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務和技術開發外包協議

2021-03-04 02:55:43 字數 4117 閱讀 6592

本行政服務和技術開發外包協議(以下簡稱「協議」)自 [日期] (以下簡稱「生效日期」)生效。

簽訂協議的一方: [貴公司的名稱](以下簡稱「服務提供商」),根據 [省/市] 的法律成立和存續的公司,其總部位於:

貴公司的完整位址]

另一方: [客戶名稱](以下簡稱「客戶」),根據 [省/市] 的法律成立和存續的公司,其總部位於:

[完整位址]

事實陳述

鑑於,服務提供商從事 [描述] 相關的產品和服務的開發、供給和運營業務。

鑑於,客戶經營 [業務],並擁有開發、銷售以及以別的方式利用下列 [產品/服務] (更詳細的描述在附錄 a 中給出)的智財權:

鑑於,客戶** [**] (以下簡稱「客戶**」)設計用於銷售上述產品。

鑑於,客戶期望可以訪問並使用某些為服務提供商所有或服務提供商具有許可的資產。

鑑於,客戶還期望聘用服務提供商提供某些技術服務,包括 web 託管和源**開發服務。

鑑於,本協議中,作為所提供服務的交換,服務提供商被讓與客戶**的使用權利,服務提供商可以將其視作使用自己的**一樣,並盡自己的努力轉售客戶的產品。客戶還可以向其他分銷商提供客戶**的定製版本,分銷商以其各自的名義(「自有品牌」)加以使用。

鑑於,客戶希望聘請服務提供商,並且服務提供商也願意接受聘用,以此向客戶提供本協議中描述的與產品相關的服務。

因此,考慮到本協議包含的相互承諾和約定,及當事人擬受法律約束的意圖,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1. 維護和技術服務

聘用客戶特此聘請服務提供商提供如下服務:

(i) 財務和會計事務。服務提供商負責維護客戶的總賬、應收賬戶、應付賬戶記錄以及固定資產記錄,並提供開具賬單和收取款項的服務。服務提供商還應為客戶提供或促成提供發放薪酬的服務,包括為遵從法規的事項提供協助。

(ii) 保險事務。服務提供商應為客戶提供或促成提供保險,其中承擔範圍、承保人和最大可扣除額應按客戶其後在書面通知中提供的資訊執行。所有保單都應新增客戶作為附加的被保險人,並且承保人至少需要提前 [數量] 天書面通知客戶才能變更或撤銷任何此類保險。

若存在可能對客戶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的潛在變更,或可能出現撤銷保險的情況,客戶有權出資確保重置保險有效。

(iii) it 服務。服務提供商應提供某些常規的資訊科技服務和基礎設施,包括協助進行**和計算機裝置的安裝和維護。服務提供商還應為客戶提供其現有和將來的**自動呼叫分配網路和系統以及電子郵件系統,以供其使用。

服務提供商應在客戶提出合理請求時,為客戶、客戶的客戶、[產品](定義詳見許可協議)和客戶**的被許可人提供技術支援和維護。對根據許可協議所進行的修訂或更新,不應向客戶收取費用。

(iv) 客戶**的 web 託管和維護。服務提供商應為客戶**提供 web 託管和維護服務。作為服務提供商對客戶**提供託管和維護服務的對價,客戶將客戶**的使用權轉讓給服務提供商,服務提供商可以將其視作使用自己的**一樣,並盡自己的努力轉銷客戶的產品。

(v) 自有品牌**的 web 託管。服務提供商應為客戶的自有品牌**提供 web 託管服務。對於託管的所有自有品牌**,客戶應按每月每自有品牌** [金額] 的標準向服務提供商支付費用。

(vi) 配合進行**的轉移。若客戶需要將其客戶**或其任何自有品牌**轉移至另一台主機上,服務提供商應合理地配合客戶將**轉移至新的主機上。

(vii) 客戶支援。服務提供商應提供和執行與對客戶的終端使用者客戶和分銷商的技術協助相關的服務、客戶培訓和與為客戶的客戶和分銷商提供服務相關的任何其他任務。

(viii) **鏈管理。服務提供商應提供和執行與將物理 [產品] 套裝交付給其他客戶的分銷商或終端使用者客戶相關的服務;前提是對客戶提供這些服務的費用等於行政服務報酬(如本協議 1.2 條所述)加上與包裝和運輸相關的其他直接成本和費用。

(ix) 開發支援。在客戶提出請求後,服務提供商應依據客戶與服務提供商達成一致的條款,不時地開展針對源**開發的特定諮詢專案和研究專案;前提是對客戶提供的這些服務的費用等於服務提供商的雇員開發人員的薪酬和福利支出以及其他直接成本和費用,再加 [%]。雙方達成一致,在服務提供商提供與客戶**或客戶**相關的開發服務的範圍內,客戶應對所有這些服務所產生的成果和收益享有全部的權利(先前已存在的成果或第三方授予許可的材料除外),雙方有其他書面協議的除外。

本協議的任何內容都不應阻止客戶自身或通過第三方不時地開展此類開發服務。

(x) 由服務提供商提供的其他服務。服務提供商應按客戶的要求和客戶與其達成的一致,不時地提供和執行其他此類服務,服務費用和條款按所商定的為準。

報酬對於第 1 條 1.1 (i)、1.1 (iii) 和 1.

