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有關基本電子線路型別權利要求的創造性判斷

2021-03-04 02:03:22 字數 2900 閱讀 7977

2023年1月17日,國家智財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第479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本決定涉及申請號為95210218.8、名稱為「微帶型天饋電子避雷器」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申請日為2023年4月12日。

本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書為:「1.一種微帶型天饋電子避雷器,包括腔體和設定在腔體內的微帶電路板,其特徵在於腔體由裝有兩同軸微帶轉換頭和接地片的支撐塊,與支撐塊連線的外殼組成,微帶電路板固定在支撐塊上,其電路連線為,電容c1的兩端分別接微帶傳輸線輸入端和輸出端,電感l1和分布電容c3並接於微帶傳輸線輸入端和天饋地,電感l2和分布電容c4並接於微帶傳輸線輸出端和裝置地,電容c2兩端分別連線天饋地和裝置地,微帶傳輸線輸入端和輸出端同時分別接兩同軸微帶轉換頭的內導體。

」請求人於2023年3月28日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了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其主要理由是:本專利與申請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所屬技術領域相同、發明目的相同,而且技術解決方案實質相同,區別點僅在於降壓、洩流電路所採用的電路元件形式有所不同,而這種本領域公知電路形式的替換並未給本專利帶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因此本專利不具有創造性。同時,請求人提交了如下對比檔案作為證據:

對比檔案1:美國專利us5122921及其中文譯文,公開日期為2023年6月16日;對比檔案2:美國專利us5053910及其中文譯文,公開日期為2023年10月1日。

被請求人對此認為,對比檔案1和2的發明目的、技術方案和技術效果均與本專利存在差異,本專利符合實用新型創造性的規定。具體而言,在電路結構上,對比檔案電路結構均為l型濾波網路,而本專利是π型高通濾波網路;工藝結構方面,對比檔案2為一般同軸傳輸線結構,本專利為微帶結構。本專利與對比檔案2的技術效果和應用範圍也有所不同,並且對比檔案1和2的結合也不能否定本專利的創造性。

合議組認定本專利惟一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因此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成立,據此作出宣告95210218.8號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的第479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被請求人不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於2023年12月16日作出撤銷專利複審委員會第479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一審判決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對比檔案2相比存在三項區別特徵,前兩項區別特徵對本專利而言不具有實質性特點,區別特徵3即「電容c2兩端分別連線天饋地和裝置地」,在對比檔案2中既未公開而且也沒有給出相關技術啟示。

電容c2因阻抗大而對接地電流予以阻斷,可以使兩個接地端互不干擾,避免接地電流從乙個接地端瞬間流入另乙個接地端而使連線在該接地端的裝置帶電,從而達到提高裝置安全性的目的。該區別特徵為本專利帶來了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專利複審委員會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於2023年7月26日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第479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合議組在第479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中認為,本專利惟一的權利要求限定的微帶型天饋電子避雷器,包括如下技術特徵:(1)腔體和設定在腔體內的微帶電路板;(2)腔體由裝有兩同軸微帶轉換頭和接地片的支撐塊,與支撐塊連線的外殼組成,微帶電路板固定在支撐塊上,並且其電路連線為;(3)電容c1的兩端分別接微帶傳輸線輸入端和輸出端;(4)電感l1和分布電容c3並接於微帶傳輸線輸入端和天饋地,電感l2和分布電容c4並接於微帶傳輸線輸出端和裝置地;(5)電容c2兩端分別連線天饋地和裝置地;(6)微帶傳輸線輸入端和輸出端同時分別接兩同軸微帶轉換頭的內導體。

對比檔案2涉及一種衝擊電壓抑制器,是用於保護電氣裝置免受雷擊引起的來自電源線和同軸線電壓衝擊的一種保護裝置,與本專利涉及相同的應用和技術領域。對比檔案2披露了如下技術內容:傳輸線段的外導體(第二傳導器件)是乙個板狀金屬套19,它分上下交錯的兩部分,上半部分20承載同軸聯結器12、14。

傳輸線段的中心導體(第一傳導器件)由軸向延伸的共面導電帶組成,導電帶在環氧樹脂玻璃纖維印製板18上形成,其外端接在聯結器12、14的中心導體24、25上。接地帶30的形狀為周邊v形的銅導體,安放在印製電路板18的下面,印製電路板18用向內伸展的擱板31支撐在金屬套19中。中心導體無須為平面帶形,其結構也無須使用外罩作為遮蔽的同軸電纜。

中心導體24和聯結器12的外罩11構成了衝擊電壓抑制器10的輸入端,中心導體25和聯結器14的外罩13形成了其輸出端。電容器最好為無引線類、在平面上進行金屬化的陶瓷基片電容器,插入中心導體間隙中。高通濾波器中的元件電感器l1(第一種併聯阻抗性器件)一端接在外罩上半部分20內部的接地帶30上,另一端在輸入端接近電容器c1的地方接到輸入帶26上。

第二種衝擊電壓抑制網路是由一對極性反接的二極體構成,它接在中心導體負載端和地之間,將傳導流過高通濾波器元件l1、c1的任何殘留電壓,其將輸出線的衝擊電壓限制到幾伏特以下。

比較對比檔案2與本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可知:對比檔案2中的板狀金屬套19相應於本專利的腔體,印刷電路板18與本專利的微帶電路板沒有本質區別,聯結器12、14相應於本專利的兩同軸微帶轉換頭,接地帶30相應於本專利的接地片,擱板31相應於本專利的支撐塊,中心導體中設定的電容c1相應於本專利的電容c1,電感l1相應於本專利的電感l1,即對比檔案2已經披露了本專利權利要求的特徵(1)-(3)、(6)和(4)中有關電感l1的技術特徵,其差別僅在於本專利用電感l2和分布電容c4代替了對比檔案2中一對極性反接的二極體d1和d2,另外對比檔案2中沒有公開本專利特徵(4)和(5)中的分布電容c3、c4和電容c2。

對於上述差別,合議組認為,首先,由於使用極性反接的二極體d1和d2與使用電感l2都是出於衰減輸入中殘留的不希望的衝擊電壓的相同考慮,而且由於這兩種電路都能起到同樣的衰減電壓的作用,因而採用這兩種具體電路形式中的任一種以實現洩流、分壓的目的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經過簡單電路實驗即可作出的一種常規選擇,並不需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其次,由於c3和c4在本專利說明書中明確寫明是「分布電容」,而「分布電容」,也稱為「寄生電容」,並非電容器所呈現的電容。因此分布電容c3和c4並非是電路設計中具體使用的電容器,而是電路自身帶來的,而且本專利說明書中對c3和c4僅限於「分布電容」的描述,並未給整體技術方案帶來實質性的特點和進步。

第三,從本專利權利要求書,。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檔案2相比並不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因此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有關創造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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