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學學生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評選辦法

2021-03-04 02:09:21 字數 4794 閱讀 6899

發布單位:學生工作部 | 發布時間:2008-12-23 0:00:00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充分調動廣大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引導學生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激發學生奮發向上,銳意進取,促進學風、班風、校風建設,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優秀人才,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評選專案及稱號

一、先進集體綜合稱號

1、優良學風班

2、文明班級

3、優秀班集體

二、先進集體單項稱號

1、大學英語四級統考優秀班級

2、大學物理競賽優秀班級

3、高等數學競賽優秀班級

三、先進個人綜合稱號

1、學習標兵

2、三好學生

3、文明學生

4、優秀困難大學生

5、優秀學生幹部

6、優秀應屆畢業生

7、優秀新生

四、先進個人單項稱號

1、學科競賽優勝者

2、文體競賽優勝者

3、科技創新能手

第三條評選條件

一、先進集體綜合稱號評選條件

(一)優良學風班

1、班級制訂有爭創「優良學風班」的計畫與措施,並組織開展行之有效的爭先創優活動,起到了示範帶動作用;

2、班風正、學風濃,第二課堂活動豐富多彩、成績突出;

3、全班學習總評成績在本學院同年級前二名;英語四級到位考試通過率達60%以上。

4、參加重修或補考學生人次不得超過10人次;

5、班級成員模範遵守校規校紀,一學年內全班學生無違紀現象;

6、「優良學風班」必須在當學年已申報的「優良學風班」建立班級中產生。

7、每年11月份學院組織申創  「優良學風班」,並將申創班級在學院公示後報學生處備案;下年的11月份學院在已申創的班級中進行推薦、評審,其評審比例不超過本學院班級(不含新生班)的5%。

(二)文明班級

1、班級組織健全,幹部能以身作則,同學之間團結協作,能經常開展精神文明建立和青年志願者活動;

2、全班同學積極參加各種政治學習、思想教育和社會公益活動,每次出勤率在90%以上;

3、全班同學模範遵守校紀校規和社會公德,自覺維護校園秩序,主動參與校園文明建設,一學年全班同學無違紀現象和不文明行為;

4、學生誠實守信,能夠做到言語不說慌、考試不作弊、貸款不失信、協議不違約;

5、全班學習總評成績在本學院同年級前五名;

6、按參評學院班級(不含新生班級)數的5%評選。

(三)優秀班集體

1、班委會、團支部組織健全且配合密切,學生幹部工作踏實有效,樂於為同學服務;

2、班級風氣正,學風濃,集體活動豐富多彩。全班同學的集體榮譽感強,同學之間團結互助,能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教室和宿舍衛生整潔。一學年內全班無一人受到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的行政處分;

3、全班學習總評成績在本學院同年級前三名;

4、全班體育課成績及格率或達標率為90%以上;

5、按參評學院班級(不含新生班級)數的5%評選。不足10個班級的學院評乙個。

二、先進集體單項稱號

(一)大學英語四級統考優秀班級

獲獎班級為當學年英語四級統考通過率前十名的班級。

(二)大學物理競賽優秀班級

評選辦法由競賽規程確定。

(三)高等數學競賽優秀班級

評選辦法由競賽規程確定。

三、先進個人綜合稱號評選條件

(一)學習標兵

1、個人應制訂爭當「學習標兵」的計畫,且實施效果好,起到了示範帶頭作用;

2、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良好的道德品質,模範遵守校規校紀。一學年在綜合測評中德育折合分平均不得低於18分;

3、學習態度端正、學風嚴謹、勤奮努力、勇於實踐、敢於創新,本學年各科成績考核及格,學分績或課程平均成績在85分以上;

4、體質健康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良好等級以上者;

5、「學習標兵」必須在當學年已申報的  「學習標兵」  建立個人中產生。

6、每年11月份各學院組織申報「學習標兵」建立個人,申報比例不超過本學院學生人(不含畢業生)數的3‰,學院公示並研究確定後報學生處備案。

(二)三好學生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堅定的社會主義信念和為人民服務的志向;

2、遵紀守法,團結同學,尊敬師長,關心集體,勇於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敢於同不良行為作鬥爭,積極參加班級、學院、學校的集體活動,一學年在綜合測評中德育折合分平均不得低於18分;

3、學習目的明確,態度端正,勤奮刻苦,本學年各科成績考核及格,學分績或課程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

4、體質健康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良好等級以上者;

5、按學生人數(不含新生)的5%評選。

(三)文明學生

1、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具有堅定社會主義信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志向;

2、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和社會秩序,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得到群眾的公認和好評;

3、見義勇為、關心他人,樂於助人、  拾金不昧,在精神文明建設中有突出表現,一學年在綜合測評中德育折合分平均不低於18分;

