發展需求、實現節能降耗為宗旨,以安全保障為目的。

第四條建立健全用水用電工作機制,積極發揮各部門和師生員工的積極主動性,促進水電資源利用的良性迴圈,降低水電消耗。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學校成立由校長任組長,主管校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各二級學院書記為副組長,水電管理中心負責人為成員的水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履行學校水電節能的具體管理職能,負責規則、部署、安排、指導、監督、檢查等水電管理的各項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水電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總務處,由總務處領導任主任。

第六條水電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1.研究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根據水電管理領導小組指示精神,擬訂學校水電管理制度和工作計畫,制定水電改造和公升級計畫方案;

2.加強水電節能宣傳,做好水電裝置維護,積極推廣和使用節水節電新技術、新產品;

3.保障水電設施正常執行,為教學、科研和師生員工生活提供保障和服務;

4.認真做好水電流量分析,考核單位月和年度水電用量指標,並做好水電流量的控制措施;

5.負責與地方水、電管理部門的協調有關水電**和和設施公升級的相關事宜。

6.負責核定單位和個人取水、用電性質,擬定水電費收取**;

第七條水電管理員職責:

1.負責落實水電領導小組和水電管理辦公室安排的各項工作事項;

2.負責對供水供電管線和裝置的日常維護巡查維護工作;

3.負責對學校水電裝置故障的修復和公升級工作;

4.負責對各部門用水用電裝置使用的指導、維護、維修和檢查、監督及其他管理工作;

5.負責學校供水供電設施的更新或改造工作;

6.受理單位和個人用水用電裝置的維修申請,辦理水電使用者的過戶和銷戶手續工作;

7.負責處理水電裝置故障排除的值班工作;

8.負責與地方相關部門的業務聯絡。

第八條水電使用者的職責:

1.負責對自身使用的水電裝置的管理和維護;

2.配合水電管理部門核對使計量,按時繳納水電費,使用預付費表使用者,要提前購買水電用量預存;

3.做好節能減排和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章新增用水用電戶或裝置的申請程式

第九條凡商業性使用學校水電的單位和個人,均須到總務處辦理相關手續,由總務處水電管理辦公室安排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勘察,在確保新增水電裝置不超出原水電管線容量範圍的前提下,均可受理申請。

第十條凡准予在我校水電管線上引接水、電裝置的使用者,應在入戶端加裝水、電計量表,由總務處水電管理辦公室指定水、電計量表的品牌和廠家(費用自理),並監管水、電計量表的正確安裝。

第十一條總務處水電管理辦公室根據使用者使用水電資源的性質,決定水電費的收費標準,如期收繳水電費。

第十二條如需變更用水用電戶名,由總務處水電管理辦公室安排先暫停對其供水供電,當各項移交或變更程式完畢,並由相關人員檢驗合格後,恢復對其水電**。

第十三條校內部門如需新增水電裝置,(如:空調等其他用水用電裝置)應到總務處水電管理辦公室提交申請,待水電管理辦公室考察、確定是否可以容納、確定施工方案,而後施工、開通。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在水電管線上私增引接用水用電裝置。

第四章水電計量管理及繳費

第十五條水電計量管理是學校實施節能降耗的一項重要措施,合理使用與收費是學校掌控資源流失的乙個關鍵環節,使用者水、電計量表,由總務處水電管理辦公室負責檢驗和加封。

第十六條水、電計量表,誰使用誰管理,水電使用者有義務保護水、電計量表的安全執行,總務處水電管理辦公室監管執行。

第十七條學生宿舍、教工住戶及經營商戶用電,先繳費後使用;經營商戶用水,每月繳納水費。

第十八條水電使用者如需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總務處水電管理辦公室負責執行。

第十九條臨時用水用電戶,(用水用電時間不超過15日),一律安裝計量表,按表計收費(或預存電費);原則上對未安裝計量表的使用者不供水供電,特殊情況按使用者裝置裝機容量、額定水電指標和使用時間,核出水電費收取金額。

第五章水電費定價與收費管理

第二十條水電費**由學校總務處水電管理辦公室依據物價部門及行業部門的有關檔案,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核定,報水電管理管理領導小組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學校用水用電由財務處建立水電費專用賬戶,專款專用。根據總務處水電管理辦公室與當地供電、供水部門往來票據的審核表轉賬。

