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9版揚州市實施細則

2021-03-03 21:05:41 字數 3070 閱讀 3530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1.1條為保證科學、合理地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實現城市的社會經濟發展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23年版)(以下簡稱《省技術規定》)、《揚州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揚州市公路安全保護實施辦法》等城鄉規劃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範和專業技術標準,並結合揚州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1.2條本細則是《省技術規定》的實施細則及有關技術檔案。在揚州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城市規劃編制和城市規劃管理,細則內已明確的相關內容按照本細則執行,尚未明確的內容按照《省技術規定》執行。

民房建設另行規定。

第二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2.1 建設用地相容性規定

第2.1.1條各類建設用地性質的劃分和使用應符合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已明確相容性內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相容性內容的,應根據《江蘇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導則》及表2-1執行,並在規劃設計條件中具體明確。

第2.1.2條為適應城市開發和土地利用的不確定性,在符合相容原則的前提下,可以結合具體情況,依據表2.

1的規定確定各地塊允許相容、有條件相容和禁止相容的用地類別。其中允許相容的用地類別不得超出表2.1規定的範圍,禁止相容的用地類別不得少於表2.

1規定的範圍,有條件相容的用地應根據基本控制單元的管理要求對地塊提出用地相容的條件。

表2-1

注:√表示允許相容,空格表示有條件相容,×表示禁止相容。

規劃控制指標按規劃用地類別進行管理。

該**僅作為地塊規劃設計條件下達時的依據。

4用地類別代號參見《江蘇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導則》和《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2.2 建設用地規劃控制

第2.2.1條建築物退讓

1. 建築物後退城市道路、公路、鐵路(紅線)距離

(1)沿城市道路建築物應按道路功能、路幅寬度以及建築物類別、高度、體量,確定其後退道路紅線的距離,最小後退距離按表2-2控制。

表2-2建築物後退城市道路規劃紅線最小距離(公尺)

注:老城區、舊區、歷史文化街區和城市規劃明確的商業步行街等特殊地段的建築後退距離可以適當減少,並在設計條件下達時明確。

(2)沿城市道路建築物應按道路功能、路幅寬度以及建築物類別、高度、體量,確定綠牆設定的要求及寬度,最小寬度及退讓距離按表2-3控制。

表2-3公共建築沿道路設定綠牆最小寬度及沿行人路綠化帶最小寬度(公尺)

注:適用於揚州市城市總體規劃640平方公里主城區範圍內沿路方案設計、審查、審

批(老城區5.09平方公里除外)。

高低層組合的建築後退距離按不同高度分別控制,在確定建築的具體退讓應綜合

考慮城市景觀的整體協調。

特殊路段或區域(如老城區)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退讓的最小距離和沿行人路

綠化帶最小寬度,但應在設計條件中明確。

沿行人路綠化帶長度不宜小於30m,分隔處人行出入口寬度宜為2-5m。綠色植物

的設定應採取喬灌草結合的形式,所選樹種的冠型上應與行道樹相協調。

在滿足綠化帶寬度最小寬度的情況下可因地制宜設定綠帶形式,但需充分考慮行

人出入的實際情況,構圖上應與相鄰綠化帶保持協調。

沿行人路綠化帶參與地塊綠地率計算。

(3)新建、改建、擴建建築退讓國道不少於20公尺、省道不少於15公尺、縣道不少於10公尺、鄉道不少於5公尺。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4)為保證鐵路安全執行,並減輕對周邊環境影響,兩側新建建築物(鐵路站台及其附屬設施除外)退讓相鄰一側鐵路幹線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於100公尺 ,退讓相鄰一側鐵路支線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於30公尺 。

2. 建築物退讓河道(藍線)的距離

(1)不得擅自調整河道藍線,確需調整的,應由原批准機關審批同意。

(2)為保證城市防洪排澇安全及水系綜合整治工程的順利實施,並營造良好的濱水景觀環境,建築物後退河道駁岸(外邊坡線)的最小距離為8公尺 ,駁岸延後實施的,建築物退讓規劃河口上坎線的最小距離為10公尺 ,並同時滿足河道兩側綠帶的控制要求,具體應參照藍線規劃的內容,控制性詳細規劃有明確要求的,應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在設防洪堤河道兩側,建築物後退藍線距離還應符合防洪有關規定。流域性的河道按省、市河道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3)城市規劃確定的景觀河段和沿河休閒空間,編制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建築物的後退距離,按規定程式批准後實施。

(4)宜沿玉帶河、蒿草河、念泗河、趙家支溝、護城河、漕河、邗溝河、儀揚河等城市主要河流建設濱河綠地。分為10-30、30-50、50-100公尺三個等級控制,具體要求見表2-4:

表2-4河道兩側綠帶控制寬度一般性要求

3. 建築物退讓電力線(黑線)的距離

(1)建築物應根據電力規範要求退讓電力線路距離,具體要求如表2-5:

表2-5建築物距架空電力線邊導線最大風偏的安全距離(單位:公尺)

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為地下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公尺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2)主城區內10kv以下等級電力線宜採取地埋敷設。

4. 建築物退讓綠化用地(綠線)的距離

(1)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永久性綠地,確需調整永久性綠地用途的,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同意方可實施。對於其地下空間利用,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國土、環保、水利等方面專項規劃要求,按照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在不影響地面綠地品質、植物生長環境等前提下,進行適度合理開發利用。

(2)北以西北繞城公路和寧啟鐵路綠帶,西以潤揚長江大橋北接線綠帶,東以廖家溝兩岸綠帶,南以南繞城路、新施沙路、沿江公路、長江綠帶及濕地保護區構成城市外圍防護綠環。綠帶寬度為幹線公路、鐵路及河流兩側各100公尺 。

(3)綠線範圍內可建設少量市政公用設施和綠化配套服務設施,但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予以明確後方可實施,且不得違反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4)建築退讓退讓河道及城市道路兩側綠地距離最小不得小於3公尺。

5. 建築物退讓歷史街區、歷史建築(紫線)的距離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退讓歷史街區、歷史建築(紫線)的距離按照《揚州市中心城區紫線劃定》中相關退讓規定執行。

6. 長輸管道安全控制距離

(1)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公尺地域範圍內,禁止修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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