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4 02:40:54 字數 6394 閱讀 5383

**:湖北安全生產資訊網作者:

1.、目的:為了加強廠內交通管理、防止交通運輸事故發生

2、範圍:機動車和叉車駕駛員

3、責任者:保衛科、安全部、購銷運輸部門

4、程式:

4.1機動車輛駕駛員和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法。

4.2各級領導和廠內職工,本廠或外單位入廠車輛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自覺遵守廠內交通安全規定。

4.3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作業,行車進入禁火區內嚴禁吸菸。

4.4無阻火器車輛不准駛入禁火區。

4.5廠內行車速度不大於10公里/小時,危險場所不大於5公里/小時。車輛應在中心道上行駛,嚴禁與生產系統裝置管道接觸。

4.6嚴禁在道口、車間、交叉路口上停留車輛。

4.7車輛通過道口、拐彎,應顯示訊號,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減速鳴笛,注意觀察。

4.8行人靠道路右側行走,嚴禁與汽車及其它車輛搶道。

4.9自行車、電單車不得進入廠區,一切進出車輛應接受門衛檢查。

4.10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隨時保持暢通。

4.11廠區的一切交通標誌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4.12車輛裝載運輸:

4.12.1汽車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特殊情況,必須事先與主管部門聯絡,採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駛。

4.12.2廠內推車行走時應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事故發生。

4.13機動車輛的七大禁令:

4.13.1.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排程令)。

4.13.2.嚴禁酒後開車。

4.13.3.嚴禁超速開車。

4.13.4.嚴禁空擋溜車。

4.13.5.嚴禁裝置帶病執行。

4.13.6.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4.13.7.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

4.14凡發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負傷人員及時搶救,並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前往調查處理。

4.15廠內交通安全,由保衛部門負責全面管理、檢查。

4.16對本制度的貫徹執**況,廠安全部門必須實施監督。

鍋爐執行的安全管理

**:作者:

(一)鍋爐啟動時的安全要點

鍋爐啟動指鍋爐由非使用狀態進入使用狀態,一般包括冷態啟動及熱態啟動兩種。冷態啟動指新裝、改裝、修理、停爐等鍋爐的生火啟動;熱態啟動指壓火備用鍋爐的啟動。這裡介紹的是冷態啟動。

由於鍋爐是乙個複雜的裝置,包含著一系列部件、輔機,鍋爐的正常執行包含著燃燒、傳熱、工質流動等過程,因而啟動一台鍋爐要進行多項操作,要用較長的時間、各個環節協同動作,逐步達到正常工作狀態。

鍋爐啟動過程中,其部件、附件等由冷態(常溫或室溫)變為受熱狀態,由不承壓轉變為承壓,其物理形態、受力情況等產生很大變化,最易產生各種事故。據統計,鍋爐事故約有半數是在啟動過程中發生的。因而對鍋爐啟動必須進行認真地準備。

1.全面檢查

對新裝、遷新和檢修後的鍋爐,啟動之前一定要進行全面檢查,符合啟動要求後才能進行下一步的操作。為防止遺漏,啟動前的檢查應按照鍋爐執行規程的規定,逐項進行。主要內容有:

檢查汽水系統受熱、受壓元件的內外部,看其是否處於可投入執行的良好狀態;

檢查燃燒系統的各個環節是否處於完好狀態;

檢查汽水系統和燃燒系統的各類門孔(包括人孔、手孔、看火門、防爆門及各類閥門)、接板是否正常,並使之處於啟動所要求的位置;

檢查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完好並使之處於啟動所要求的位置;

檢查鍋爐構架、樓梯、平台等鋼結構部分是否完好;

檢查各種輔機特別是轉動機械是否完好,轉動機械應分別進行試運轉;

檢查各種測量儀表是否完好等。

2.上水

為防止產生過大熱應力,上水水溫最高不應超過90~100℃;上水速度要緩慢,全部上水時間在夏季不小於1h,在冬季不小2h。冷爐上水至最低安全水位時應停止上水,以防受熱膨脹後水位過高。