1 (vii) 中的描述的服務(「行政服務」),應基於如下的成本和費用分配額向服務提供商支付報酬。行政服務的成本和費用的分配額應根據員工總數確定,如下所述:服務提供商應確定其為客戶提供行政服務的全職員工與其薪水冊中的全職員工數的比率,然後加上此比率的 [%]。

該比率應適用於服務提供商的總薪水、福利成本和其他用於其員工的直接成本和費用,從而確定應由客戶承擔的成本。同樣的總員工人數比率也應用於根據 1.1 (ii) 所規定的保險的成本,從而確定應由客戶承擔的相應成本。

額外的報酬按照本協議描述向客戶提供的服務的各條所規定的內容執行。

經客戶要求,服務提供商應向客戶提供各日曆年與之相關的預計由客戶承擔的成本預算和估算。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的每乙個日曆年開始前 [數量] 天內,服務提供商應向客戶提供乙份類似的預算供客戶批准,為即將到來的一年進行調整。服務提供商未經客戶同意無權產生任何未出現在預算中的費用,客戶拒付此費用不應視作不合理的行為。

預算中的任何內容都不應解釋為限制客戶根據 1.1 條的規定要求服務提供商提供服務的能力,或限**務提供商就向客戶提供的未在預算中的服務獲得報酬的權利。

2. 智財權的所有權和使用

客戶**

「客戶**」指在附錄 a 中標識出的程式和其他智財權。僅出於為客戶提供 1.1 (iv) 和 1.

1 (ix) 規定的服務的目的,服務提供商可以保留合理數量的客戶**副本(可以同時是目標**和源**的形式)以及所有相關的文件。但服務提供商應依照本協議的規定將這些資料視作客戶的保密資訊,並且若本協議出於任何原因終止或到期,服務提供商應向客戶交還以任何形式或媒介存在的任何和所有的客戶**副本,以及基於客戶**進行的修改和派生作品。服務提供商承認並同意,客戶應被視作客戶**中所包含的所有版權、商業秘密、發明、專有權利和智財權的所有者和創造者。

服務提供商保證在上述日期不再保留任何其他客戶**副本。

交付對客戶**所做修改

若服務提供商應客戶的請求對客戶**進行了任何修改或基於客戶**建立了任何派生作品,則服務提供商應在接到此類服務的要求後 [數量] 天內,向客戶交付更新後的源**和目標**以及所有相關的副本和文件。

2.3 客戶**的派生作品

服務提供商依照本協議 1.1(ix) 條(「派生客戶**」)的條款,基於客戶**開發的所有派生作品應歸客戶所有。此類開發的所有權應以雙方同意的書面條款進行確認,或在客戶合理地要求服務提供商簽署的任何其他協議或文件中進行確認。

除協議雙方依照 1.1(ix) 條的內容用單獨的書面協議另行規定外,本協議的任何內容都不授予服務提供商建立此類派生作品的權利。

2.4 服務提供商**的許可

服務提供商應授予客戶對特定 [產品] 的目標**和源**、技術和其他權利(「服務提供商**」)永久的、全球適用的、不可撤銷的非排他性許可。此外,客戶有權獲得服務提供商將來開發的服務提供商**的目標**和源**的副本。服務提供商應為服務提供商**的唯一所有者。

2.5 殘餘知識

協議雙方相互承認,在依照 1.1 (ix) 條開發客戶**和實施服務的過程中,服務提供商和其職員及**已經或可能了解與客戶**相關的某些總體創意、概念、專業知識、方法、技術、流程和技能(「殘餘知識」)。即使本合同中有任何與此相反的條款,並且無論本協議是否終止或到期,客戶特此授予服務提供商永久的、全球適用的、不可取消、不可撤回並免版稅的許可,允許其在開展其業務時使用殘餘知識,但客戶**或客戶專有的保密資訊不在此列。

該許可包括如下權利:服務提供商可將殘餘知識用於為其他客戶、自身和其分支機構及附屬企業提供服務和/或建立程式、技術和其他材料並對其進行授權許可。此外,客戶承認並同意其不得對服務提供商、其員工或服務提供商的其他客戶就殘餘知識的使用提出任何索賠、禁止規定或限制。

任何該類許可均按現狀授予,並且不保證無瑕疵。客戶特此宣告不做出任何和所有適銷性、適於特定用途或所有權的保證。客戶對於服務提供商對殘餘知識的使用不負責任,並且服務提供商應始終對因服務提供商或其關聯機構、分支機構、被許可人或受讓人使用殘餘知識而為客戶導致的任何索賠或損失進行辨護,進行相應賠償,並使客戶免受損害。

技術開發合作協議

合同編號 技術開發合同 專案名稱 pc預製件模具開發 委託方 甲方 受託方 乙方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有效期限 2016年04月22日 2018年04月22日 委託方 甲方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專案聯絡人 通訊位址 傳真 電子信箱 受託方 乙方 住所地專案負責人 專案聯絡人 通訊位址 傳真 電子信箱 ...

委託技術開發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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