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違處罰條例

2021-03-04 01:58:55 字數 4916 閱讀 638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煤礦安全管理,減少和杜絕三違現象的發生,規範三違罰款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礦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井上下生產安全管理中的各類處罰。

第三條:本條例中所稱的「三違」即: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犯勞動紀律及其它違犯礦有關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四條:屬嚴重三違事故隱患的按晉城市隱患分類標準處理。

第五條:礦制定下發的其它各類安全規定及制度仍可繼續執行。

第六條:本條例所指責任人可是一人或多人,罰款可分別予以處罰;如責任人不明時,可指定當事人或單位追查明確,罰款必須到人頭。

第七條:本條例罰款執行人為礦各級安全管理人員。

第二章頂板管理

第八條:前探支護、各類安全特殊支護、臨時支護,不符合規程或措施要求的、隱患較輕的處100元罰款。

第九條:採掘工作面支柱初撐力達不到規定,每棵罰款50元。

第十條:施工未嚴格敲幫問頂的,失修巷道找頂不及時的,罰款100元。

第十一條:放炮成型差、煤壁片幫、有傘簷、樑端距超規定,空頂不及時支護,罰款100元。

第十二條:空頂、懸頂、支護、替柱等管理或操作不符合規程規定、未嚴格按規程措施操作的,罰款200元。

第十三條:頂板離層儀未按規程安設或安設不正確的,牌闆填寫檢查、安設後管理維護不到位的,罰款100元。

第十四條:其它在頂板管理中不符合規程、規定要求的或其它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其它檢查監督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罰款100-200元。

第三章火藥放炮

第十五條:火工品入井、運輸、搬運、存放、壓號、試驗、發放、**,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或違反規程操作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第十六條:火工品領取、背送、入箱、做母藥不符合規程要求或違章操作的,罰款200元。

第十七條:警戒、裝藥、聯線、使用炮泥等違反規定或不按規程操作的,罰款200元。

第十八條:一炮三檢、三人聯鎖、三警戒、裝藥撤人等違犯規程及規定的,罰款200元。

第十九條:雷管、炸藥箱不完好、不及時上鎖、鎖具不合格、位置不當、存放不合格,警戒牌闆字跡不清,警戒牌、放炮母線、放炮器不使用時未集中存放,使用手冊填寫不合格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第二十條:雷管箱、火藥箱、水炮泥箱內裝有其他物料或挪做他用,罰款100元。

第二十一條:其它違反火工品管理、放炮有關規定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0—600元。

第四章工程質量

第二十二條:採、掘工作面高度不符合規定,巷道高度不符合要求或不及時整改的罰責任人200元。

第二十三條:採、掘、巷工程支設、支護不合格,達不到規程要求或違犯規程操作的,罰責任人200元。

第二十四條:施工現場明顯存在工程質量差或驗收不認真等,罰款200元。

第二十五條:現場未嚴格按規程措施要求施工者,罰款200元。

第二十六條:施工中在用裝置、軌道鋪設等運輸、安裝、施工、操作、維護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罰100—200元。

第二十七條:規程措施未明確操作內容或不符合現場實際情況影響現場施工操作,罰款100元。

第二十八條:井下各施工單位現場工程質量有違犯礦規定、規程或達不到規程規定要求的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十九條:施工現場施工過程中其他違章指揮、違犯規程操作的,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罰100—500元。

第五章提公升運輸

第三十條:絞車司機、把勾工檢查不細、記錄不全,不及時填寫牌闆和掛牌者,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十一條:各提公升地點安全設施不靈敏、不齊全、不按規定安設或安設不符合規定者,罰責任人200元。

第三十二條:提公升時,無防護措施,推車不按規定者,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十三條:大於25度上山時,不按規定設定擋卡與打設人行梯,跨越皮帶、溜子不走過橋,不按規定安設過橋,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十四條:電車運送礦車時,末節礦車不按規定懸掛警示紅燈者,電車超掛車,電車不完好執行,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三十五條:各巷道軌道螺絲松,鐵枕稀,鋪道扣件不全,皮帶跑偏、立輥、託輥不靈活、有異響、磨損嚴重、皮帶接頭不合格等,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三十六條:安裝後,私自拆卸安全設施或其他破壞安全設施,未造成後果,情節較輕者,給予2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所有訊號裝置未按規定使用、操作或設施不完好使用或使用人員有其他違犯規定行為者,罰款200元。

