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退辭職制度

2021-03-04 06:21:08 字數 1353 閱讀 1752

一、 定義

1、辭職:公司員工根據個人意願或因勞動合同期滿不願意續簽合同而辭去工作的行為。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乙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公司研究同意後,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2、 辭退:公司根據相關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或聘用協議,事先不必徵得員工同意而單方面決定終止與員工的聘用關係的行為,包括結束試用、除名或開除、辭退等情況。

符合下列情況者,部門主管可提出辭退建議:

(1) 以欺詐、虛假等手段,欺騙公司並被查實的。

(2) 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3) 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需求,在公司內部找不到或無法安排合適工作的。

(4) 參加崗位適應性再培訓後考核仍不合格。

3、自動離職:員工未經公司批准而擅自離開崗位三天以上的行為。辭職、辭退員工未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離職手續者,原則上人力資源部亦會將其轉為自動離職。

二、 內容:

辭職申請審批或辭退員工報告審批、工作移交、部門離職結算、財務結算、工資結算。員工自動離職,部門主管和部門考勤員需在員工自動離職之日起5天內向人力資源部提交《員工自動離職報告單》,經人力資源部審核確認後,辦理其離職手續。

三、 審批程式:

1、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審批表》,提出辭職申請,經所屬部門主管、一級部門主管簽字同意後,報人力資源部和總經理批准同意後方可辦理工作移交。

2、 辭退:部門主管提出建議並填寫《員工辭退建議及評申報告單》,經上級主管核實審批後,報人力資源部核實並簽署意見,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通知擬辭退人員所在部門安排工作移交。

四、 工作移交:

部門主管收到審批合格的《辭職申請表》或《辭退員工建議及評申報告單》後,須盡快安排離職員工進行工作移交,並填寫《工作移交情況表》工作移交內容包括:工作內容、檔案、資料、檔案、客戶關係移交,所有移交工作須有詳細的書面記錄,使移交後的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工作移交情況表》須經所屬部門主管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部門考勤員確認其離職日期。

員工必須在自辭職或辭退批准後十日內辦理完畢工作移交並歸還工卡至人力資源部。

五、 財務結算

員工憑《離職手續移交表》到財務部結清備用金、未報銷事項,到固定資產管理員處辦理資產移交工作,經相關部門主管審批後須在《離職手續移交表》上簽署意見。

六、 工資結算

在工作移交及財務結算完畢後,員工持審批後的《離職手續移交表》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工資結算。

七、本細則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附頁:員工辭職流程圖

員工辭退流程圖

自動離職手續辦理流程圖

《離職手續移交表》

《工作移交情況表》

《辭職申請審批表》

《員工辭退建議及評審報告書》

《員工自動離職處理報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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