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公司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辦法

2021-03-04 09:29:53 字數 4764 閱讀 737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礦特種裝置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確保我礦特種裝置安全經濟地執行,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根據集團公司下發的 《大同煤礦集團公司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與財產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組織機構及職責

設立特種裝置領導組

組長: 經理

副組長: 生產經理安全經理經營經理

成員單位: 託輥廠鉚焊廠電鍍廠電氣廠水玻璃刀具廠材料科安監科裝置科技術科人事培訓科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監察科

辦公室主任:安全監察科科長

1、 領導組組長負責特種裝置的監督、核查指導工作;副組長負責分管部門的具體工作,並做好部門間的協調工作;貫徹落實上級有關規定,研究、處理重大安全隱患。

2、 安全監察科負責全礦特種裝置的監督管理,並履行以下職責:

1)、組織制定各級、各部門、各工種安全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和各項管理制度,並適時修訂;

2)、建立健全特種裝置臺帳及從業人員臺帳,組織協調特種裝置告知備案,監督(定期)檢驗、組織特種裝置操作人員定期培訓。

3)、編制日常檢查計畫並組織檢查、督促消除安全隱患,糾正特種裝置使用中的違章行為;

4)、參與特種裝置及工程質量驗收和事故搶險工作;

5)、負責組織特種裝置日常監管,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並向上級及時上報有關資料;

6)、組織編制特種裝置(分類)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並按規定進行定期演練,做好演練記錄。同時要定期對應急裝備、物質儲備完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 成員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特種裝置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認真執行各項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

第四條特種裝置使用單位要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並按照相關檔案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節能崗位責任制和安全、節能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相關應急救援預案。

1、特種裝置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特種裝置的安全和節能工作負全面責任。

2、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體系,並按礦規定進行考核。

3、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第二章特種裝置的生產、選購

第五條大同煤礦**機廠實業公司所轄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清洗單位必須到同煤安監局特種裝置監察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大同煤礦**機廠實業公司以外,且欲在大同煤礦**機廠實業公司所屬單位內從事和承擔特種裝置安裝(移裝)、改造、維修(含受壓部件修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清洗單位每年在3月底以前攜帶以下資質證件到同煤集團公司安監局辦理審核備案手續。

1、營業執照及影印件(蓋公章)。

2、組織機構**證及影印件(蓋公章)。

3、特種裝置施工資格證及影印件(蓋公章)。

4、焊工等特種工種資格證及影印件(蓋公章)。

5、質保手冊(含分支機構說明)。

6、上一年度在同煤集團公司施工情況說明。

第六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改造、維修必須由依據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第七條大同煤礦**機廠實業公司特種裝置招標、採購、使用等相關單位部門要嚴格把關,嚴禁無相應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以及壓力管道、管子、閥門、管件、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元件製造資格的裝置配件進入大同煤礦**機廠實業公司。嚴禁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工程承攬給無相應許可資質的單位施工。同時要抓好特種裝置配件質量和工程質量驗收工作,不符合安全效能和質量要求裝置配件及工程不得驗收、交工。

第八條凡已簽定特種裝置安裝(移裝)、改造(含受壓部件修理)、鍋爐壓力容器清洗的施工單位,必須在開工前10日內持下列資料到安監局特種裝置監察科辦理告知備案手續。

1、施工工藝組織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圖紙及合同。

2、產品及配件、材料等質量合格證明。

3、特種裝置安裝(移裝)應提供隨機監檢證書和圖紙等資料。

4、擬移裝的特種裝置和安全附件檢驗報告書。

第九條安監局特種裝置科審核同意後,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前5個工作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和主管部門意見書,書面告知省(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條施工單位履行告知程式後,應到集團公司安監局特種裝置科報告,安監局特種裝置科及廠安全監察科進行施工前檢查,檢查內容按以下原則進行:

1、更新(安裝、移裝)的特種裝置:

該裝置是否符合現行條例、規定、標準的合格產品;裝置基礎、廠房是否符合設計及建築工程質量和消防安全要求;施工工藝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標準。

2、改造、重大修理(含鍋爐壓力容器清洗)的特種裝置:

改造、大修方案與使用單位要求是否一致;是否按檢驗檢測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技術測試報告的要求專案進行施工;使用配件、材料是否符合規程標準規定的要求;工藝方案、安全技術措施等是否符合技術規範、要求。汽改水鍋爐的改造方案和圖紙是否經過有相應資質的部門審核通過。

