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調研

2021-03-04 02:45:22 字數 2795 閱讀 4589

發布時間:2013-03-15 08:52:09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自發的民間融資活動,以其快速、高效、便捷的特點,有效彌補了銀行借貸手續繁瑣、貸款困難的不足,在啟用民間資本,促進民間經濟發展、改善民間生產生活難題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民間借貸中存在的交易隱蔽、監管缺失、風險偏高等問題也逐漸凸顯,因民間借貸導致的糾紛不斷增長。

北京二中院從近年來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入手,對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特點、產生原因進行了分析,梳理,對民間借貸提出相應建議。

第一部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特點

一是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迅速攀公升。隨著國家縮減銀行貸款規模,一些中小企業或個體戶被迫轉向民間借貸,由此引發民間借貸案件明顯增多;另外,訴訟收費管理辦法改革,訴訟門檻進一步降低,這也促使大量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該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呈現逐年上公升的趨勢,從2023年審理的340件增長至2023年的476件。

二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借貸手續過於簡單。民間借貸多發生於熟人之間,借貸雙方因礙於情面或相關法律知識匱乏,多數借貸手續比較簡單,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借貸雙方一般只有借條作為借貸憑據,而且借條書寫簡單,只註明借款金額、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對利息、還款日期、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往往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存在借款合同諸多內容要件缺失的問題。

部分民間借貸甚至連借據都沒有,只能提供見證人。這些行為都為糾紛的產生埋下了隱患。

三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事實認定的難度較大。有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涉嫌高利貸,出借方在出借時將高息扣除,或將高息計算在本金中,借條內容上體現不出高利貸的痕跡。有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涉嫌將賭債甚至虛假債務以借條的形式確認。

還有的債務人在案件審理中,反映借條系在受脅迫的情形下形成。債權人僅憑藉據起訴的,法院往往難以從借據本身判斷真實的借貸情況。

第二部分: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隨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日益複雜,其中的虛假訴訟案件增多,由此導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在事實認定上的難度加大。如何認定民間借貸中借款的真實性成為此類案件審理的重點與難點。

1、借貸憑據中存在的問題。民間借貸手續簡單,審判實踐中經常發現當事人提交的借據或收據存在不規範之處,導致文義含糊不清:(1)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範。

很大一部分民間借貸糾紛是由於姓名書寫不規範產生,借據上往往書寫小名、俗稱或同音別字,審理中出現借款人以借據上的名字不符拒不承認借款事實,或出借人以收據上的名字不符否認借款人已經還款的情況,造成案件事實難以查清。(2)利息約定不明。部分案件中借貸雙方在借貸憑據上未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或約定利率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導致案件審理過程中,利息問題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增加案件審理難度。

(3)未掌握有效借貸憑據。部分借款人已經全部或部分還款,或者已經全部或部分支付債務利息,但因種種原因未索要收條,有的借款人甚至未收回借條。

2、證人證言中存在的問題。部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沒有借貸憑據,在舉證環節,出借人主張借款或借款人抗辯已經還款,往往都只有單一的證人證言,缺少書面證據等其他證據,且此類證人證言多由與出借人或借款人關係密切的親屬、朋友出庭作證形成,造成事實認定難度大。

3、基礎性原因多元。有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反映的不僅是簡單的借貸法律關係。部分民間借貸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涉嫌敲詐勒索、搶劫、詐騙等犯罪行為;部分民間借貸名為借款,實為賭債,難以甄別;部分民間借貸屬於男女情感糾葛產生的債務;部分民間借貸並無真實借款事實,借款人係受人脅迫書寫借條;也有部分民間借貸系因為其他糾紛達成協議,以借條的形式體現。

發生糾紛後,當事人雙方往往糾結於基礎性原因,導致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演變為審理其他法律關係糾紛案件,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已經形成的「借條」重新認定,案件處理的難度較大。

第三部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產生的原因

一是融資難導致民間借貸市場日益活躍。受國家穩健的貨幣政策的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嚴格了審批程式和條件,銀行貸款難度加大,導致部分中小企業紛紛轉向民間借貸以彌補資金不足,民間借貸成為社會融資的重要渠道。

二是部分投機行為擾亂民間借貸市場。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國內調控政策的影響,我國的**市場和房地產市場降溫趨勢明顯,投資風險增大,民間資本投資渠道變窄。為尋求釋放途徑,大量民間資金湧入民間借貸市場,滋生出部分以獲取高息利益為目的的投機行為。

在追逐高額利息的過程中,出借人往往忽視借款人的履行能力,盲目出借款項或將款項借給地下錢莊等非法組織,最終導致本金利息均未能受償。

三是部分公民法律和風險意識淡薄。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經常發現出借人未審查借款人的經營情況、信貸情況,不了解借款的用途便盲目出借;大部分的民間借貸手續不完備,提供抵押擔保的情況較少。有的公民對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以為只要持有借款人的產權證照,便可高枕無憂,並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最終導致債權無法實現;有的公民在為他人提供擔保時,並未了解相關的風險和責任,隨意簽字擔保,為民間借貸糾紛埋下隱患。

第四部分:對民間借貸的幾點建議

當前,民間借貸中規避法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為此,該院對民間借貸提出如下建議:

1、防止借款用於非法活動。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法律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將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2、防止借貸利率過高。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

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

3、防止憑空在借條上「追加」金額。例如,甲方向乙方借款1萬元,還款之日甲方拿出的借款條上居然寫明欠款11萬元。一方往往會在放貸時,在借條填寫金額處留夠空隙,在借款人簽字後收回借條,並擅自新增數額,以此騙取多達數倍甚至數十倍的金額。

4、防止寫錯借款人姓名。借款人故意將放貸人姓名用相近的別字代替,事後不認賬。如張某向乙方謝焱剛(化名)借款5萬元,張某故意將借條中乙方的名字寫為「謝炎剛」,當乙方催款之時,才發現借條中自己的姓名寫錯,只得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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