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法律顧問制度

2021-03-04 03:07:25 字數 893 閱讀 4935

第五條, 擔任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作組織以及公民的法律顧問,辦理下列法律服務業務:

(一)參與生產、經營活動決策,就其中較重大的問題進行法律論證,提供法律意見;

(二)協助起草、審查、訂立經濟合同等法律事務文書,**參與經濟法律事務談判;

(三)協助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特別是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四)參與處理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經濟、行政糾紛和其他較重大的糾紛;

(五)**參加行政、經濟、民事糾紛、案件的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

(六)**工商登記、聯營、租賃、承包、擔保、稅務、信貸、保險等業務活動中的法律事務;

(七)協助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八)受託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業務。

第六條,聘請方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提供全面服務的常年法律顧問,也可以聘請專項法律顧問,具體形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擔任法律顧問,應當在聘應合同中明確規定法律顧問履行職務的方式和時間,法律顧問因故不能按時履行職務時,應及時通知聘請方。

第七條,鄉法律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有權查閱聘請方的有關檔案和資料,列席有關業務會議,進行調查取證,獲得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方便,並有權拒絕辦理與法律顧問工作無關的事務。

擔任法律顧問,應當在聘請方委託授權的範圍內進行活動,不得參與和干預與執行職務無關或者未經委託的其他事務,不得洩露聘請方要求保密的事項。

第八條,擔任法律顧問,應當建立工作計畫制度、工作檔案制度、集體討論制度以及與聘請方的業務聯絡制度。

第九條,鄉法律服務所應當對法律顧問的工作加強檢查和監督,定期聽取聘請方的意見;發現不稱職的,及時與聘請方協商撤換。

第十條,法律顧問聘應合同終止後,聘請方要求續聘的,可與鄉法律服務所協商訂立新的聘應合同。

法律顧問聘應合同履行期間,一方提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與對方協商一致,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顧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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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德羅精法顧字第號常年 合同書德陽市羅江縣精華法律服務所 常年法律顧問合同書說明 1 本合同適用於客戶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為其提供經常性法律諮詢服務 若客戶需要進行 活動,需另行簽訂委託合同。2 簽約之前,客戶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法律服務所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