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章程

2021-03-04 09:23:39 字數 4478 閱讀 5920

第十二條本社團將製作本社團標誌,並接受社團聯合會監督及其使用。

第十三條本社團不得參加社會上的社團或作為其分支機構,一般不成立跨校學生社團組織,特殊情況將經社團聯合會同意,並報學生發展中心批准後才能成立。

第三章社團註冊與招新

第十四條本社團在每學年第一學期根據社團聯合會的同意安排到社團聯合會進行註冊,以利於學生社團聯合會更好地掌握各社團的情況。

第十五條本社團原則上在學期初向社團聯合會提交招新報告,參加社聯統一招新工作,招新海報或材料必須清楚明確,必須向招聘會員說明會員的權利和義務,招聘幹部幹事應說明擬招聘幹部幹事的具體人數、工作職責,嚴禁招聘海報或材料含糊不清,內容與實際不符。社團在招新之後向社聯報告招新人數,領取會員證製作資金。

第十六條學期中社團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招新,須向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按照社團聯合會排部署具體事宜,進行自主招新,招新工作必須與統一招新相同,並在招新之後向社團聯合會報告招新人數,領取會員證製作資金。

第四章社團機構設定及職責

第十七條本社團分別設立社長、副社長、辦公室、財務部、宣傳部、外聯部、實踐安排部等部門;本社團所設職務包括(副)社長、各部(副)部長、各部幹事。

第十八條本社團組織機構的組成。

第19條各部門的職能:

社長:負責社團的全面工作,帶領社團朝著健康、積極、向上的方向發展 ,指導、幫助社團各職能部門開展工作,協調各方面的關係,並主持召開社團會議,及時向社聯、老師匯報社團工作情況,經常與社聯保持聯絡;

辦公室:負責綜合性工作計畫、總結、報告、重要檔案的草擬;

宣傳部:通過發布新聞稿,貼上海報等形式宣傳社團及社團活動;

外聯部:為社團活動籌集資金,聯絡本院社團與本社團合作,負責社團的對外交流聯絡工作;財務部:管理社團財政收支,使社團合理使用社團資金;

實踐安排部:安排有意願的學生到指定的單位進行社會實踐或實習。

第五章會員

第二十條參加學生社團組織的條件:

1.凡在校學生均可參加;

2.承認社團章程與社團聯合會章程,積極參加社團活動,服從組織領導並履行會員的各項義務。

第二十一條社團會員的權利

1.享有向社團索取會(社)員證的權利;

2.享有會內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享有獲取正當獎勵的權利;

4.享有承辦某項活動的權利;

5.享有參加社團組織的各種活動並發揮自身才能的權利;

6.享有自由退會的權利,但需寫出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7.享有對社團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8.享有優先使用社團資源的權利;

9.監督社團各項工作的權利;

10享有知曉社團詳細財務狀況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社團會員的義務

1.會員應主動接受本社團的管理,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遵守社團聯合會的章程和本社團的章程。

2.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執行社團決議,完成社團委託的各項工作,維護社團合法權益。

3.首次參加社團的會員按規定繳納一定的會費。

4.執行社聯與社團各項決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的管理與獎懲制度

1.社團有義務負責人聯絡單發與會員,並由辦公室負責各單管理;

2.會員退出應書面通知本社團,並交還會員證,由辦公室除名冊;

3.會員態度積極,為本社團作出貢獻,可經理事會決議進入管理層;

4.會員違反章程規定,情節嚴重者,由理事會予以除名。

第六章社團幹部

第二十四條本社團社長的產生、聘任與更換;

1.本社團社長任期為一年。在聘任期間如有違反校規或嚴重損害社團利益的行為,社團聯合會有權請學院暫停或免去其職務。

2.換屆時間是每學年第二學期末,社團工作結束前的半個月。

3.在全面總結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現任社長向社團聯合會提交工作總結和換屆申請。

4.下屆社長候選人可由上屆社長推薦、社團成員推薦或自薦,經社團全體會員三分之二成員到會差額選舉產生,得票數必須超過總選票半數方能當選。候選人必須是兩名或兩名以上,候選人必須向社團聯合會遞交競聘申請書。

5.各社團的新任社長原則上需通過社團聯合會的考察。

6.新任社長有乙個月試用期,試用期內社團成員有權視其表現決定是否留任。

7.社團社長不得在其他院級各種學生組織中兼職。

8.如有特殊情況,可由社團聯合會在廣泛徵求社團成員意見基礎上指定臨時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社長的權利:享有組織管理所在社團的權利,享有組織所在社團開展活動的權利,享有參加社團聯合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有自由發表見解的權利,享有向社團聯合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社長的義務:必須遵守社團聯合會章程,實踐社團聯合會宗旨;必須按時參加社團聯合會召開的會議,匯報社團活動的開展情況,向會員說明社團發展現狀,並反饋會員意見和建議,安排社團的重要活動,必須積極參加社團聯合會的各種活動,執行社團聯合會的各項決議。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社團社長:

1.學習確有困難,不能勉強擔任社團幹部;

2.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的社團負責人;

3.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校紀處分者;

4.有其他違反法紀法規行為者。

第二十八條社團的主要幹部就由社團成員根據大多數會員認可的規則和程式進行民主選舉或推薦,經社團聯合會考核認可產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熱心社會工作,樂於服務同學;

2.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成績優良,德智體全面發展,在本社團有一定威信。

第二十九條社團幹部要經常聯絡會員,關心會員的工作與學習,並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三十條學生社團要對社團幹部每學期或學年進行改選或調理,社團聯合會經校團委批准有權對不稱職的社團幹部給予罷免或撤銷其職務。

第七章社團活動

第三十一條本社團活動必須圍繞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的目標和學校的中心工作開展。

第三十二條本社團必須在憲法,各項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活動,不得從事與本社團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本社團開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動必須提前兩周向社團聯合會提交活動申請表、詳細的活動計畫及預算報告,經社團聯合會及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開展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社團不得開展以純盈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凡組織跨校級的社團活動,必須提前三周提出書面申請,交社團聯合會報學生發展中心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六條社團活動應有書面總結材料及電子文件交社團聯合會存檔。學期末應交本學期的活動總結及財務收支狀況(附電子文件)報社團聯合會。

第八章社團的宣傳與外聯

第三十七條本社團應充分利用各種**和渠道進行宣傳,擴大在校內外的影響。

第三十八條本社團在進行活動申報時,應將宣傳方案一併提交社團聯合會,以便對起提出修改意見,做統籌安排。

第三十九條本社團在進行對外宣傳和聯絡(即面向校外的宣傳和聯絡)時,須報社團聯合會申請備案得到批准方可執行,由學生發展中心和社團聯合會開具介紹信。

第四十條本社團宣傳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實事實是。社團在進行對外聯絡時,必須真實署名,必須強調學生社團的身份。不得盜用社團聯合會或其他學生組織的名義進行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社團在爭取社會贊助時,必須與提供贊助方簽定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誠實守信,不得有損學校的形象。

第四十二條本社團為交流和宣傳的實際需要出版刊物,必須嚴格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1.籌辦前向社團聯合會提交書面申請,由社團聯合會申報學生發展中心審批;

2. 申請批准後方可進行稿件統籌;

3.統籌稿件必須全部交社團聯合會審核,審核後方可印刷;

4.刊物印刷完畢後,必須在社團聯合會批准的範圍內散發;

5.社團發行的刊物必須交社團聯合會備案存檔。

第四十三條網路

1.由社團專門部門負責網路上宣傳(包括寫稿、上傳)

2.部門負責人將社團最新訊息傳至社團聯合會網頁,內容保持更新。

第九章社團經費

第四十四條本社團的活動經費採取學校支援與自籌相結合,日常活動經費自籌的原則。各社團的大型全校性活動可向社團聯合會提出經費申請,並附詳盡預算報告,經社團聯合會審核並報學生發展中心批准,視情況給予一定支援。

第四十五條本社團對外聯絡贊助,統一使用學生發展中心和社團聯合會出具的介紹信,對於所接受的各項經費,由學生發展中心和社團聯合會的統一出具證明。

第四十六條本社團活動贊助金的管理條例

1.本社團與贊助單位簽定的協定書必須事先上交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審批後才可與贊助單位簽定正式協議。

2.嚴令禁止與贊助商合作在我校舉辦純商業性活動。

3.嚴令禁止與學校周圍的小飯館、網咖等達成贊助協議。

4.贊助金須按贊助商合同金額上交社團聯合會財務部,按照有關規定領取活動必需資金。

5.贊助單位提供一切實物或資金贊助,全部歸該社團集體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轉移、變賣或據為已有。

6.現金贊助提成由財務部統一管理,具體數額為: (具體安排待定)

7.贊助金的使用情況須經有效會計原始憑證入帳。

第四十七條本社團可根據自身發展需要收取會費,每人次會費xx元(一般不超過10元,特殊情況報社團聯合會審批備案)。對於會費和其他經費的管理,本由財政部部長夏維負責,並制定詳盡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條本社團經費的使用應本著節約的原則,不得用於與社團活動無關的方面。

第十章社團解散

第四十九條本社團若出現重大問題,社團聯合會有權對本社團進行調查取證,經社團聯合會表決後,遞交學生發展中心批准,停止活動,進行整頓或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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