3.烘爐

新裝、大修或長期停用的鍋爐,其爐膛和煙道的牆壁非常潮濕,一旦驟然接觸高溫煙氣,就會產生裂紋、變形甚至發生倒塌事故。為了防止這種情況,鍋爐在上水後啟動前要進行烘爐。

烘爐就是在爐膛中用文火緩慢加熱鍋爐,使爐牆中的水分逐漸蒸發掉。烘爐應根據事先制定的烘爐公升溫曲線進行,整個烘爐時間根據鍋爐大小、型號不同,一般為3~14d。烘爐後期可以同時進行煮爐。

4.煮爐

新裝、大修或長期停用的鍋爐,在正式啟動前必須進行煮爐。煮爐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在烘爐後期和烘爐一道進行。

煮爐的目的是清除鍋爐蒸發受熱麵中的鐵鏽、油汙和其它汙物,減少受熱面腐蝕,提高鍋水和蒸汽的品質。

5.點火與公升壓

一般鍋爐上水後即可點火公升壓:進行烘爐煮爐的鍋爐,待煮爐完畢,排水清洗後,再重新上水,然後點火公升壓。

點火後,隨著燃燒過程的進行,煙氣與受熱面之間的傳熱過程也開始進行,加入鍋爐的水不斷被加熱,至飽和溫度後即開始產生蒸汽。

鍋爐產生蒸汽後,即開始公升壓。同時,爐水的飽和溫度也不斷公升高。由於鍋水溫度的公升高,汽包和蒸發受熱面的金屬壁溫也隨之公升高,需要注意熱膨脹和熱應力問題。

由於汽包的壁厚較厚,在公升溫中的主要問題是熱應力,同時也應考慮其整體熱膨脹。對於受熱面管子,由於長度很長而壁厚較薄,在公升溫中的主要問題是整體熱膨脹,同時也應注意其熱應力。當管子沿軸向的膨脹受到限制時,熱應力會增大到很大的數值。

在公升溫公升壓過程中,汽包存在著沿壁厚的溫差及上下壁面間的溫差(臥置鍋筒),即內壁溫度高於外壁,上部壁面溫度高於下部情況。

為了防止產生過大的熱應力,鍋爐的公升壓過程一定要緩慢進行。

點火公升壓過程中,鍋爐的蒸汽引數、水位及各部件的工作狀況在不斷變化。為了防止異常情況及事故出現,要嚴密監視各種儀表指示的變化,通過調整控制壓力、溫度、水位等工藝引數在允許範圍之內,同時也考核各種儀表、閥門等控制設施的可靠性、準確性。另外,也要注意觀察各受熟麵,使各部位冷熱交換溫度變化均勻,防止區域性過熱,燒壞裝置。

6.暖管與並汽

所謂暖管,即用蒸汽緩慢加熱管道、閥門、法蘭等元件,使其溫度緩慢上公升,避免向冷態或較低溫度的管道突然供入蒸汽,以防止熱應力過大而損壞管道、閥門等元件。同時將管道中的冷凝水驅出,防止在供汽時發生水擊。

冷態蒸汽管道的暖管時間一般不少2h;熱態蒸汽管道的暖管一般為o.5~1h。暖管時,應檢查蒸汽管道的膨脹是否良好,支吊架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現象,應停止暖管,查明原因消除故障。

並汽也叫並爐、並列,即投入執行鍋爐向共用的蒸汽總管供汽。並汽前應減弱燃燒,開啟蒸汽管道上所有疏水閥,充分疏水以防止衝擊;沖洗水位表,並使水位維持在正常水位線以下;使啟動鍋爐蒸汽壓力稍低於蒸汽總管內汽壓(低壓鍋爐低0.02~0.05mpa;中壓鍋爐低0.1~0.2mpa);之後緩慢開啟主汽閥及隔絕閥,使所啟動鍋爐與蒸汽總管聯通。