第二十二條學生宿舍、教工住戶及經營商戶電費,由使用者個人向財務處繳費,按學校指定**繼充電量;水費以總務處水電管理辦公室提供的繳費單收其費用。

第二十三條使用學校水電的使用者,應在規定期限內持總務處水電管理辦公室開具的《繳款通知單》,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繳費。逾期不繳,每日按水電費總額千分之三計收滯納金。對長期拖欠水電費的單位和個人,總務處水電管理辦公室可對其實施停水停電,水電費及滯納金繳納後,使用者憑財務處開的收費票據申請恢復供水供電。

第六章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水電使用者如對水電計量表的執行有異議,可向計量裝置鑑定機構申請鑑定,如表計誤差在允許範圍內,費用由使用者自行承擔驗錶及相關費用,若表計誤差超出允許範圍,由學校承擔驗錶及相關費用。在申請驗錶期間產生的水電費由使用者承擔。經鑑定計量表屬人為損壞,由使用者自行負責承擔維修更換費用和賠償水電流失費。

核算辦法以第十九條執行。

第七章水電裝置的執行管理及維護

第二十五條總務處水電管理辦公室,應保障學校的水電正常**。建立水電**應急管理方案和日常巡查維護制度,加強對供水供電管線和附屬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時時監控水電裝置的執行狀況,確保供水供電設施良好執行。

第二十五六條總務處水電管理辦公室應經常組織水電管理人員,積極學習水電管理知識和維修技能,定期對水電管理人員做上崗培訓,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加強水電務理人員的事業心和責任心。

第二十七條定期對供水供電裝置檢查、保養和公升級,較大供水供電裝置每學期保養不低於一次,一般裝置每月不低於一次,發現問題及時修復,確保供水供電良好執行。

第八章水電節能管理

第二十八條學校各水電部門和使用者,應注重資源的合理利用,杜絕浪費現象發生。

第二十九條合理控制使用制熱、製冷裝置。當夏季室外溫度高於30℃,冬季室外溫度低於0℃時,方可開啟製冷、制熱裝置。

第三十條合理使用辦公和實習裝置,電腦、印表機、影印機、掃瞄器、實驗儀器等裝置,不做無功開啟,減少待機狀態,以免耗費資源。

第三十一條校園綠化澆灌、環境衛生清潔等用水,應盡量使用二次水;辦公室、教室盡量使用自然採光,杜絕水、電資源的浪費。

第三十二條學校各部門和水電使用者,應管理好屬於自己責任區的水電設施,發現跑、冒、滴、漏應及時維修或報修,發現私拉亂接電線及竊水竊電等行為應及時舉報。

第三十三條公共場所的水電設施,本著誰使用誰管理管理的原則,切實承擔責任。使用部門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公共照明設施應嚴格控制開關時間,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源,堅決杜絕「長明燈」、「長流水」。

第九章違規用水用電處理

第三十四條所有水電使用部門和使用者,應遵守國家法規政策和學校水電管理辦法,嚴禁違規使用。違規者要按規定接受學校水電管理部門處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者,移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下列行為均視為違規用水用電行為:

(一)未經批准在學校公共水電管線上私自接水接電;

(二)繞水表電表接水接電;

(三)改變計量裝置接線,偽造、破壞計量表封;

(四)擅自改變用水用電性質,私自給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水電;

(五)故意損壞計量裝置,使電表、水表計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未經許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開啟公共消防用水;

(七)採用其它方法竊水竊電的。

第三十六條對查出的違規用水用電行為,當場中止供水或供電,由總務處水電管理辦公室處理,整改驗收合格後經水電管理辦公室批准,再行**水供電。

第三十七條對查出當月的竊水竊電者,除繳納應繳基礎水電費外,另追加應對其進行繳納基礎水電費三倍的處罰。基礎水電量核算標準是:選全年最高月份用水用電量-當月實際用水、電量×用水、電的噸或度的單價。

水電管理辦公室備案,經水電管理小組批准後恢復供水供電。

第三十八條對查出的竊水竊電者不能確定竊用時間的,按水電裝置的最大流量或功率,按每日12小時×180天×用水、電的噸或度的單價。竊水電當事人必須寫出書面檢查,由水電管理辦公室報送水電管理小組,供水供電恢復時間和當事人責任追究,由水電管理小組研究後決定。

第三十九條因違規(或竊)用水用電造成水電設施損壞的,當事人必須承擔對水電裝置的修復,並賠償裝置價值金額和其他費用。

第四十條因違規(或竊)用水用電導致他人財產受損的,受害者有權要求違約者停止侵害並賠償損失;如導致人身傷害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學校水電管理小組研究處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節水節電人人有責,水電管理辦公室,對舉報違規(或竊)用水用電的行為的,給予獎勵和保密,獎勵標準和形式由水電管理小組研究決定。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適應範圍: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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