第十一條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要書面提出申請,安全監察科及其他相關部門會同安監局特種裝置科進行工程質量驗收,驗收合格後報大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驗收,全部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驗收工作結束後,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30日內將有關資料全部移交給安全監察科,安全監察科按照規定將其存入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三條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必須到有地市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註冊登記方可使用。同時要到同煤安監局辦理註冊登記備案及編碼,並應提供以下資料: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證、監督檢驗報告、操作人員資格證、維修保養合同、安全規章制度、安全附件校驗報告及鍋爐水質化驗報告等影印件。

使用登記或檢驗合格標誌應當置於該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

第三章特種裝置定期檢驗

第十四條安全監察科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定期組織好特種裝置檢驗工作,下發檔案安排部署。各使用單位結合特種裝置使用情況,上報檢驗計畫。

第十五條鍋爐定期檢驗包括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三類

鍋爐外部檢驗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一般每2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一般每6年進行一次,對於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3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小型汽水兩用鍋爐,應當每2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其使用期限不超過8年,超過8年的予以報廢。

第十六條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部檢驗。

1、移裝鍋爐擬移裝前;

2、鍋爐停止執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復執行前;

3、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後及重新執行一年後;

4、根據上次內部檢驗結果和鍋爐運**況對裝置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

第十七條只有內部檢驗、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均在合格有效期內且已辦理註冊登記領取使用證的鍋爐才能投入執行。

鍋爐外部檢驗結論分為三種:

1、允許執行

2、監督執行,檢驗人員應註明須解決的缺陷問題和期限

3、停止執行,檢驗人員應註明原因並提出進行內部檢驗要求。

鍋爐內部檢驗結論分為四種:

1)允許執行

2)整改後執行,應註明須修理缺陷的性質、部位

3)限制條件執行,檢驗人員提出縮短檢驗週期的應註明原因,對於需降壓執行的應附加強度校驗計算書

4)停止執行,應註明原因

水壓試驗的檢驗結論分為二種:合格、不合格,水壓試驗不合格的鍋爐不得投入執行。

第十八條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包括:外部檢驗、內外部檢驗和耐壓試驗。

1、外部檢驗:是指在用壓力容器執行中的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2、內外部檢驗:是指在用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其檢驗週期分為:

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等級3級的,每3年至少一次;

3、耐壓試驗:是指壓力容器停機檢驗時,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或氣壓試驗。

對固定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對移動式壓力容器,每6年至少進行一次耐用壓試驗。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合格後應進行耐壓試驗。

1、用焊接方法修理改造,更換主要受壓元件的;

2、改變使用條件,且超過原設計引數並強度校驗合格的;

3、需要更換襯裡的;

4、停止使用兩年後重新復用的;

5、使用單位從外單位拆來新安裝的或本單位內部移裝的;

6、使用單位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效能有懷疑的。

對無法進行內外部檢驗和耐壓試驗,或不能按期進行內外部檢驗和耐壓試驗的壓力容器,均應制定可靠的監護和搶險措施,如因監護措施不落實出現問題應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結論根據《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等規定分為5個安全狀況等級1-5級,其中安全狀況為4級的壓力容器,其積累監護使用的時間不得超過乙個檢驗週期,在監控使用期間,可對缺陷進行處理提高安全狀況等級,否則不得繼續使用,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即判廢。

第二十一條工業管道定期檢驗分為**檢驗和全面檢驗兩類

**檢驗:是使用單位在執行條件下進行的檢驗,使用單位根據具體制定檢驗計畫和方案,每年至少檢驗一次。**檢驗工作由使用單位進行,也可委託具有管道檢驗資格的單位進行。

全面檢驗:是按一定的檢驗週期在在用工業管道停車期間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該項檢驗必須具有管道檢驗資格的單位進行,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和2級的在用工業管道,其檢驗週期一般不超過6年;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在用工業管道,其檢驗週期一般不超過3年。

1、經使用經驗和檢驗證明可以超出上述規定期限安全執行的管道,使用單位向省級或其委託的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經受理申請的安全監察機構委託的檢驗單位確認,檢驗週期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年。

2、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管道,應適當縮短檢驗週期:

1)新投用的管道(首次檢驗週期)

2)發現應力腐蝕或嚴重區域性腐蝕的管道;

3)承受變載荷,可能導致疲勞失效的管道;

4)材料產生劣化的管道;

5)**檢驗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管道;

6)檢驗人員和使用單位認為應該縮短檢驗週期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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