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甘肅事業單位綜合基礎知識測試題及答案39

2021-03-04 04:35:08 字數 2708 閱讀 6848

a.某甲用自己的工資購買1輛山地自行車(價值4000元),其父母認為過分奢侈,表示反對,因此該行為無效。

b.某甲因朋友過生日,用自己的工資購買了1份價值1000元的生日禮物,其父母因與某甲之朋友的父母有隙,表示反對,該行為無效。

c.某甲與該單位的某女同事戀愛,父母認為某甲年齡太小,表示反對,因此戀愛無效。

d.某甲因騎車違章,將一老翁撞傷,老翁花去醫藥費5萬元,如此時甲並未上班,無工作收入,則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

9.下列關於宣告死亡的說法正確的是( )。

a.甲於2023年11月10日在一次登山中遇雪崩下落不明,法院根據其妻子的申請於2023年12月10日宣告甲死亡。

b.乙失蹤後,其父母要求宣告乙死亡,乙妻子不同意,只要求宣告乙失蹤,法院宣告乙失蹤。

c.丙被宣告死亡後,開車將乙撞傷,由於丙已經喪失主體資格,不必承擔責任。

d.丁被宣告死亡之後,其獨子戊被人收養,其妻子改嫁,5年後丁出現,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丁無其他親人,其所遺留的10萬元存款應當由戊繼承。

10.楊某的單位今年又蓋了一批房屋,楊某估計自己可以分到一套三居室,於是先按照房屋面積買了一些純毛地毯,準備搬進新居時鋪上。但到分房時楊某未能分到三居室房屋。

楊某購買地毯的行為( )。

a.是無效行為。因為楊某購買地毯的動機沒有實現,其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b.是可撤銷行為。因為楊某對購買地毯的目的存在重大誤解。

c.是有效行為。因為該行為雖有誤解但意義不是重大的。

d.是有效行為。該行為的效力與單位分房之間沒有內在聯絡。

1.【答案】c。中公教育解析:儘管甲有主觀上的故意,但甲實施的行為並不會造成其丈夫的人身危險,不具備危害性,不構成犯罪的條件。因此,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答案選擇c。

2.【答案】a。中公教育解析:

首先,甲意圖殺害乙將其推下大橋構成故意殺人罪,儘管乙最後的死亡並不是由於淹死導致,但是乙的死亡結果是甲希望達到的,且乙的死亡與甲的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甲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3.【答案】b。

4.【答案】b。中公教育解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趙某只是將蔡某撞傷,並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故a說法錯誤;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趙某開車速度過快導致撞傷蔡某,並非不能遇見,故c選項錯誤;過失殺人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以及過於自信的過失,蔡某的死亡是由於**的疏忽大意導致,而非趙某造成,因此d說法也是錯誤的;本案中趙某的行為構成一般交通肇事行為,故本題答案選擇b。

5.【答案】c。中公教育解析:

「假想防衛」是指行為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衛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本題中女工由於主觀上的錯誤誤傷男青年,屬於假想防衛,故本題答案為c。

6.【答案】a。中公教育解析:

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係,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甲轉讓專利由民法調整,其他三項都是由行政法調整。故本題答案為a。

7.【答案】c。中公教育解析:

甲因訴訟而與法院之間形成的關係為訴訟法律關係,該關係不由《民法》調整,而由相關的訴訟法調整。乙單位因徵地而與某村形成的關係為行政法律關係。丙因存款而與銀行之間形成的關係為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法律關係,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

丁因加入黨派形成黨團關係,不為民事法律關係。故本題正確選項為c。

8.【答案】d。中公教育解析:

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自然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行為能力,因此本題a、b選項是錯誤的。c選項不由民事法律調整,因此也是錯誤的。本題d選項,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2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甲尚未上班,無工作收入,應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應由監護人即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題正確選項為d。

9.【答案】b。中公教育解析:

a項,意外事故導致下落不明的死亡宣告期間為2年。《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故法院宣告甲死亡的最早時間是2023年2月10日。

b項,《民通意見》第29條規定,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須程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係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因為配偶是宣告死亡的第一順序人,如果其不宣告死亡,則沒有人可以申請宣告死亡。故b項正確。c項,宣告死亡制度的主要意義在於消滅以被宣告死亡者的住所地為中心的法律關係,維護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實上生存,其所從事的民事行為仍然發生相應的效果。

d項,丁的財產應當作為無人繼承財產歸國家所有。

10.【答案】d。中公教育解析:

重大誤解,是指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較大損失的意思表示。但重大誤解不包括動機誤解。本題中,楊某的誤解屬於動機誤解,不為重大誤解,該購買地毯的行為為有效行為。

故本題正確選項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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