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標誌,是企業權力的象徵。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製
(一)公司印章的刻製均須報公司總裁/董事長審批。
(二)法人個人名章、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經市公安局備案。
(三)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辦公室、專案部等),由公司根據各部門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其形體、規格。
(四)未經公司董事長、總裁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製本部門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啟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記,並統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樣儲存,以便備查。
(二)新印章啟用前應由行政管理中心下發啟用通知,並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範圍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專項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專案部等)、董事長(法人)專用個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範圍使用,不得超出範圍使用。
(一)公司行政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1 、公司對外簽發的檔案。
2 、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檔案。
3 、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 、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 、公司章程、協議。
6 、員工調動。
7 、員工的任免聘用。
8 、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二)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1 、對合資、合作協議。
2 、各類經濟合同等。
(三)公司董事長(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於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檔案。
(四)財務專用章,主要用於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於公司內部工作聯絡使用,不得對外。
(六)各住外專案部專用章僅限於本專案工程技術檔案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技術檔案交換業務。
五、公司印章的管理職責
(一)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負責行政章的使用審批工作。
(二)行政辦公室負責人:
負責授權範圍內的印章使用審批工作。
(三)各部門負責人:
負責本職能部門專用章的審批工作。
(四)印章管理員
1、負責印章的保管。
2、負責設立印章使用登記臺帳。
3、負責印章使用的審核工作。
4、負責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式。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由行政辦公室專人負責管理。
2、專項業務章(財務章、專案部等)由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法人個人名章,由公司指定財務管理部專人負責管理。
4、各部門須將印章管理員名單報行政辦公室備案。
5、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並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
6、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式,按照印章的使用範圍,經審批後方可用章。
2、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見附件:
3、公司法人個人名章或部門總監私章由法人或總監本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後方可使用。
4、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許可權使用。
5、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後,由分管領導及總經理/董事長簽批後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6、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專業人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7、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行政辦公室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後辦理並執行登記制度。
8、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託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檔案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9、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行政辦公室責任人審批後,方可蓋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資訊。
2、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儲存,印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並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行政辦公室責任人報告,並備案,配合查處。
七、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宣告作廢。
(二)印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行政管理中心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見附件:表7《印章停用申請表》)
建設工程管理****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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