4、積極進取、刻苦學習,具有良好的學風,本學年各科成績考核及格,學分績或課程平均成績在75分以上;

5、評選比例按學生人數(不含新生)的2%評選。

(四)優秀困難大學生

1、堅持思想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定社會主義信念,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

2、勤儉節約,吃苦耐勞,艱苦奮鬥,自強不息,積極要求上進;

3、學習目的明確、刻苦勤奮,本學年各科成績考核及格,學分績或課程平均成績在75分以上;

4、遵紀守法,積極參加班級、學院及學校的集體活動,尊敬老師,團結同學,關心集體,誠實守信;

5、本稱號適用於身處逆境或家庭經濟困難,以優異成績完成學習任務的學生;

6、評選比例為全校學生人數(不含新生)的3‰  。

(五)優秀學生幹部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及校、學院的有關規定,有堅定的社會主義信念和為人民服務的志向,在思想上、政治上積極追求進步,一學年在綜合測評中德育折合平均不得低於18分;

2、在各項工作和集體活動中認真負責,積極組織,並能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3、辦事公道,原則性強,敢於同不良現象作鬥爭,熱心為同學服務,關心集體,任勞任怨,主動完成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並取得了較突出的成績,在同學中有較高的威信;

4、學習刻苦認真,能夠較好地處理學習和工作的關係,本學年各科成績考核及格,學分績或課程平均成績在75分以上;

5、體質健康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良好等級以上者;

6、按學生人數(不含新生)的2%評選,校、學院學生會幹部可分別單獨評選,其比例為學生會幹部的10%。

(六)優秀應屆畢業生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道德品質,在校期間模範遵守法紀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2、在我校學習期間本科生至少有兩次,專公升本學生及專科生至少有一次曾被評為校級及以上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3、學習刻苦,成績優良:

(1)省級優秀畢業生:本、專科生綜合測評成績80分(含)以上;

(2)校級優秀畢業生:本、專科生綜合測評成績78分(含)以上;

(3)積極參加體育鍛煉,體質健康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良好等級以上者;

(4)本科生英語四級考試成績在425分以上;

4、校級優秀畢業生的比例按本年度應屆畢業生人數的10%評選,每年11月份進行,在此基礎上按相關要求同時推薦出省級優秀畢業生人選。比例為應屆畢業生人數的3%(若有變化,以當年教育廳檔案為準)

(七)獲得優秀新生獎學金者,學校同時授予「優秀新生」榮譽稱號。

省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困難大學生」「優秀班集體」、「文明學生」、「文明班級」在相應的校級榮譽稱號獲得者中評選推薦(其評選推薦比例和要求以當年教育廳檔案為準)。」

四、先進個人單項稱號

(一)學科競賽優勝者

該項稱號是為鼓勵學生積極參加學校及其以上單位組織的學科競賽,培養學生積極進取、勇於挑戰的良好學習品質。獎勵辦法由競賽規程確定。

(二)文體活動優勝者

該項稱號是獎給學生在學校及其以上單位組織的運動會、冬季長跑、籃球比賽、排球比賽、健美操比賽、大型文藝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者。評選辦法由主辦(承辦)單位按有關規定評選,並報學生處審批。

(三)科技創新能手

該項稱號是為鼓勵學生積極參與課題研究、科技製作、**撰寫等,提高學生的動手能力、積累科研經驗、增強調研意識、培養學生的創業精神。凡在校學生進行課題研究、發明創造、科技製作、**撰寫、創業實踐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經有關單位或專家鑑定認可均可申報此項稱號。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當學年任何個人榮譽稱號的評選:

1、受學校或學院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者;

2、有重修、補考、缺考者;

3、無故不參加班、學院、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者;

4、學校運動會期間擅自離校者;

5、有損大學生形象和社會公德者;

6、有吸菸、酗酒等行為者;

7、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8、破壞公物者;

9、其他不宜參評者。

第五條評選及獎勵:

1、綜合先進個人、先進集體的評選工作由校學生處組織,各學院黨委(總支)主管學生工作的書記或副書記負責、輔導員具體實施,每學年評比一次;

2、先進個人單項稱號由相關部門和學生處按照事先商定的評選辦法共同評出;

3、在評選過程中,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若有弄虛作假,一經查出,立即取消其評選資格或取消已經獲得的先進稱號,且不遞補指標;

4、榮獲先進榮譽稱號的班級和個人,由學校召開表彰大會進行表彰,頒發獎狀或證書、獎品或獎金。先進個人事蹟填表歸入本人檔案。先進集體的材料報學生處備案、歸檔;

第六條本評選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原有辦法與本辦法有相抵之處,以本辦法為準。

第七條解釋權歸學生處。

二〇〇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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