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輸變電資產租賃合同

2021-03-04 03:07:25 字數 3900 閱讀 6761

合同編號:

出租方:

承租方: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範本適用於國家電網公司各單位進行的輸變電資產租賃行為。

2.當事人使用本合同範本時無約定的條款,應在該條款處註明「無」。

3.對本合同範本的修改或補充,可由當事人於「其他」條款中進行約定,不得直接對合同文字進行變動。

4.合同範本有關其他填寫說明見合同條款注釋。

目錄第1條租賃資產 1

第2條租賃期間 1

第3條資產租賃費及支付方式 1

第4條租賃資產保證金 2

第5條租賃資產的所有權 3

第6條租賃資產的使用、維修和保養 3

第7條租賃資產的毀損、滅失 5

第8條違約責任 5

第9條合同變更、解除 5

第10條不可抗力 6

第11條爭議解決 6

第12條通知 7

第13條合同生效 7

第14條合同附件 7

第15條份數 7

第16條其他 8

輸變電資產租賃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鑑於出租方同意將其輸變電資產租賃給承租方使用,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電網公司的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出租方將以下簡稱「租賃資產」)租賃給承租方使用,租賃資產的明細情況詳見附件1。

2.1 租賃期間為 (月/年),即從年月日開始至年月日止。

2.2 租賃期間屆滿,雙方同意繼續租賃的,應在租賃期間屆滿前30日簽訂租賃合同。

2.3 租賃期間屆滿,若雙方未續簽租賃合同,而承租方繼續使用租賃資產,且出租方又未提出異議的,則租賃關係繼續存在。續租期間,本合同條款對雙方繼續適用,但任何一方有權在提前60日通知另一方後終止該租賃關係。

3.1 資產租賃費以租賃資產的價值為基礎計算。對已經竣工投產,但尚未正式辦理工程竣工決算的輸變電資產,以工程概算數(或資產暫估數)作為依據計算資產租賃費。

資產租賃費包括年折舊費、資產回報等。

3.2 本合同下的年資產租賃費為人民幣(大寫含稅)。

3.3 雙方約定,承租方按照下述方式支付資產租賃費:

3.4 承租方應當按照3.2、3.3款的約定,按時將資產租賃費足額匯入出租方以下賬戶:

戶名開戶行

賬號3.5 在租賃期間,因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調整等因素,導致資產租賃費變更時,出租方應於調整之日起30日內(含本數)書面通知承租方具體調整情況,並提出新的資產租賃費標準,經承租方確認後,從法律、法規、政策調整之日起按新標準結算資產租賃費。調整前的資產租賃費按原標準執行。

4.1 租賃資產保證金是指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納的,用以在承租方不按本合同約定的方式合理使用租賃資產,或承租方按合同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及其他違約責任時,實現出租方權利的保證金。

4.2 就租賃資產保證金事項,雙方同意採取以下第種方式處理:

(1)無需繳納租賃資產保證金;

(2)繳納租賃資產保證金(大寫含稅),並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含本數)將租賃資產保證金一次性足額存入本合同3.4條所指定的賬戶。

租賃期間屆滿,經雙方結算後,出租方將租賃資產保證金(不計利息)退還承租方,或折抵資產租賃費。

5.1 租賃資產的所有權屬於出租方。承租方不得對租賃資產進行銷售、轉讓、抵押或採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賃資產所有權的行為。

5.2 承租方應按出租方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資產管理義務,遵守出租方有關固定資產購置、資產報廢清理等資產管理的規定,並按出租方提供的固定資產卡片,定期核對,使卡、物一致。

5.3 由固定資產購置、技術改造等出租方投資形成的資產所有權屬於出租方,並計入下一年度租賃資產的總額。

5.4 在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租賃資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不必徵求承租方同意,但有責任將租賃資產所有權轉移的日期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方。

6.1 承租方負責租賃資產的執行和管理,執行管理範圍的分界點如下:原則上變電站以圍牆為界;輸電線路以進線架構線路側絕緣子串t接線夾外1公尺處為界。

6.2 承租方應按照出租方有關規定以及輸電線路和變電站有關裝置檢修、事故預防與應急搶修處理、執行管理工作規定和要求,負責租賃資產的日常執行維護、檢修、事故搶修和技術改造工作,及時上報租賃資產的執行檢修情況、大修技改總結、事故及搶修報告等,確保租賃資產的安全、完整和處於完好執行狀態。

6.3 承租方應於前向出租方報送第二年的租賃資產技術改造和零星固定資產購置專案計畫。出租方按照《國家電網公司跨區電網大修和技術改造工程專案管理暫行辦法》於前下達技術改造和零星固定資產購置專案計畫,出租方應按上述專案實施時間支付有關費用,並監督專案實施和費用使用情況。

承租方負責按出租方下達的計畫組織實施技術改造工程,並保證工程質量,專案資金專款專用。技術改造專案完成後,承租方應按出租方要求編制工程決算、資產清單等有關資料;零星固定資產購置專案完成後,承租方應按出租方要求提供資產清單等相關資料。

6.4 當租賃資產出現重大事故時,承租方應及時組織搶修,切實保障安全穩定執行;同時承租方應及時通知出租方。出租方視情況參加事故分析調查工作。

事故搶修費用由承租方先行墊付。出租方根據事故分析調查結果確定的原因和責任,視搶修工作內容,按照《國家電網公司跨區電網大修和技術改造工程專案管理暫行辦法》審批事故搶修費用。屬於承租方執行、管理責任的,事故搶修費用由承租方負擔;屬於出租方責任的,由出租方負擔;屬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由出租方負擔。

由出租方負擔的事故搶修費用在承租方送達事故搶修報告及搶修費用清單後及時向承租方支付。

6.5 當租賃資產發生緊急缺陷時,承租方應該及時處理,包括更換裝置,同時將故障情況及處理情況通知出租方,並於事後書面報出租方,必要時出租方應對承租方的報告給出答覆。

6.6 在租賃期間,承租方是租賃資產的安全和技術考核的責任單位,有關考核工作按國家電網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6.7 出租方委託承租方辦理租賃資產的投保工作,投保險種應包含機損險、財產一切險、公眾責任險等。租賃資產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承租方應按照《國家電網公司總部財產保險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協助出租方做好索賠工作。

6.8 租賃期間租賃資產在保管、使用等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和稅款,包括執行維護費、修理費(含日常修理和特殊大修)等費用,均由承租方負擔。

7.1 租賃期間,因不可抗力及自然損耗,致使租賃資產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該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租人承擔。

7.2 租賃期間,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資產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出租方可選擇且承租方應按照出租方選擇的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處理,相關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1)將租賃資產復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狀態;

(2)更換與租賃資產同等型號、效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當租賃資產滅失或毀損至無法修理的程度時,承租方應按該資產的淨值賠償出租方。

8.1 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8.2 承租方不能按期繳納資產租賃費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每延遲1日支付相當於延期繳納資產租賃費數額0.3‰的違約金。

8.3 承租方違反其他合同義務,經通知後仍不改正的,出租方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承租方及時付清資產租賃費和其他費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終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歸還租賃資產,並要求承租方賠償出租方的損失。

9.1 合同生效後,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時,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9.2 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國家法律與合同簽訂時發生較大變化影響本合同履行時,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

10.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0.2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而影響本合同義務履行時,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和範圍延遲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義務。但是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盡量減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或其他不利影響,並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立即通知對方。

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遲而要求調集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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