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

2021-03-04 01:40:13 字數 1137 閱讀 2299

第九條以鹽保質的海水魚,用鹽量應不低於百分之十五,鰹參、鮐魚等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鹽漬時不得混入河豚魚,以免毒素滲透瀰散和誤食中毒。

第十條淡水魚裝運時應用桶(筐),魚體頭腹向上,層魚層冰,加封頂冰。散裝運輸應用冷藏車(船)。凡用有孔船活水運魚時應採取措施避免汙水及化學物質的汙染。

第十一條魚品卸貨,應防止重壓和脫冰。批發前應剔除河豚魚和變質魚品,分別按規定處理。在條件可能的情況下,應盡量揀出次質魚品及時加工,以免質量繼續下降。

批發時間原則上應隨到隨發,蟹類等必須及時批發。

第十二條為保證市售水產品質量,批發、零售雙方應建立質量驗髮、驗收制度。

第十三條外運供銷的水產品應符合該品種

一、二級鮮度的標準,盡量用冷凍品調運,並用冷藏車(船)裝運。

第十四條零售單位提取魚品應及時加冰保鮮,運輸途中應淺裝防壓、蓋苫布,卸貨時不得拋擲。對漏揀的毒魚和未割除有毒部分的魚類,應在售前揀出和割除,妥善處理。

第十五條未售完的鮮魚,應迅速冷藏或加工處理。已經解凍的魚品不應重複冷凍。醃、鮮魚品應分攤(櫃)銷售。

第十六條速凍魚質量應符合該品種

一、二級鮮度標準,應在二十四小時內使魚塊中心溫度降至-12c以下。冷藏魚品應加保冰衣,冷藏溫度在-18c以下。

第十七條醃製魚品的用鹽應清潔無異味。乏鹽不得使用。醃製過程中,應經常檢查鹽液性狀,如發現有可疑變質情況時,酌情及時處理。

出池鹹魚應用清潔鹽液洗滌,及時包裝銷售。遠銷醃魚應加百分之十包裝用鹽。

第十八條加工淡乾品的原料應符合該品鮮銷水平,其成品水分含量不超過百分之十七。

第十九條海蟄加工,應以清水沖洗漂淨,再經鹽礬混合醃漬三次,鹽液濃度不低於10bé,成品應瀝乾水分後方可包裝運銷。

第二十條加工熟製品的原料,其質量應符合該品種鮮銷水平,其整個生產過程應符合熟食品衛生要求,防止生熟交叉汙染。經營熟製品的單位,應採取以銷定產、以銷進貨、快銷勤取、及時售完的原則。對銷售不完的熟製品應根據季節變化儲藏好。

在無冷藏裝置的情況下,應根據各地的情況限制零售的時間,過時隔夜應回鍋加熱處理,如有變質,不得繼續**。

第二十一條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採採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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