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鎖掛籤測試安全管理標準

2021-03-04 02:40:55 字數 5060 閱讀 2174

1 目的

規範系統所需的最基本的隔離及防護 (即上鎖-掛籤-測試)措施, 以防止因不經心或誤操作而造**員、環境或裝置的損害。

2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塔里木油田甲乙方各單位。

3 職責

3.1 每位工作人員有責任在工作之前,確保裝置﹑系統已正確的上鎖﹑掛簽及測試。同時也可增加其它措施進行隔離,如盲扳、絲堵等,以確保所有工作人員的安全。

3.2 當任何人對上鎖﹑隔離的完整性有疑慮時,均可要求與裝置擁有單位共同對所有的隔離點再進行一次檢查。

3.3 上鎖者將鎖及標籤置於正確的位置。特殊情況下,只允許在本人目視下由他人代為上鎖, 例如: 上鎖點在管架上。

3.4 違反本程式屬於嚴重違反油田公司安全規範的行為,此類行為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情形:

沒有將所有的能量隔離;

沒有進行測試或目視動力裝置的測試;

操作已經上鎖、掛籤的被隔離裝置;

未經授權擅自移去標籤或拆鎖;

私自持有另一備用鑰匙;

任何破壞程式完整性的行為。

4 術語和定義

4.1 能量

需要鎖定的能量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種類:

電能:電流或電子流(如微電流、微電壓等)

勢能:蒸汽(任何壓力)、壓縮空氣(乙個大氣壓以上)、真空、加壓液體(乙個大氣壓以上)、彈簧、張力杆、配重等

機械能:運轉的裝置等

化學能:危險化學品

熱/冷能:電熱、冷卻系統

4.2 裝置

適用本標準的裝置,包括但不僅限於:

配電盤與開關

幫浦 壓縮機

管線 鍋爐、壓力容器及其附件

冷凍裝置

加熱及通風系統

室內管線系統

含勢能的設施(如彈簧、張力杆、配重)

儀表裝置

例外情況:操作或維修人員根據裝置執行中的檢測規定必須在有能量的條件下工作時,可不執行上鎖掛籤(例如:必須帶電作業)。

4.3 「危險禁止操作」標籤

「危險禁止操作」標籤是用來對裝置作整體性的管制,保護人員免於受傷、裝置免於受損的一種措施,通常與安全鎖配套使用。其標示內容應包含:

掛籤者姓名

日期 單位

簡短的說明(工作內容)

4.4 安全鎖

安全鎖是用來鎖住能量隔離設施的安全器具。在防爆區域的所有安全鎖具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安全鎖共有三類:

a)個人安全鎖 - 每人均擁有乙個鑰匙與鎖「一對一」的個人用的安全鎖。

b)集體安全鎖 –生產單位可擁有鑰匙與鎖「一對多」的集體上鎖用的鎖組。

c)公用安全鎖 - 公用鎖可為「一對一」單一鎖,或「一對多」鎖組。當採取個人上鎖或集體上鎖方式,鎖的數量不足時,可借用公用安全鎖來上鎖。

4.5 警告標誌

4.5.1 用於提醒、警告員工的標誌,不同於與安全鎖配套的「危險禁止操作」標籤,警告標誌禁止用於取代上鎖掛籤系統。

4.5.2 完整的警告標誌必須是清晰易讀的,幷包含以下資訊:

● 日期

● 填寫人

● 要告知他人的資訊

4.5.3 當警告標誌不用時,需及時拆除。當標誌必須長期使用時,填寫人必須負責在三十天內或當其損壞時及時進行更換,以確保清晰可讀。

4.6 集體鎖箱

集體鎖箱是用於集體上鎖時供裝置擁有單位或施工單位上鎖使用的鎖箱。集體鎖箱需置於易觸及且明顯的位置,便於上鎖、掛籤。參與集體上鎖的相關單位,均需清楚了解集體鎖箱的位置。

工作人員應能看見集體鎖箱中的鑰匙。

4.7 裝置擁有單位

裝置擁有單位係指負責操作裝置的單位。裝置擁有單位在工作前最先上鎖及掛籤,在工作完成後最後解鎖。

4.8 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包括:

1)甲方負責維修裝置的單位;

2)承包商;

