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預防管理制度

2021-03-04 02:40:54 字數 2877 閱讀 2623

1、 設定目的

為加強職業病的防治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實行防治結合,不斷提高有害作業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特制訂職業病防治規定。

2、 適用範圍

2.1本制度規定了有毒有害作業點的管理,塵毒作業人員健康監護及職業病患者的管理和待遇。

2.2本制度適用於本單位所有塵毒作業點及作業點作業人員。

3、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4、 職責

4.1 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由生產廠長任組長,由行政課、人力資源課、財務課、公司工會衛生所組成。

4.2 行政課負責有害作業預防職業病的管理工作及對治理裝置的監督檢查工作。

4.3 人力資源課負責有害作業人員的調配、補充、調離崗位等的管理工作及有害作業人員的檔案管理工作。

4.4 衛生部門負責有害作業人員上崗、在崗、離崗的體檢工作。

4.5 車間對有害作業員工的意見及建議及時反饋行政課,對有關各部門的工作監督檢查。

4.6 財務課對有害作業的各種費用的管理工作。

5、 程式

5.1 有害作業員工的管理程式

5.1.1 新調入或公司內調入有害作業點的員工,人力資源課應填寫有害作業卡。

5.1.2 人力資源課對有害作業員工應建卡建檔,對新調人、調出有害作業的員工應對調入、調出時間、變換工種時間及時填卡,做到每人一卡。

5.1.3 人力資源課應在下發新調入有害作業點員工的調令前通知行政課,併發體檢表。

5.1.4 根據人力資源課的通知,行政課應建立有害作業點人員臺帳。

5.1.5 衛生所根據人力資源課的通知,對新上崗人員和離崗人員組織體檢工作,根據行政課的通知,組織對在崗有害作業員工定期進行體檢。

5.2 易造成職業病有害作業工種的規定及範圍

5.2.1 接觸有害作業人員,日接觸四小時以上,月接觸二十天以上。

5.2.2 凡接觸有害作業,易造成職業病的工種,必須是直接接觸。

5.3 接觸有害作業的工種:

5.3.1 直接接觸對人體內臟、精神、血液系統有害的鉛、汞、鉻、氯及其化合物如鍍鋅、鍍銀、鍍鎳、鍍錫、熱處理、淬火的工種。

5.3.2 直接接觸苯、甲苯、二甲苯、硝基、氨基、氯化合物的蒸氣、粉塵。(如澆鑄、擠塑、噴漆、浸漆)。

5.3.3 直接接觸氰化物、硫化氫、氧化硫的蒸汽和粉塵、如酸洗、鍍銀。

5.3.4 矽塵作業接觸石英粉塵,如噴沙、玻璃絲製品的加工、磨工、刃磨工。

5.4 職業病的預防

5.4.1 凡有害作業點必須有排風除塵的治理裝置、設施,有害作業單位應經常檢查、維護、保養,做到正常運轉。

5.4.2 有害作業點的排放濃度應由主管處室定期進行監測並達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5.4.3 倉庫對有害作業人員發放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有害作業員工應在生產時使用的防護用品,做到預防為主。

5.4.4 衛生部門應對新分配到有害作業點的員工進行體檢並組織有害作業在崗員工,開展健康檢查。

5.4.5 體檢後對有禁忌症或不適合有害作業的員工,部門及主管應及時提出調離有害崗位。

5.5 職業病的診斷與確定

5.5.1 新上崗前體檢的員工對有害作業有禁忌症時,衛生部門有權建議不許上崗。

5.5.2 在崗員工體檢時,發現員工可能發生患有職業病時,行政課應將員工送湖州市指定的職業病醫院確診。

5.5.3 職業病的診斷,應以市指定醫院開具的結論為依據。

5.5.4 職業病患者確診後按《湖州市規定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6有毒有害作業點的管理

5.6.1有毒有害作業點的應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基礎管理工作,調查公司有毒有害作業點具體情況,並建立檔案資料。

5.6.2制定企業塵毒治理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報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准後,列入企業技改計畫,財務計畫,生產計畫。

防治措施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涉及緊急補救防治措施的專案,經費優先考慮。

5.6.3有毒有害作業點必須定期檢測,建立資料檔案。

作業場所有害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屬於防治措施使用保養或操作不當又未積極治理,嚴重影響職工健康的,職工有權拒絕操作,管理部門應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5.6.4加強對防塵防毒裝置的管理和保養工作,未經行政課同意,不得任意撤除和停止使用防塵防毒設施。

5.7塵毒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

5.7.1本制度所指的從事有毒有害作業職工健康監護,是指職工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工作期間的定期檢查,離開工作崗位時的健康鑑定檢查,以及在生產環境發生突變性汙染事件或職業病率有明顯公升高時的突擊性檢查。

5.7.2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職工的健康檢查,統一由市職防院按有關規定及有關行業性的健康監護技術要求進行。

衛生所、生產行政部門根據規定的體檢專案,體檢範圍組織職工前往體驗。任何職工不得無故缺席。

5.7.3新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用時,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健康檢查,發現患有就業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從事所禁忌的工作。

對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已經就業的應調離崗位。

5.7.4對已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根據有毒有害物質種類、工種、勞動環境

及健康狀況等,按健康檢查週期進行體驗。

5.7.5從事、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應按規定接受職業性體檢和職業病預防、**,其所占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作正常出勤處理。

5.8職業病患者管理及待遇。

5.8.1凡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發給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5.8.2職業病患者的待遇,由衛生所、生產行政部門和勞動鑑定委員會根據其職業病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按國家先行規定確定。

5.8.3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公司衛生所、生產行政部門根據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或療養。

經**或療養後,被確認不能繼續從事原工種的,應在確認之日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於因工作需要暫時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技術骨幹,暫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6、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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