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缺陷管理標準

2021-03-04 07:54:05 字數 4927 閱讀 1209

1適用範圍

1.1為了進一步規範某某電廠的裝置缺陷、無滲漏管理,及時發現並消除裝置、系統存在的缺陷、隱患(滲漏點作為裝置缺陷同等對待),使機組、裝置保持良好的健康水平,特制定電廠裝置缺陷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某某電廠所屬各生產單位的裝置缺陷和無滲漏管理,對電廠所屬各生產單位以及從事某某電廠檢修工作的外委檢修單位具有同等效力。

2專用術語定義

2.1缺陷:缺陷分為裝置缺陷和設施缺陷,是指影響機組主輔裝置、公用系統安全經濟執行,影響建、構築物正常使用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異常現象等等。

如裝置的振動、位移、磨擦、卡澀、鬆動、斷裂、變色、過熱、變形、異音、洩漏、缺油、不准、失靈,建、構築物設施及附件的損壞,安全、消防和防洪設施的損壞,以及由於裝置異常引起的引數不正常等。缺陷按其影響程度分為零、

一、二、

三、四類,其中零、

一、二、三類缺陷主要指裝置缺陷,四類缺陷主要指非裝置性缺陷。

2.1.1零類缺陷:

即緊急缺陷,是指危急主要裝置安全執行或人身安全,如不及時消除或採取應急措施,在短時間內將造成停機、停爐、重要線路供電中斷以及全廠停電或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缺陷。

2.1.2一類缺陷:是指威脅安全生產或裝置安全經濟執行,影響機組正常出力或正常引數執行,如果不及時處理或制定專項措施,會造成機組故障擴大,進而造成機組非停的缺陷。

2.1.3二類缺陷:

指發電主、輔裝置及公用系統裝置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一般性質、可隨時消除的缺陷,消缺時不影響機組出力或負荷曲線,或者雖然在執行中無法消除,但不影響機組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性。

2.1.4三類缺陷:指在計畫檢修中才能消除的缺陷,指不影響裝置出力和正常執行引數,但有危及機組安全執行的可能,停機停爐後在短時間內可消除的缺陷或可安排在計畫檢修中消除的缺陷。

2.1.5四類缺陷:

即非生產裝置缺陷,主要指主輔裝置及其系統以外,對機組、裝置的安全經濟穩定執行不會構成直接影響的建、構築物等非生產設施缺陷,包括:建、構築物(門窗、上下水、屋頂、地面、裝置基礎等)、一般照明、浴室、衛生間、自來水系統、現場水沖洗系統、裝置標識牌、保溫、油漆等缺陷。

2.1.6重複缺陷:是指同一臺裝置或設施的同一部位在乙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的缺陷。

2.1.7及時消除的缺陷:在規定的消缺時間內消除的缺陷。

2.2缺陷管理主要指標:

2.2.1零(一~~四)類缺陷比率=×100%

2.2.2消缺率=×100%

2.2.3零(一~~四)類缺陷消缺率=×100%

2.2.4消缺及時率=×100%

2.2.5重複缺陷發生率=×100%

3缺陷登入

3.1裝置所屬崗位執行人員在執行中應仔細對所轄裝置進行巡檢,檢查出的問題及缺陷要求全部及時準確登記在裝置缺陷管理系統中(或裝置缺陷臺帳上);檢修人員、車間、廠部的管理人員以及其他人員檢查出的問題及缺陷要求全部通過各執行崗位裝置缺陷專責或各車間、值長室裝置缺陷專責及時準確登記在裝置缺陷管理系統中(或裝置臺帳上)。

3.2裝置缺陷登入的內容包括:缺陷型別、登入車間、消缺車間、所屬專業、所屬裝置、發現地點、發現時間、發現人姓名、登記時間、處理期限、缺陷分類(滲漏點、裝置缺陷)、登記人姓名、被通知人姓名、通知時間、缺陷描述。

3.3在裝置缺陷管理系統進行缺陷登記,必須遵守裝置缺陷填寫有關規定。對於填寫嚴重錯誤(填寫內容與缺陷無關)或重複填寫的缺陷單,值長室裝置缺陷管理專責每天要對所有登入的缺陷進行檢查和把關,對存在以上問題的缺陷按規定中斷填寫人缺陷填寫記錄。