單台執行的鍋爐,在暖管之後即可向用汽裝置供汽,其操作注意事項與並汽相似。

(二)鍋爐執行中的安全要點

1.鍋爐執行中,保護裝置與聯鎖不得停用。需要檢驗或維修時,得經有關主管領導批准。

2.鍋爐執行中,安全閥每天人為排汽試驗一次。電磁安全閥電氣迴路試驗每月應進行一次。安全閥排汽試驗後,其起座壓力、回座壓力、閥瓣開啟高度應符合規定,並作記錄。

3.鍋爐執行中,應定期進行排汙試驗。

(三)鍋爐停爐時的安全要點

鍋爐停爐分正常停爐和緊急停爐(事故停爐)兩種。

1.正常停爐是計畫內的停爐。停爐中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防止降壓降溫過快,以避免鍋爐元件因降溫收縮不均勻而產生過大的熱應力。

停爐操作應按規定的次序進行。鍋爐正常停爐時先停燃料**,隨之停止送風,降低引風。與此同時,逐漸降低鍋爐負荷,相應地減少鍋爐上水,但應維持鍋爐水位稍高於正常水位。

對燃油、燃氣鍋爐和煤粉鍋爐,爐膛停火後,引風機至少要繼續引風5min以上。鍋爐停止供汽後,應隔絕與蒸汽總管的連線,排氣降壓。為保持過熱器正常工作,可開啟過熱器出口聯箱疏水閥,適當放汽。

降壓過程中司爐人員應繼續監視鍋爐。待鍋內無汽壓時,開啟空氣閥,以免鍋內因降溫形成真空。

為防止鍋爐降溫過快,在正常停爐的4~6h內,應緊閉爐門和煙道接板。之後開啟煙道接板,緩慢加強通風,適當放水。停爐18~24h,在鍋水溫度降至70℃以下時,方可全部放水。

2.鍋爐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緊急停爐:

(1)鍋爐水位低於水位表的下部可見邊緣;

(2)不斷加大向鍋爐給水及採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3)鍋爐水位超過最高可見水位(滿水),經放水仍不能見到水位;

(4)給水幫浦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6)鍋爐元件損壞,危及執行人員安全;

(7)燃燒裝置損壞,爐牆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執行;

(8)其它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執行。

緊急停爐的操作次序是,立即停止新增燃料和送風,減弱引風。與此同時,設法熄滅爐膛內的燃料,對於一般層燃爐可以用砂土或溼灰滅火,鏈條爐可以開快擋使爐排快速運轉,把紅火送入灰坑。滅火後即把爐門、灰門煙道接板開啟,以加強通風冷卻。

鍋內可以較快降壓並更換鍋水,鍋水冷卻至70℃左右允許排水。但因缺水緊急停爐時,嚴禁給爐上水,並不得開啟空氣閥及安全閥快速降壓。

緊急停爐是為了防止事故擴大及產生更為嚴重的後果。但緊急停爐操作本身勢必導致鍋爐元件快速降溫降壓,產生較大的熱應力,以致損害鍋爐元件。因此,緊急停爐是不得己而採用的非正常停爐方式,有缺陷的鍋爐應盡量避免緊急停爐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湖北安全生產資訊網作者:

第一條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裝置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公升降機等。

第三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並向本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准用證後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 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後簽發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 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 司機守則;

2.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 裝置出廠技術檔案;

2. 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 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 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 裝置及人身事故記錄;

6. 裝置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執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週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專案附後)

第八條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執行。

第九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乙個月向市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兩年,公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一年。

第十條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並經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基建專案中起重機械裝置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裝置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採購前裝置論證程式執行。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裝置報廢審批許可權辦理登出手續,並報本單裝置科及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裝置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裝置科負責解釋。

附:起重機械年檢、月檢、周檢、日檢專案如下:

一、 每年對在用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於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公升、執行、迴轉、變幅等機構安全效能檢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全面檢查。

起重機械遇四級以上**或發生重大裝置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九級以上的風力後,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二、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專案:

1. 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 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3. 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4. 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 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線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列檢查。

三、 每週應檢查下列檢查:

1. 接觸器、控制器觸頭的接觸情況;

2. 制動器的調整和閘帶的磨損情況;

3. 連軸器上的鍵的聯接及螺釘堅固情況;

4. 鋼絲繩的纏繞情況是否跳槽;

5. 雙制動的起公升機構,每個制動器的制動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業前應檢查下列專案:

1. 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頭,緊急報警裝置,公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效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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