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票管理制度

2021-03-04 06:19:35 字數 2485 閱讀 4539

一、 概述

為進一步規範我公司經濟活動,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吉林省榮達建設工程****及其部分專案部

本制度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二、 發票的領購、保管和繳銷

1. 公司所用發票由財務部按規定統一向稅務部門購買,財務部按稅務部門要求對發票進行管理。

2. 公司所用發票由財務部專門人員保管並建立完整的發票登記簿,詳細登記各種發票購買、領用和結存情況,並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3. 公司在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4. 公司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和公司《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儲存5年。儲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

5. 必須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宣告作廢。發票丟失,由責任人承擔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三、 發票的開具

1. 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2.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專案、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3. 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 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 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 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4. 公司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2)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3) 拆本使用發票;

4) 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5) 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5. 發票限於公司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6. 公司需要開具發票,首先由公司業務部門相關人員發起,載明與合同相符的開要資訊,提交財務部門開審核通過後開具發票。

1) 不得虛開亂開發票,發票開據的各要素,必須與簽訂的合同完全一致。

2) 開票申請流程,由業務部門相關人員提起,須經適度的審批,且經財務審核通過。

3) 依據合同條款中簽訂的預收款條款,預收款須開具發票的,計畫部相關人員發起開票,財務審核通過後,開據發票。

4) 依據完工進度,符合外部收入確認條件的,開據相應發票。

5) 不符合上述三條件任何之一的,但確有需要開票的,屬特批開票,財務審核通過後,開據相應發票。

7. 已開具發票的發票聯遺失處理辦法

(一) 開票方將發票聯遺失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 開票方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在登報宣告作廢後接受行政處罰。

2. 開票方將作廢宣告、行政處罰決定書影印件與該份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等其它聯次貼上在一起,對該份發票進行作廢或開具相應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發票給受票方。

(二) 受票方將發票聯遺失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 受票方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在登報宣告作廢後接受行政處罰。

2. 受票方憑作廢宣告及行政處罰決定書向開票方索取該份發票的存根聯影印件,開票方應在存根聯影印件上加蓋發票專用章交予受票方。

3. 若受票方丟失的發票為單聯發票的,由開票方重新開具發票給受票方,重開時須備註說明原遺失的發票號碼、開票日期、開票金額等內容,並將受票方作廢宣告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存作為重開發票的依據。

8. 因發票遺失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9. 依據本制度之三8的條件開出銷售發票的,銷售人員須負責在發票開出60天內收回貨款,未能及時收回的,按此部分應收未收金額的1%扣減責任業務人員的當年考核業績。

10. 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專案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11. 已開好的發票,經業務人員複核無誤後,在發票登記簿上或發票存根聯簽字,領取發票相應聯次;財務人員依據記賬聯進行財務處理。

12. 公司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資料.

四、 發票的取得

1.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相關要求及規定,遵照《財務管理制度》

2. 業務人員取得發票後應及時送交財務部門入賬。日常經營活動取得的發票應在取得日後15天內(不超過發票開具日期30日內)提交財務入賬。

若出現發票滯後入賬,不能稅前列支的問題,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3. 差旅費、招待費發票必須在出差返回後或業務發生的15天內到財務辦理報銷手續。

吉林省榮達建設工程****

2023年1月20日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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