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協議設立個體工商戶

2021-03-04 02:54:06 字數 3973 閱讀 6109

合夥經營協議

甲方:身份證號:

住址: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就雙方合夥經營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夥字型大小與合夥經營範圍

甲、乙雙方合夥經營甲方向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的、字型大小為***的個體工商戶,並以該字型大小為合夥字型大小開展合夥經營活動。

合夥經營範圍為

第二條合夥經營場所與合夥期限

合夥經營場所為

合夥期限為年,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甲方核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三條合夥出資

(一)甲方以貨幣與勞務出資,其中貨幣出資為人民幣伍拾萬元整(500000.00),甲方的貨幣出資與勞務出資共佔合夥出資的百分之四十。

乙方以貨幣出資人民幣壹佰萬元整(1000000.00),佔合夥出資的百分之六十。

(二)甲、乙雙方的貨幣出資應於年月日之前存入甲方設立的專用銀行賬戶/以個體工商戶字型大小設立的銀行賬戶。銀行賬戶資訊如下:

戶名:開戶行:

賬號:(三)合夥期間,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除全體合夥人同意支出的日常經營開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則應賠償由此給合夥及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四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一)全體合夥人於每月的五日共同對上月的合夥經營情況進行財務結算及庫存盤點並共同簽字確認結算及盤點結果。

經營利潤應為扣除上月已結算的所有開支(包括彌補上月虧損)之後的營業結餘。

(二)如上月的合夥經營產生利潤的,全體合夥人應於確認結算及盤點結果的當日依照本協議第三條第(一)款約定的出資比例分配經營利潤。

如合夥經營出現虧損的,依照本協議第三條第(一)款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虧損。

(三)合夥存續期間,如遇裝修、大型拓展活動或增加經營專案、新增設施時,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根據本協議約定的出資比例增加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四)對於合夥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務,應當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由全體合夥人按本協議第三條第(一)款約定的出資比例承擔。

(五)若合夥在經營過程中連續個月虧損及/或合夥財產不足元,嚴重影響合夥的正常經營時,甲、乙雙方應在出現該情形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協商並以書面形式決定是否繼續經營。

1、若雙方均同意繼續經營的,應按依照本條第(一)款約定的出資比例追加投資以維持合夥的正常經營。

2、若雙方均不同意繼續經營的,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約定終止合夥並進行清算。

3、若一方不同意繼續經營的、另一方願意繼續經營的,視為雙方已根據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第1項的約定決定不同意繼續經營的一方退夥,退夥事宜則按照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第3項的約定進行處理。

第五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新合夥人須接受除本協議本協議第三條第(一)款約定的出資比例之外的各項約定。

2、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合夥期間,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合夥人可退夥,退夥需提前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2、除名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經濟損失超過萬元的;

(3)挪用、侵占合夥財產的;

(4)參與經營與本合夥專案相同、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的;

(5)從事損害本合夥利益的其他行為。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定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3、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以貨幣形式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退夥人對給合夥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4、若係甲方退夥的,。

(三) 合夥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中的出資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新的合夥人。

第六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甲方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務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清償合夥債務;

4(二)乙方的權利:

1、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2.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3.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三)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事務,給合夥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合夥事務,由分管的合夥人提出建議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後執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根據出資比例表決後按過半數意見執行;因該合夥人事務給合夥造成損失的,表決時同意該意見的合夥人應當予以賠償。

一方對另一方負責管理的工作有監督、建議權,合夥經營及財務情況對全體合夥人公開並可隨時查詢。

第七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則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專案相同、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利益的活動。

第八條合夥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合夥字型大小繼續經營原合夥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還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被依法撤銷。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委託的合夥人擔任,也可以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自合夥解散後15日內進行,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有意清算的合夥人可自行清算。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債務;最後再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算後如有剩餘,雙方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按出資比例分擔。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按其出資額的日萬分之三賠償其他合夥人損失;如果逾期30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出資份額或中途撤資的,按其出資額的10%向其他合夥人支付違約金。

因撤資給合夥造成的損失大於前款約定違約金的,應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合夥財產對外提供擔保的,其行為無效,因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對外擔保的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造成損失,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協商不成的,向合夥經營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衝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夥協議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壹份。

(四)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名後起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名: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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