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人員工作交接管理辦法

2021-05-20 10:20:44 字數 2349 閱讀 2161

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規範工作交接程式,加強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業務區域調整,業務人員工作崗位調動,請長假或離職(含自動請辭及辭退)前工作交接的管理。

三、工作交接責任主體分別為移交人、接收人、部門經理(監交人)。

移交人是指將所負責的工作和物品移交給接受的人員。

接收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和物品的人員。

部門經理是監交人指監督移交人、接收人進行工作交接的負責人。

第二章工作交接內容

一、工作交接的內容主要包括業務工作,公司物品。

二、業務工作主要包括:

1、工作職責:即移交人崗位所承擔的工作責任內容。

2、業務流程:即移交人崗位日常工作程式和要求。

3、工作事項:即移交人負責的具體的日常工作事項和待辦事項。

4、檔案資料:即移交人負責管理的檔案、檔案、單據、賬目、賬冊等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

5、業務資源:即移交人對內業務工作,對外業務的聯絡人及其****。

三、公司物品主要包括:

1、用品即移交人負責管理的裝置、工具、辦公用品等物品以及移交人本人使用的裝置、工具、辦公用品等物品。

2、現金即移交人負責管理的現金及其等價物,以及移交人本人使用的備用現金及其等價物等。

第三章工作交接的程式

1、當出現需進行工作交接時,由移交人的上級領導安排工作交接,部門經理與移交人面談交接事宜並監督交接。

2、移交人在開始工作交接前應梳理好交接事項,填寫《工作交接表》。

3、部門經理核實移交人填寫的《工作交接表》,必要時作適當調整,確定《工作交接表》的內容。

4、在部門經理的主持下,接收人根據《工作交接表》中的內容逐項清點確認移交人交接的工作和物品,三方共同確定應交接的工作和物品的當前交接狀態(已交接或未交接)填入《工作交接表》。

5、在工作交接過程中,當接收人對《工作交接表》中工作和物品不清楚時,移交人應給予明確說明,部門經理、接收人對應共同當面完成工作後,由三方在《工作交接表》上簽字確認方可生效。

6、經三方簽字確認的《工作交接表》原件送行政部存檔,《工作交接表》影印件分別留存於移交人和接收人各乙份。

7、業務人員一旦申請離職,應由銷售總監安排商務部採取直接或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客戶,並要求客戶回執確認(附:《業務人員交接諮詢函》及《業務交接確認函》,以核對查實有無未了業務事宜。

8、業務人員因離職辦理工作交接時,除按上述辦理工作交接外,需按公司《離職管理規定》到各相關部門辦理離職交接,會簽,無任何未了事宜,方可正式離職。

第四章工作交接要求

1、當出現因工作調動,請長假(一般指半個月以上)或離職等需要工作交接的,應在確定需工作交接之日起的兩日內列出《工作交接表》五日內完成工作交接。

2、若移交人屬於工作調動的情況工作交接完後,接收人對交接的工作尚有不清楚的,應及時聯絡移交人,移交人應積極配合接收人作說明,直接交接清楚。

3、因業務區域調整而需進行業務交接的必須按以上規定交接完畢後方可到新部門報到,否則公司將停止其當前所有薪資的發放,並視情節嚴重程度進行追加處罰。

4、因離職等原因需要進行業務交接的,在進行以上交接後部門經理必須詳細審核《工作交接表》等相關**是否齊全,是否經客戶蓋章確認,是否有未了事宜並已做出妥善處理等,否則部門經理將承擔一些責任。

5、業務人員因故需要交接時,必須核對落實全部客戶往來賬款並以《工作交接表》或《往來賬確認函》的方式予以確認。

6、凡不符合公司有關離職規定或交接手續不健全的,公司將暫停發放所有薪資及費用報銷等,如由此造成公司損失,將視情節嚴重程度進行追加處罰,同時視公司損失情況保留進一步追究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的權利。

7、公司行政部辦理業務人員離職手續前,應憑離職人員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的《工作交接表》並審核後,辦理離職手續。

第五章監督考核

一、本管理辦法由行政部負責修訂、監督考核,公司各單位負責執行。

二、若出現下列情形將按公司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1、當出現需進行工作交接的情形,移交人上級領導未安排工作交接,給予移交人上級領導警告處分,績效扣10分處罰。

2、移交人上級領導安排口頭的工作交接,因工作交接不清,工作交接不全,造成公司損失,給予移交人上級領導警告處分,績效10分處罰,同時視公司損失情況保留進一步追究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的權利。

3、部門經理因審核,監督把關不嚴,造成公司損失,給予部門經理警告處分,績效10分處罰,承擔一些責任。

4、接收人因未認真確認,造成公司損失;給予接收人警告處分,績效扣10分,同時視公司損失情況,保留進一步追究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的權利。

5、未按工作交接程式進行交接,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處分,績效扣10分處罰。

6、《工作交接表》等相關手續未存檔,保留;給予行政部警告處分,績效扣10分處罰。

第六章其它

一、本管理辦法未盡事宜按公司《離職管理規定》執行。

二、本管理規定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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