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部安全管理終端責任制實施辦法暫行

2021-03-04 02:25:15 字數 3004 閱讀 6309

根據集團公司施[20**]212號《關於下發「落實安全管理終端責任制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為將施工安全的終端管理責任、安全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明確到人,使施工安全全面處於受控狀態,特制定本辦法。

一、 安全終端管理責任分解

1、施工作業區段安全責任分解:按單位工程劃分安全責任單元,乙個單位工程由兩個工區施工的,按分部工程或作業工班劃分,隧道工程按洞口劃分責任單元。技術主管為第一責任人,其他內部管理人員、施工隊隊長(洞長)為第二責任人。

2、特種裝置作業安全責任分解:每台裝置為乙個責任單元,機長為第一責任人,副機長和技術主管為第二安全責任人。特種裝置主要包括提梁機、運樑車、架橋機、龍門吊、移動模架、鍋爐、空壓機、塔吊、拌合站等。

3、火工品管理安全責任分解:乙個炸藥庫**範圍內的火工品管理為乙個責任單元,倉庫保管員第一責任人,監炮員及所在的工區技術主管為第二責任人。

4、連續施工的責任單元:第一責任人和第二責任人輪流值班,並對本班負第一責任。

二、 安全終端監督責任分解

1、辦公室為專案外部勞務隊伍教育、培訓、早點名等安全管理內容的第一監督責任部門。

2、裝置物資部為機械裝置安全管理第一監督責任部門。

3、派駐現場公安負責人為火工用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消防安全管理第一安全監督責任部門。

4、施工技術部為制訂與監督實施施工技術方案、安全技術措施第一安全責任部門。

5、工區(含梁場、運架隊、軌枕場)專職安全員為本管段第一安全監督責任人。

6、安質部為專案部辦公室、裝置物資部、公安負責人、施工技術部監督內容以外未被分解的安全監督責任的第一安全監督責任部門。

7、安全總監為本專案安全管理總監督負責人;安全總監、安質部對其它安全監督責任部門(人)負監督責任。

三、 安全終端領導責任

專案部、工區領導對各自管區所有責任單元終端安全管理進行統一指揮和協調,對安全終端管理責任人、安全終端監督責任人的所有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具體分解為:

1、指揮長(專案經理/工區長)對本管段的終端安全管理負第一領導責任,並對以下事項負終端管理責任:

(1)安全管理機構與安全管理人員的到位。

(2)終端管理、監督管理、領導分工管理責任分解和責、權、利到位,包括責任書的簽訂和獎罰兌現。

(3)安全管理費用的投入。

(4)勞務合同的安全獎罰約束和兌現。

2、分管安全的副職、總工程師對本專案的安全終端管理負分管領導責任,並對以下事項負終端管理責任:

(1)制訂專案安全管理制度。

(2)分析識別危險源與制訂預防措施。

(3)技術方案的評審、批准和交底。

(4)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可行性確認與演練。

3、其他專案副職對自己分管工作中出現的安全事故,負分管領導責任;對非分管範圍出現的安全事故負第二領導責任.

四、 安全終端責任人權力分配

1、安全終端管理責任人的權力

(1)責令停工整改權。

(2)經濟處罰權:對施工隊罰款每次不低於500~2000元,對施工人員個人罰款每次不低於20~100元。

(3)撤換施工人員或施工隊的建議權。

(4)對相關勞務分包合同的知情權。

(5)對施工方案、施工計畫的建議權。

(6)所轄勞務分包合同驗工計價的初審籤認權(僅限終端管理第一責任人)。

2、安全總監、安全終端監督責任人的權力

(1)責令停工整改權。

(2)經濟處罰權:對施工隊罰款每次不低於1000~5000元,對施工人員個人罰款每次不低於20~100元,對終端管理責任人〔內部〕罰款每次不低於50~200元。

(3)對終端管理責任人及其他管理人員有撤換或處分的建議權。

(4)撤換施工人員或施工隊的建議權。

(5)對監管範圍勞務分包合同的知情權。

(6)對監管範圍施工方案、施工計畫的建議權。

3、安全終端領導責任人的權力

分管安全的副職、專案總工及其他副職領導的權力:

(1)責令停工整改權。

(2)罰款權:對施工隊罰款每次不低於5000元,對施工人員個人罰款每次不低於20~100元,對相關管理人員罰款每次不低於50~200元。

(3)撤換或處分安全終端管理責任人、安全監督責任人的決定權。

(4)撤換施工隊伍的建議權。

(5)對所有勞務分包合同的知情權。

(6)施工方案、施工計畫的評審權。

4、指揮長(專案經理)的權力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專案安全管理的決定權和處置權。

5、工程督導組的獎罰許可權按**安質[20**]33號文《關於建立工程督導制度的通知》辦理。

五、安全責任津貼與安全責任獎罰

1、安全責任津貼

對專案安全總監,內部安全終端管理責任人、安全終端監督責任人發放的津貼標準:

(1)安全終端管理責任人:第一責任人不低於100元/月,第二責任人不低於50元/月。

(2)安全終端監督責任人:第一責任人不低於50元/月,第二責任人不低於30元/月。

(3)安全總監、施技和安質部門主管每人不低於200元/月。

(4)負責外部勞務、機械裝置、危爆物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主管每人不低於100元/月。

(5)安全終端領導責任人每人300元/月。

以上津貼每月兌現,隨工資發放,且不影響其它津貼和獎勵,若該津貼標準低於原規定的,按原津貼發放。

2、安全責任獎罰

若發生安全事故,參照《**集團****安全質量事故處罰暫行辦法》(公司安質[2005]52號文)及補充規定(公司安質[2006]237號文)對責任人實施處罰,對以下人員的處罰比照文中相當人員給予同等或降級處罰。

(1)獎勵

按照集團公司指標掛鉤和短板亮點評比相關辦法進行獎勵。

(2)處罰

① 本辦法所述安全終端管理第一責任人和安全終端監督第一責任人按文中專職安全員標準實施處罰;第二責任人相對第一責任人處罰減半。

② 安全總監和有相關責任的施技部、裝置物資部,辦公室、公安處派駐現場負責人,若其監管範圍出現安全事故,按文中安質部部長標準處罰。

③ 若發生安全事故,對分管領導的處罰按專案經理標準處罰;對負第二領導責任的副職,按專案經理處罰標準處罰減半。

六、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專線所有工程專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安質部。

3專案部安全管理責任制

目錄一 專案經理安全責任制1 二 專案副經理 專案管理總工程師 安全責任制 2 三 專案副經理 安全經理 安全責任制2 四 安全工程師安全責任制3 五 專業工程師安全責任制4 六 合約 計畫工程師安全責任制4 專案部安全管理責任制 安全責任制 一專案經理安全責任制 1 專案經理是本專案的安全施工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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