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2021-03-04 06:19:36 字數 5141 閱讀 1675

(2)水電七局各分局(公司)、專案部主要領導人員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工程局局審計[2004] 420 號 2023年10月18日)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中水電審[2004]11號文「關於印發《集團公司各成員企業主要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要領導人,是指各分局(公司)分局長(經理)或局管專案的專案經理。

第三條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一)、任期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主要包括產值完成情況,成本和費用開支情況,利潤實現情況,全員勞動生產率完成情況,職工收入情況,上繳費用情況等;

(二)、資產負債變動情況。主要檢查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動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1、資產的檢查,主要是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其他資產變動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1)、資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各項資產的計價、轉讓、收益的核算是否合規;有無盤虧潛虧損失問題,財產損失處理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備,有無弄虛作假,多報或少報財產損失問題;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是否合規;有無違規投資或借出借入財產,有無私自轉讓或以物易物以及到期未收回或未返還的情況;有無化全民為集體,化大公為小公,侵占國家財產的問題;有無帳實不符,有帳無物或有物無帳,形成虛增財產或帳外財產流失的問題;

(3)、債權是否真實、有無截留收入、隱瞞利潤、潛虧掛帳等弄虛作假的問題;有無長期拖欠未作清理的債權;壞帳準備金的計提是否合規,壞帳損失的核算是否合規,有無壞帳損失掛帳長期未作處理的問題;有無因經濟糾紛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經濟遺留問題。

2、負債的檢查,主要是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增減變動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1)、債務是否真實,有無截留收入、隱瞞利潤和應付稅金等弄虛作假的問題;

(2)、是否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結算制度,有無長期拖欠未作清理的債務;

(3)、有無呆帳、壞帳長期不作處理,掛帳的收益長期未作清理的問題;

(4)、有無因經濟糾紛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經濟遺留問題。

(三)、經營情況。

1、經營情況主要檢查財務成果核算的合規性和盈虧的真實性。

(1)、檢查收入和費用的確認是否合規,收入和費用的核算是否配比;

(2)、有無利用待攤、預提費用、材料成本差異等會計核算科目人為地調整成本利潤的問題;

(3)、有無利用庫存原材料高轉或低轉成本調整利潤的問題;

(4)、有無利用往來帳戶潛虧掛帳,截留收入隱瞞利潤,損失或收益掛帳不作處理等弄虛作假盈虧不實的問題。

(四)、建立自我約束機制和執行財經法規情況。

1、自我約束機制是指單位能夠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正確處理工程局、分局(公司或專案部)、職工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兼顧全域性利益和區域性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自覺規範單位行為的內在機能。主要檢查自我約束機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1)、有無建立自我約束機制,經濟活動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有無管理混亂,無章可循,有章不循,造成經濟活動失控,資金流失的問題;

(3)、有無不顧全域性利益,只顧區域性利益,在處理工程局、分局(公司或專案部)、職工三者利益關係時違反工程局有關規定的行為;

(4)、有無不顧單位長遠利益、只顧眼前利益的短期化行為;

(5)、有無不履行經濟合同,損害本單位信譽的問題;

(6)、有無不顧單位發展後勁,採用拼裝置、拼消耗等毀損性生產經營方式的問題;

(7)、有無不重視安全管理並造成重大工傷事故和財產經濟損失的問題。

2、執行財經法規情況。

(1)、有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共財產,行賄**,揮霍**,假公濟私的問題;

(2)、有無亂擠亂攤成本費用,擅自擴大成本開支範圍,提高費用開支標準的問題;

(3)、有無截留收入,帳外設帳,利用「小金庫」轉移侵吞國家資財的問題;

(4)、有無私分企業財產,化公為私的問題;

(5)、有無偷稅漏稅的問題;

(6)、有無其他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

(五)、重大經濟決策失誤及經濟損失情況。主要檢查有無主觀臆斷、不作科學細緻的可行性研究,錯誤決策,或搞人情「投資」,造成5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浪費的問題。

(六)、增強單位經濟活力和發展後勁的情況。主要檢查單位的償債能力、營運能力、盈利能力增減變化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1、償債能力檢查有無不考慮單位的償還能力和使用效益,盲目貸款(向工程局貸),致使單位財務狀況惡化經營風險增加的問題。償債能力指標一般有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

2、營運能力檢查有無盲目採購造成固定資產閒置和材料嚴重積壓的問題,有無違規分包管理失控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潛在損失的問題。營運能力指標一般有應收帳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等。

3、盈利能力檢查有無經濟效益滑坡的情況,上交管理費用是否減少,單位獲利能力是否降低。盈利能力指標一般有資金利潤率、產值利潤率、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報酬率等。

4、綜合分析評價單位償債能力、營運能力、盈利能力、客觀評價單位經濟活力和發展後勁。

第四條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程式和方法:

(一)、在年度審計計畫外,工程局審計部門一般應在主要領導任期屆滿或任期未滿離職前3個月向工程局主要領導提交臨時「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計畫」。其主要內容包括:

1、被審計單位名稱,被審計人姓名、任職期限;

2、提請審計的依據(或原因);

3、審計的時間範圍及主要內容;

4、要求審計報告的期限。

(二)、在工程局主要領導批准了臨時「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計畫」後,審計部應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小組。主審人應制訂「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同時要向被審計單位發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的內容主要包括:

1、被審計單位名稱;

2、審計的依據和審計形式;

3、審計的時間範圍及主要內容;

4、要求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應做好的有關準備工作;

5、審計組成員情況。

(三)、被審計單位接到「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後,應指定被審計人以外的其他領導牽頭組織有財務、經管、材料裝置、人事、工程質量和辦公室等職能部門人員組成的內審小組,按照通知要求整理好財務會計核算及與任期經濟責任有關的資料,編制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清理好財產物資;被審計人必須按有關要求寫出「述職報告」;內審小組要認真做好自查自審工作,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主審單位報送「任期經濟責任內部審計報告」、「述職報告」、「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表」、「審計承諾書」。

1、「任期經濟責任內部審計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1)、單位基本情況;

(2)、任期經濟責任目標制定依據的合理性和任期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的真實性;

(3)、任期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4)、任期經營損益及利潤分配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5)、自我約束機制的健全性和執行財經法規的情況;

(6)、重大經濟決策失誤及經濟損失情況與責任的劃分情況;

(7)、增強單位經濟活力和發展後勁的情況;

(8)、其他存在的問題;

2、「述職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1)、單位基本情況:包括任期初和任期未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情況,擁有職工人數及人員構成情況,組織管理機構的設定情況;

(2)、任期經濟責任目標及其制訂依據(包括任期經濟責任總目標和年度計畫目標),以及任期經濟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

(3)、任期經營情況;

(4)、自我約束機制和單位內部經濟改革配套措施的建設、健全情況;

(5)、財產的安全與完善、保值和增值(減值)情況;

(6)、債權債務及遺留經濟問題的責任劃分情況;

(7)、重大經濟決策失誤及經濟損失情況;

(8)、增強單位經濟活力和發展後勁的情況;

(9)、職工經濟收入及勞保福利的改革情況;

(10)、在管理方面還存在哪些薄弱環節,有何建議。

「述職報告」應附有關說明材料的目錄。

3、「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表」的內容包括:

(1)、主要報表:

①任期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表;

②任期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情況表;

③任期損益表;

④任期資金運營指標水平情況表;

(2)、附表:

①、產值計畫完成情況表;

②、任期職工收入情況表;

③、任期固定資產變動情況表;

④、任期債權債務變動情況表;

⑤、任期所有者權益變動情況表;

⑥、任期投資及效益情況表。

4、由被審計單位主要領導簽署的審計承諾書(標準格式附後)。

(四)、審計部在收到被審計單位報送的「任期經濟責任內部審計報告」、「述職報告」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表」後,即可派出審計組進行就地審計(如報送的材料不符合審計要求,被審計單位應按要求重新補辦)。如被審計單位難以履行內審職責時,局審計部門將提前介入直接組織。

(五)、審計組進行就地審計期間,被審計單位內部各職能部門應協助審計組開展工作。。

(六)、審計終了,由審計組提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經被審計單位主要領導人簽署意見後,由審計部作出「審核意見」並報工程局主要領導批准後再發被審計單位及相關職能部門執行。

(七)、被審計單位如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可向工程局申請復議。

第五條被審計單位應當為審計組提供下列資料:

(一)、財務預算、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

(二)、企業財產盤點、變動及債權、債務清理的有關情況;

(三)、經營目標、生產經營計畫及重要經營決策的有關情況;

(四)、企業領導人員的述職報告或工作總結;

(五)、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審計部應對主要領導任期經濟責任目標的各年度計畫完成情況進行綜合性審計評議,整理和積累有關資料,建立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檔案,每年必須將「年度主要領導任期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表」上報集團公司審計部,作為上級主管部門分階段性考核幹部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審計規範性原則:

(一)、原則上先審計,後任免。單位主要領導任期屆滿或任期未滿離職時,凡未經審計者,幹部管理部門一般不予任免或辦理離職手續。

(二)、先內審,後外審。先由工程局審計部對單位主要領導任期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如有必要,還應由外部審計部門實施再次審計。

(三)、由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的,實行有償服務,審計費用由工程局承擔。

(四)、「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如出現質量問題,由審計組長承擔直接責任,審計組成員承擔工作質量責任,局審計部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審計人員在依照本辦法實施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被審計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不得拒絕、阻礙,其他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九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和本人,將根據工程局企業處罰通則進行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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