3.4對於部分很難準確判斷所屬專業的缺陷,由總值長或生產技術部部長進行確認,必要時通過生產副總工程師或總工程師進行確認;如果所屬專業暫時無法確定,以最終消除缺陷的專業為準;若為幾個專業的共同消缺,則記入消缺牽頭專業,無法判斷時劃歸本體專業。

3.5當登記人員不能確定裝置缺陷型別時,可申請車間專業工程師進行確定,當車間專業工程師不能確定時可申請廠部專業工程師進行確定。

3.6各執行崗位人員發現缺陷要及時在指定崗位登入缺陷,登入時由當班班長或副班長填寫,並通知相應檢修維護班組人員,當通知不到時可通知車間的相應管理人員進行確認。對零、一類缺陷,應及時匯報當值值長進行確認,值長要按程式進行匯報。

對於二、三、四類缺陷各執行班長或副班長可以不需值長確認直接準確登記在裝置缺陷管理系統中(或裝置缺陷臺帳上)。

3.7當執行車間某一專業一次性登記10條及以上缺陷時,執行車間(發電、燃化)必須以書面的裝置缺陷聯絡單(一試兩份)形式下發給檢修車間缺陷專責,同時聯絡檢修、執行缺陷專責共同到現場雙方確認、簽字生效後並登入。

3.8全廠各執行崗位班長和副班長為本崗位缺陷管理人員。

4缺陷處理

4.1執行人員登入缺陷後,檢修維護單位各專業的裝置缺陷專責及時進行缺陷接收,接收時間為上午8點至18點,接收缺陷時,要同步安排班組工作負責人到現場與執行人員確認,如果事故緊急,可以先處理缺陷,再填寫缺陷接受單,但缺陷接收的時間不能超過規定時間。對白天發現的零、

一、類缺陷要在缺陷發現1小時內進行接收,二類缺陷在缺陷發現2小時內接收,

三、四類缺陷要在4小時內接收,對於夜間18:00——8:00執行人員發現的缺陷,要在第二天9:

00以前完成接收;夜間事故處理以值長要求時間趕到現場接收處理。全廠各檢修維護崗位班長和副班長為本崗位缺陷管理人員。

4.2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消除的裝置缺陷,應辦理延期消缺申請,申請單內容應包括延期原因、消缺計畫、存在風險及相應防範措施、責任人員落實,並履行審批手續;

二、三、四類缺陷由廠生產技術部相應專業的主管工程師、總值長審批;對於零類和一類缺陷,在廠部相關部門審批的前提下,還要經過總值長、生產副總、總工審批。

4.3對於夜間發生的裝置缺陷,由執行人員根據缺陷可能對機組、相關系統執行造成的影響或缺陷的發展趨勢進行初步判斷,如需立即進行確認、處理的缺陷(未達到零類缺陷標準),由值長確認後通知值班負責人按緊急缺陷處理方式組織處理。

4.4各類缺陷的處理要求:

4.4.1零類缺陷(緊急缺陷)發生後,當值值長應立即通知相關車間領導,並向生產技術部專業主管工程師、總值長、生產技術部部長及廠值班長匯報,同時匯報廠部生產副總工程師及總工程師。

各車間要作好防止缺陷擴大的應急措施,協調組織相關人員處理缺陷;白天車間分管執行的主任、分管維護的主任、生產技術部專業主管工程師、總值長、生產技術部分管檢修的部長二十分鐘內到達現場,夜間車間、廠值班人員三十分鐘內到達現場,並立即組織檢修維護人員進行連續不間斷消缺。在徵得值長批准並確認已做好隔離措施的前提下,可按事故搶修執行,填寫事故應急搶修單;如果消缺時間超過四個小時,檢修維護人員應補辦工作票。缺陷處理期間現場必須有專人進行指揮、協調。

4.4.1一類缺陷, 當值值長要在接收缺陷匯報後10分鐘內,通知相關車間分管領導、生產技術部主管專業工程師、總值長並向廠分管副總工程師匯報,車間分管領導、生產技術部主管專業工程師要及時協調維護人員到場開展消缺工作;車間分管領導、生產技術部主管專業工程師白天要在二十分鐘內,夜間車間、廠值班人員三十分鐘內到達現場,立即組織檢修維護人員進行不間斷消缺。