3)協作單位(為維修提供相關支援的單位)。

4.9 隔離

隔離是將閥件、電器開關、蓄能配件等設定在合適的位置或借助特定的扣件使裝置不能運轉,然後對系統執行上鎖程式。在開始任何工作之前, 將「能量」做正確的隔離, 比節省時間、節省成本、避免麻煩、增加方便或提高產量還重要。

每一項非常規或危險性工作都需要考慮能量隔離,如果存在需要隔離的能量,需制定能量隔離方案。能量隔離方案應明確說明或用圖示表明所隔離的能量、隔離點和需要上鎖的部位。

5 標準/程式

本標準中,鎖及標籤,用於規範系統的隔離點,以確保人員﹑裝置在上鎖系統內的安全。「安全鎖」及「危險禁止操作」標籤僅能防止人員的不經心操作,對於一些蓄意的行為,並不能產生作用。

5.1 安全鎖的使用原則

5.1.1 使用安全鎖時,必須隨鎖附上「危險禁止操作」標籤。

5.1.2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特殊尺寸的閥或電源開關無法上鎖時,經生產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只掛「危險禁止操作」標籤,而不用上鎖。

5.1.3 個人安全鎖或集體鎖箱上的安全鎖,只有上鎖者本人可解除或在本人目視下由他人解除,如本人不在場時,則按本標準第9條的規定解除安全鎖。

5.1.4 採取集體上鎖方式時,由裝置擁有單位負責上鎖,工作完成需解鎖時,由裝置擁有單位當班主管或其**人執行(參見第7條工作完成-解鎖)。

5.2 測試確認程式

5.2.1 切斷裝置的電源開關並上鎖掛籤後,必須進行測試確認。對其它裝置上鎖掛籤後要進行狀態確認(確認程式是非常重要的步驟,可證實電源開關、閥門等已被切斷並上鎖無誤)。

5.2.2 上鎖掛籤後,由裝置擁有單位在現場的啟動按鈕或操作面板掛上「危險禁止操作」警告標誌,施工單位可不掛標誌牌,但施工單位需到現場由本人或目視下測試確認電源已斷電無誤。

5.2.3 如裝置擁有單位已在系統上執行上鎖、掛簽及測試程式,施工單位無法隨同目視確認時,在裝置擁有單位允許下,可由施工單位自行測試,在工作開始前可暫時將開關上的警告標誌牌先移除,再測試確認。

測試完成後, 需將警告標誌復原。

5.2.4 某些裝置有連鎖裝置以避免不確實的確認測試。

此種情況,在電源箱門上會貼有說明標籤,說明此裝置安裝有確認測試燈號。在切斷電源箱開關之前,需先按測試燈號以確認指示燈功能正常,然後在上鎖後,執行測試確認程式,以確認電源被確實切斷。

5.2.5 工作進行中的再確認程式

在維修過程中,可能需要對裝置進行試運轉、試驗、試送電,此時必須對上鎖掛籤狀態進行再確認,除裝置擁有單位測試確認外,施工人員在任何時候都有權要求再次測試或確認。

5.3 個人上鎖

5.3.1 個人上鎖前,工作人員必須在簽發安全工作許可證及相關許可(如管線開啟、動火、挖掘...)前停車、沖洗、排空,確認能量已經徹底隔離。

5.3.2 裝置擁有單位操作人員若己將隔離點上鎖,則其負責人不需再對隔離點上鎖。

5.3.3 每一位在被隔離裝置上工作的人員,應根據隔離方案在每乙個上鎖點鎖上自己的個人安全鎖,並同時掛「危險禁止操作」標籤,標籤上應有掛鎖者姓名、日期、單位、簡短說明,必要時可以加上自己的聯絡方式。

5.3.4 上鎖、掛籤結束需親自測試確認要隔離的能量已經隔離,如,再次確認幫浦不能啟動、接地、檢查壓力、氣體檢測等。

5.3.5 上鎖、掛籤、測試結束後需在能量隔離方案上簽字確認。

5.3.6 個人上鎖-當個人要離廠

採用個人上鎖方式時,如工作未完成,上鎖人要離場,必須將工作進度狀況告知**人員或其直線主管,**人員或直線主管要在**人解鎖離場前將裝置上鎖掛籤,**人方可解除他的個人鎖。

