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公文處理工作的通知

2021-03-04 05:51:26 字數 2526 閱讀 5443

關於進一步規範公文處理工作的通知( 院辦〔2005〕6號)

各單位:

按照自治區高工委、教育廳檔案《關於進一步規範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通知》(桂教辦〔2005〕44號)精神,為進一步規範學院公文處理工作,維護學院公文的嚴肅性、權威性,根據《桂林電子工業學院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桂電〔2002〕28號),特對以下公文處理事項補充重申如下規定:

一、發文許可權

(一)院機關各職能機構除學院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但非隸屬關係的平行單位職能機構之間的一般業務聯絡和知照性通知,對一般性來函的函覆,可以直接行文。

(二)院機關各職能機構、院評估辦、院工會、院團委可以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向院內行文,其他機構、團體無權行文,確有需要發文的,交學院辦公室**。各單位收到此類違規的發文可視為無效檔案。

以部門名義行文,不得使用「桂電*〔*〕*號」的字型大小,各部門發文字號為:學院辦公室—院辦〔*〕*號,組織部—院黨組〔*〕*號,宣傳部—院黨宣〔*〕*號,監察審計室—院監審〔*〕*號,教務處—院教〔*〕*號,學科建設辦公室—院學科〔*〕*號,研究生部-院研〔*〕*號,人事處—院人〔*〕*號,科技處—院科〔*〕*號,學生工作處—院學〔*〕*號,招生就業處—院招〔*〕*號,國際合作處—院國合〔*〕*號,保衛處—院保〔*〕*號,財務處—院財〔*〕*號,綜合管理處—院綜管〔*〕*號,基建處—院基〔*〕*號,離退辦-院離退〔*〕*號,評估辦-院評〔*〕*號,工會—院工〔*〕*號,團委—院團〔*〕*號。發文字號位於發文機關標識下、公文標題的右上角。

凡涉及其他機構職權範圍的公文,一定要會簽。如意見不一致,應當先行協商,待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行文。

二、發文辦理

公文草擬完成後應填寫《發文稿》,擬稿人必須簽名,如是以學院名義行文,所在機構負責人必須在「處核」欄簽名。

嚴禁有發文許可權的機構借用院外人員或非本機構人員草擬公文。

凡經領導簽發的公文,不得隨意刪改,如有疑義,可向簽發人提出意見,經簽發人同意後才能更改。

三、發文機關標識

發文機關標識是學院公文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嚴格管理。

(一)學院上報行政檔案,套用「桂林電子工業學院上報檔案」。上報黨委檔案,套用「中共桂林電子工業學院委員會上報檔案」

(二)以院行政名義行文,套用「桂林電子工業學院檔案」。以院黨委名義行文,套用「中共桂林電子工業學院委員會檔案」。院黨委和院行政共同行文,套用「中共桂林電子工業學院委員會桂林電子工業學院檔案」。

(三)以院紀委名義行文,套用「中共桂林電子工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檔案」。

(四)以學院辦公室名義行文,套用有雙槓的「中共桂林電子工業學院委員會」或「桂林電子工業學院」。

(五)以其他職能機構名義行文,黨委機構套用有雙槓的「中共桂林電子工業學院委員會」,行政機構套用有雙槓的「桂林電子工業學院」。以院評估辦名義行文,套用「桂林電子工業學院教學評估辦公室」。以院工會名義行文,套用「桂林電子工業學院工會檔案」。

以院團委名義行文,套用「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桂林電子工業學院委員會檔案」。

(六)各機構職權範圍內的對內一般性、事務性行文不套用發文機關標識。

除上述發文機關標識外,禁止自行編制其它發文機關標識。發文機關標識由學院辦公室負責管理。除院評估辦、工會、團委公文的發文機關標識外,所有發文機關標識統一由學院辦公室印製,各機構在行文需要時,到院辦秘書科按需領取發文機關標識,其他機構禁止自行印製、使用。

如違反以上規定,所行公文可視為無效。

四、公文辦理流程

中共桂林電子工業學院委員會檔案、桂林電子工業學院檔案辦文程式一般為:主辦部門(學院中層職能部門)擬稿人擬稿,填寫公文《發文稿》---主辦部門負責人核稿,並在《發文稿》核稿欄簽署姓名和日期---需要會簽的,送與本文有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會簽---將《發文稿》和草擬稿送院辦秘書科。同時傳送電子郵件到msk(mskdy或mskzhou)或考盤送達亦可。

學院辦公室複核、登記、編號---院領導簽發---擬稿人校對,院辦繕印、裝訂---秘書科送綜合資訊科蓋印---綜合資訊科通知辦文單位領取。

不以學院名義行文的辦文程式一般為:本部門擬稿人擬稿,填寫《發文稿》---主辦部門負責人核稿---需要會簽的,送有關同級職能部門負責人會簽---部門負責人簽發---本部門登記、編號---本部門打字、校對、繕印、裝訂---本部門蓋印---本部門分發、歸檔。 院內「請示」應一文一事,不得由行文單位直送院領導個人。

職能部門的「請示」辦理

程式為:請示(報告)部門擬稿---部門負責人校稿、簽名,加蓋部門印章---送院辦秘書科登記---院辦負責人擬辦---秘書科送批---秘書科反饋處理。

非職能部門的「請示」,應按請示事項由主管職能部門審核。

請示的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主辦單位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盡可能取得一致意見後會簽上報,如雙方經過協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見,應把分歧和理由一併說明。

五、公文格式

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院內發文用紙為a4型(210mm×297mm),左側裝訂。

檔案標題:用小2號小標宋體字

正文、發文字號、附件、落款:用3號仿宋體字

「主題詞:」三字及冒號:用3號黑體字

主題詞的詞目:用3號小標宋體字

印刷版記:用3號仿宋體

附件:「桂林電子工業學院」等6種發文機關標識樣稿

桂林電子工業學院辦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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