如果不能得到立即處理,該缺陷可轉入三類缺陷,但車間要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進行裝置缺陷異常分析,制定出防止缺陷擴大的防範措施,明確跟蹤、處理負責人,由其落實防範措施,跟蹤缺陷發展、制定檢修方案,並落實至機組的大小修計畫中。生產技術部各專業專工必須隨時掌握該專業缺陷的發展情況,定時分析,為電廠分管領導提交分析報告。

4.4.2二類缺陷,本著隨時發生隨時消除,盡量提高消缺率和消缺及時率為原則來組織。對因技術原因暫時不能消除的缺陷,可以轉入三類缺陷處理。

4.4.3三類缺陷,由車間負責對機組或系統執行中不能進行消缺的缺陷進行風險評估,對需要倒系統或降負荷消缺的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總值長安排倒系統或降負荷計畫,口頭申請生產副總工程師或總工程師同意後執行;對必須停機才能處理的缺陷,車間必須對缺陷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對評估結果顯示可能對機組安全、穩定、經濟執行造成影響的缺陷,必須制定出相應的防範措施,經生產技術部主管專工、總值長、生產副總工程師、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4.4.4對因備件原因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消除的缺陷,由車間形成正式的備件材料急用通知單報生產技術部主任工程師、總工程師審核後下發經營管理部,經營管理部必須配合車間盡快落實所需備品備件,對受執行條件或備品備件限制不能及時處理的二類缺陷,應按流程辦理缺陷「延期處理」手續。

4.4.5對於非生產類無需進行隔離操作的「四類缺陷」,消缺人員在徵得值長或主值同意後,辦理工作任務單後可進行消缺工作,必須有工作負責人現場監護。

4.5缺陷處理後驗收

4.5.1缺陷消除後,檢修人員要填明消缺情況(消缺過程、更換部件、需執行人員注意事項等),並申請執行班長驗收。

執行人員在8個小時內組織驗收,雙方確認分別登入缺陷系統(或雙方在裝置缺陷記錄本上登記),進行缺陷驗收。

4.5.2缺陷消除後,執行人員現場檢查如不符合驗收標準,可以向檢修人員說明並拒絕驗收;檢修人員在缺陷消除規定期限內組織消除後再申請執行人員驗收。

4.5.3對於無正當理由拒絕對缺陷驗收,所造成的系統考核由執行班長承擔。

5缺陷處理的時限規定

5.1消缺時間統計從缺陷接收開始計時,到缺陷提交驗收時為止。

5.2在規定時間內消除的均為及時消缺,無論何種原因導致規定時間內未消除的均為未及時消缺。

5.3各類缺陷消缺時間規定:零類缺陷6小時,如果超過時間,統計為未及時消除缺陷;一類缺陷12小時,(冷渣器漏點按17小時規定)如果超過時間,統計為未及時消除缺陷;二類缺陷48小時;三類缺陷48小時要完成防範措施的編制和審批,在第一次非停和計畫檢修中要得到消除;四類缺陷72小時。

5.4缺陷處理「延期」

5.4.1延期處理的缺陷僅限於受執行條件或受備品備件制約的缺陷。

5.4.2如果缺陷在規定時間內無法消除,缺陷處理人員必須在缺陷處理時限內填寫「缺陷處理延期審批單」詳細說明延期原因,制定缺陷延期處理期間的防範措施並落實責任人。

5.4.3受執行條件限制需延期處理的缺陷,零類、一類缺陷必須由生產技術部主管專工、總值長、分管生產副總工或總工審批。

5.4.4受備品備件制約需延期處理的缺陷,必須由缺陷所屬車間申報,經營管理部確認,按流程辦理延期處理手續。

5.4.5缺陷延期處理可能對執行操作、系統執行方式或機組執行引數造成影響的缺陷,所制定防範措施,由車間專工或分管執行主任向執行人員進行交底,並在崗位執行記錄本上記錄簽字。

5.4.6已到延期處理期限未消除的缺陷,由缺陷管理專責人追究其所屬裝置專責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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