如果進行的工作將持續幾班, 裝置擁有單位及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可容許個人安全鎖繼續上鎖, 工作人員在離廠前得到許可後方可不解鎖離開。

5.4 集體上鎖

採用集體上鎖方式時,集體鎖用於鎖能量隔離點,工作人員的個人鎖用於集體鎖的鑰匙,而不是將個人鎖直接鎖於隔離點。這將比上個人鎖時節省時間及鎖的數量。

5.4.1 集體上鎖步驟:

1)用集體鎖將所有隔離點上鎖;

2)將集體鎖的鑰匙放在鎖箱;

3)每個工作人員用其個人鎖將鎖箱鎖住。

5.4.2 裝置擁有單位在執行集體上鎖程式時,除每個工作人員要在集體鎖箱上鎖外,裝置擁有單位的負責人也要將其個人鎖鎖在集體鎖箱上。

5.4.3 施工單位負責人將其個人鎖鎖在裝置擁有單位的集體鎖箱上,然後將鑰匙置於施工單位的集體鎖箱內,施工單位的所有作業人員和施工單位負責人必須在施工單位的集體鎖箱上鎖。

5.4.4 集體鎖超過一套的,其所有鑰匙均須放於集體鎖箱內,且鑰匙號碼可以被工作人員辨別,並與現場安全鎖相對應。

5.4.5 上鎖點清單

必須詳細記錄所有上鎖點,上鎖點清單在施工單位簽名後張貼於施工單位鎖箱。裝置擁有單位對上鎖點清單的正確性負責。

上鎖點清單包含以下資訊:

● 每一上鎖點的位置,必須詳細到能夠被找到。

● 清單中的每一檢查點須有足夠空格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檢查簽字確認(機械、儀電、承包商等施工單位)。

● 上鎖點清單的底部須有空格給裝置擁有單位負責人及所有其它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名。

5.4.6 集體上鎖-責任

5.4.6.

1 裝置擁有單位負責人可指派實際上鎖任務給合格人員,裝置擁有單位負責人有責任親自去現場檢查所有上鎖點,以確認上鎖程式已確實完成,且他的個人鎖已經鎖到裝置擁有單位集體鎖箱後,才可簽發相關工作許可。

5.4.6.2 施工單位負責人有責任親自去現場檢查所有上鎖點,以確認上鎖程式已被確實完成,且其個人鎖必須將裝置擁有單位集體鎖箱內的鑰匙上鎖後,方可將鑰匙置於施工單位集體鎖箱內。

5.4.7 集體上鎖-換班時責任

5.4.7.1 裝置擁有單位

當換班時工作尚未完成,裝置擁有單位集體鎖、個人鎖及「危險禁止操作」標籤不能被解除,**人必須先用他的個人鎖鎖上裝置擁有單位集體鎖箱後,**人才可解除他的個人鎖。

5.4.7.2 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人員離場前,施工單位負責人及所有施工人員要將其個人鎖及「危險禁止操作」標籤從施工單位集體鎖箱上解除。**負責人須待**負責人先在裝置擁有單位集體鎖箱上鎖後,**負責人才能將其個人鎖解除。

如果進行的工作將持續幾班,裝置擁有單位及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可容許個人安全鎖繼續上鎖,工作者在離場前得到他的負責人的許可後方可不解鎖。

5.4.7.

3 **的施工單位沒有負責人,則**的施工單位負責人將未完成的工作轉交該區域裝置擁有單位的負責人。在此種情形下,施工單位人員將他們的安全鎖自施工單位的鎖箱取下,而上在裝置擁有單位的集體鎖箱上。施工單位人員的安全就成為裝置擁有單位負責人的職責。

5.4.7.4 裝置擁有單位及施工單位負責人

在裝置擁有單位或施工單位負責人交**後,**負責人應承擔上鎖責任。交**時應檢查進行中的上鎖程式並重新簽署上鎖清單。

上鎖掛籤管理標準 試行

2014年6月 為強化能量和物料隔離管理,防止危險能量和物料意外釋放,特制定本標準。注 上鎖掛簽僅能防止誤操作,對於蓄意的行為,並不能產生作用。本標準適用於蘇里格氣田開發第一專案經理部蘇77作業區 本標準應用於有可能發生危險能量和物料意外釋放並需要進行控制的作業活動。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工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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