第三十八條:提公升運輸其他違犯規程、違犯有關規定者,罰款200元。

第六章一通三防

第三十九條:採掘工作面及其它瓦檢地點,瓦檢員未按規定次數、時間檢查、一炮三檢執行不嚴格,各類記錄牌闆填寫不合格的,罰款100元。

第四十條:各類一通三防牌闆懸掛位置不符合要求、牌闆不合格、內容不全、不按規定設定、到期不填寫更改內容等,罰款100元。

第四十一條:一通三防設施不按規定安設的,設施不完好的,罰款100元。

第四十二條:一通三防設施不正常使用的或達不到安全效果的,罰款100元。

第四十三條:凡使用可攜式瓦檢儀不按規定配帶或不正常使用的,罰款100元。

第四十四條:採掘工作面及井下各施工現場未按一通三防規定措施施工或達不到標準的,罰款100—200元。

第四十五條:井下大巷、管路、所有施工地點有積塵、灑水降塵不及時,罰款200元。

第四十六條:密閉、柵欄打設不符合標準,工作面、消防材料庫等儲備一通三防材料數量不足或材料不合格的,罰款100元。

第四十七條:凡井下需用或使用消防器材違犯規定的,罰款100元。

第四十八條:挪用、破壞、偷盜一通三防材料,情節較輕的,罰款100—600元。

第四十九條:井上下凡涉及一通三防管理其他違犯規定或規程要求、操作不合格的,罰款100—600元。

第七章機電管理

第五十條:機電裝置、電器安裝、工藝、環境等違犯礦機電管理有關規定的,罰款100元。

第五十一條:機電裝置、電器編號、包機、掛牌、存放、排放等,一處不合格罰款50元。

第五十二條:凡使用電幫浦的坑池,配備絕緣工具、裝置管理、牌闆、操作等,一項不符合規定罰款100元。

第五十三條:裝置、電纜配用、綁紮、吊掛、絕緣性能、部件一處不完好、合格,達不到要求罰款100元。

第五十四條:所有入井裝置不完好、無入井證、未經驗收等,每發現一次100元。

第五十五條:所有機電裝置不得帶病執行,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第五十六條:各配電點、柵欄以內的不得閒人進入,裝置之上不得放任何物質,發現一次罰款50元。

第五十七條:所有機電裝置轉動部位必須設有防護設施,並固定牢固,缺一處罰款50元。

第五十八條:違犯停、送電制度或操作不符合規定,罰款200元。

第五十九條:操作人員持證過期現象或證件不合格,對責任人罰款200元,並責令撤離本崗位。

第六十條:備用或停用電器未斷電或存放不合格,違犯一次罰款200元。

第六十一條:備用電纜井下存放時間超過規定、存放不合格,每發現一次罰款50—200元。

第六十二條:裝置運轉記錄、巡迴檢查記錄、檢修記錄、鋼絲繩檢查記錄等各類記錄不真實、不合格、漏填、錯填的,一處罰款50元。

第六十三條:機房峒室未按標準懸掛各類牌闆、圖紙等,一處不合格罰款50—200元。

第六十四條:非工作人員未經允許進入機房、峒室者、不制止者,罰責任人100元。

第六十五條:非工作人員進入機房峒室值班人員不制止或隱瞞者罰款200元。

第六十六條:裝置、電器維護、保養不按規定或不合格者,罰款100元。

第六十七條:未按礦規定要求安排及時整改的,罰款200元。

第六十八條:維修裝置、電器不合格,驗收或使用罰款500元。

第六十九條:井下使用電氣焊未嚴格按照措施執行者、未開具工區使用電氣焊匯報表,使用完後不在規定時間內公升井者,罰款100元。

第七十條:使用電氣焊或按礦要求現場幹部跟班的,現場沒有管理幹部或負責人罰款100元。

第七十一條:其他違犯礦機電管理制度規定或操作要求的,罰款100—600元。

第八章防治水管理

第七十二條:井下施工現場發現有出水徵兆不及時匯報處理、有水患施工者,罰責任人200元。

第七十三條:井下施工過程中,遇到含水斷層、揭露老巷等不堅持探放水、先探後掘,罰責任人100—200元。

第七十四條:違犯措施、防治水管理或未按礦要求探放水等,罰款200元。

第九章材料管理

第七十五條:施工現場缺備用支護材料,罰款200元。

第七十六條: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經驗收的材料,罰款100—200元。

第七十七條:常用材料現場無備用,罰款50—100元。

第七十八條:材料碼放不合格、位置不當、不牢固,罰款50—200元。

第七十九條:不合格在用材料未按規定及時更換,罰款100元。

第八十條:不用或少用規定使用材料,罰款100—200元。

第八十一條:在材料安全管理使用中,出現其它違章使用、違章操作,罰款100元。

第十章文明卫生

第八十二條:施工現場汙泥濁水、衛生差,罰款50元。

第八十三條:井下發現一處跑、冒、低、漏未及時處理,罰責任人50元。

第八十四條:隔爆水槽水有異味、有雜物,罰款50元。

第八十五條:各類牌闆懸掛、物料擺放不符合標準,物、牌不相符,罰責任人50元。

第八十六條:工作面閒置柱子未公升到頂板上,閒置物料未採取防倒措施者,罰責任人50元。

第八十七條:井下破壞避災路線牌闆或路標牌闆者,破壞井下設施者,罰款100元。

第八十八條:各單位井下牌闆、路標、施工地點牌未及時安裝或不合格者罰款100元。

第八十九條:溜子或皮帶揀矸不認真,罰款100元。

第九十條:煤矸不分打分裝或割、採岩石影響煤質,罰款200元。

第九十一條:其他違犯礦「雙文明」規定的,罰款50—200元。

第十一章其它

第九十二條:井下現場脫崗、玩崗、串崗、操作等精力不集中、打鬧、爭吵者、井下不繫帽帶或不戴安全帽等違犯勞動紀律及礦有關規定者,罰責任人100元。

第九十三條:現場管理幹部:班組長、帶班副區長、安全員、施工安全負責人不及時到崗或提前離崗罰款200元。

第九十四條:礦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現場安排工作時有態度不端正、不接受檢查、不服從管理、工作不落實、頂撞領導者罰款200元。

第九十五條:乘坐人行車、罐籠、猴車不按秩序排隊,或不在規定地點等候、攜帶物料超規定者,罰責任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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