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備糧代儲合同

2021-03-04 04:35:09 字數 1856 閱讀 2699

單位位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年月日

受託方(乙方):(蓋公章

單位位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年月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儲備糧代儲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委託乙方代儲自治區儲備糧噸

二、貨款資金**

由乙方根據自治區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當地農業發展銀行申請貸款解決。

三、費用、利息撥付

乙方代儲自治區儲備糧的保管費用為每年元/噸,按每月實際庫存糧食數量計算。利息補貼由甲方按照農業發展銀行現行一年貸款利率核補。保管費用、利息補貼由甲方預撥,年終清算。

四、損溢處理

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儲備糧損溢處理的規定執行。

五、甲乙雙方的職責

(一)甲方的職責:

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儲備糧管理辦法》及其配套的有關管理辦法並做到:

1、按規範抓好自治區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對乙方業務和規範化管理方面進行指導;

2、及時做好費用、利息補貼撥付和保管損耗的審核工作;

3、根據上級有關部門下達的計畫,組織乙方做好自治區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出庫工作;

4、負責對乙方儲存的自治區儲備糧經常性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對危及自治區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督促乙方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5、協助乙方解決糧食收購資金的借貸和籌措等問題。

(二)乙方的職責:

嚴格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儲備糧管理辦法》及其配套的有關管理辦法並做到:

1、嚴格執行自治區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出庫計畫,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自治區儲備糧的出入庫計畫;

2、必須執行有關儲備糧管理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及自治區儲備糧管理制度;嚴格按照甲方指定的地點、倉號儲存自治區儲備糧,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移倉、移庫的,須經甲方同意;

3、保證入庫的自治區儲備糧符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達到收購、輪換計畫規定的質量要求;

4、對自治區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自治區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5、有健全的儲備糧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6、嚴格執行自治區核定的入庫成本;

7、對費用補貼的使用要確保儲糧設施的投入,改善倉儲條件,保證儲糧安全;

8、嚴格做好自治區儲備糧的品質檢測工作,含入出庫的品質檢測和每年的例行品質檢測,糧食出庫時必須具有糧食質量檢驗報告;

9、及時做好自治區儲備糧的庫存報表、進度報表和糧食**等甲方要求的資訊報送工作;

10、積極配合甲方和自治區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六、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與終止

(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二)合同生效期間,如一方出現嚴重違反自治區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規定的情形時,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其他除發生不可抗力或自治區要求動用本級儲備糧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無故變更和解除合同;

(三)變更或解除合同時,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並說明其正當理由,對方在接到通知15日內必須予以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視為預設;

(四)自治區儲備糧數量發生變動時或有關自治區儲備糧的政策有重大調整並可能影響合同的履行時,須重新簽訂合同。

七、爭議的解決辦法

(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請求雙方上級主管部門調解;

(二)雙方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直接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補充。補充協議及本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生效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送乙方主管部門乙份。

附表數量:噸,成本: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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