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院校招收培養預備軍官學員實施辦法》摘要

2021-03-04 02:01:56 字數 1512 閱讀 3958

根據《軍隊院校和訓練機構調整改革意見》,第

二、三、四軍醫大學和解放軍藝術學院自2023年起,招收培養預備軍官學員,停止無軍籍學員招生。預備軍官學員從參加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普通中學應屆高中畢業生中招收,畢業考核合格的,辦理入伍提幹手續,並分配到軍隊單位工作,為確保這項工作順利實施,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考生必須經過政治考核、面試和體格檢查,符合相關標準條件的,實施提前批次錄取。全軍招生辦公室負責錄取新生入學批准書核發工作。

第四條:學員入學應簽訂《軍隊院校預備軍官學員培養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協議書》由院校按照規定樣式統一印製使用。

《協議書》一式兩份,隨錄取通知書寄送學生本人,學生和其擔保人簽名(蓋章),入學報到時交院校招生辦。學員入學複查複試和軍政基礎集中訓練合格後,由承訓院校在《協議書》上加蓋公章,學員儲存乙份,院校存檔乙份。

第七條:學員在校期間統一著軍人學員制式軍裝,由承訓院校按照生長幹部學員被裝**標準價撥**,所需經費從預備軍官學員保障經費中統一支付。因各種原因未入伍學員的制式軍服及標誌服飾,由承訓院校負責收回。

第八條:預備軍官學員在入學時,可以自願選擇是否將戶口由原籍簽入承訓院校。畢業入伍時,入伍地為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第九條:學員在校期間實施全程篩選淘汰,按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分流安置有關規定執行,其中:

(1)因政治思想不符合培養目標要求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被退學的,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退學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學學員應退還在校學習期間全部生活補助費、服裝費和學校按人員標準計領的公務事業費,並繳納3倍的違約金。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2)因身體、心理原因不能完成學業或不適合在部隊工作被退學的,可不退還培養費用。如符合普通高等學校轉學條件,可轉入普通高等學校繼續學習。

第十條:學員在校期間應嚴格履行《協議書》。學員違約應按照《協議書》有關條款予以處理。

因學員本人無正當理由執意要求退學或畢業不服從分配拒不入伍的,應退還在校學習期間全部生活補助費、服裝費和學校按人員標準計領的公務事業費,並繳納3倍的違約金。未足額退還相關培養費用和繳納違約金的,承訓院校不得為其辦理離校登記、戶口轉移、退回檔案等手續。

第十二條:預備軍官學員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合格,准予畢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者,授予相應學位。畢業當年6月份,辦理入伍提幹手續,同時登出戶口,家屬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軍屬待遇,入伍時間統一從入學當年9月1日起算。

八年制學員於第五學年結束時辦理入伍提幹手續。

第十三條:預備軍官學員畢業分配納入軍隊院校畢業學員分配計畫。畢業學員定職定級,按照軍隊院校同培訓層次、同學制軍人學員的規定執行。

學員可按規定報考或報送軍隊有關院校、科研單位計畫內碩士研究生,錄取比例在當年畢業學員分配計畫中明確。

第十五條:招收的預備軍官學員,按照每人每年15000元經費標準予以保障,其中,學員公務事業費5800元,服裝費1700元,生活補助費7500元。

第十六條:預備軍官學員在校期間,參照軍人學員標準享受相關待遇:免交學雜費和住宿費;發給生活補助費,按每人每月750元標準(寒暑假兩個月不發);合理醫療免費;職務津貼按軍人學員標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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