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合作協議

2021-03-04 09:44:01 字數 3989 閱讀 7601

編號:信用卡汽車消費分期業務合作協議

甲方:中國工商銀行股份****分行

負責人:

位址**:

乙方:負責人:

位址**: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惠互利、遵守誠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信用卡汽車消費分期保證保險業務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乙方承諾並保證:乙方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履約保證保險業務適用於為甲方開辦的牡丹貸記卡購車分期付款業務提供保證保險。

第一條合作事項

(一)甲、乙雙方合作事項內容:購車人向甲方申請牡丹貸記卡購車分期付款業務,將所購車輛向甲方抵押並投保乙方的購車保證保險,乙方向甲方出具《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履約保證保險保險單》,為購車人的牡丹貸記卡購車分期付款業務提供以甲方為被保險人的牡丹貸記卡購車分期付款保證保險(以下簡稱「車貸險」)。

(二)雙方就車貸險以及與之相關的資信審查、發放貸款、還款跟蹤、資訊交換、逾期欠款催收、墊付、賠付和追償等事項,按照本協議及《牡丹貸記卡專項商戶分期業務擔保/抵押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行使各自權利。

第二條本協議及車貸險中相關當事人的關係

(一)本協議中的甲方,即為購車人提供牡丹貸記卡購車分期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也是車貸險合同中所指的被保險人。

(二)本協議中的乙方,即為甲方向購車人購車發放牡丹貸記卡購車分期付款款項提供車貸險的保險人。

(三)本協議中的購車人,即為向甲方申請牡丹貸記卡購車分期付款業務的持卡人,也是車貸險合同中所指的投保人。本協議中的購車人、持卡人、投保人為同一人。

第三條車貸險合作的範圍

車貸險的目標客戶需同時滿足甲方牡丹貸記卡分期付款業務和乙方車貸險業務的准入要求。

第四條合作期限

本協議合作期限為叄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條保險事故的發生及保險標的

(一)保險事故的發生:

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連續3期(以甲方報表資料為準)未完全履行《牡丹貸記卡專項商戶分期業務擔保/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投保人出現信用情況發生惡化或甲方認定的其他高風險情況,甲方提前終止其分期付款計畫;《牡丹貸記卡專項商戶分期業務擔保/抵押借款合同》到期之日投保人仍未履行還貸義務的。

(二)保險標的(賠付範圍):

保險事故發生,乙方依照本協議的約定進行全額賠償。乙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即乙方車貸險保險單項下保險標的)為:《牡丹貸記卡專項商戶分期業務擔保/抵押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分期資金、利息、滯納金、分期手續費以及訴訟(仲裁)費等銀行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

第六條車貸險合作的額度控制

在本協議合作期限內,乙方根據本協議與甲方合作的所有車貸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總有效餘額上限為人民幣30000 萬元,達到該上限金額後,乙方有權暫停辦理車貸險業務,待低於該上限金額後重新辦理。。

第七條車貸險業務合作流程

雙方車貸險業務合作流程及業務交接按照《車貸險業務合作流程》(見附件一)進行。

第八條車貸險合同的性質

甲、乙雙方共同宣告:本協議所涉及的車貸險合同屬於具有特定權利義務關係的保險合同,在法律性質上不屬於保證合同。

第九條車貸險合同所適用的保險條款和履行依據

本協議涉及的車貸險合同適用的保險條款為《安邦財產保險集團股份****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履約保證保險條款》。

前款規定的車貸險保險條款只對投保人有效,被保險人條款遵從《牡丹貸記卡專項商戶分期業務擔保/抵押借款合同》和本協議有關約定。

第十條理賠處理

1、發生車貸險責任範圍內事故,導致被保險人放款不能收回的的,保險人按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2、發生車貸險責任範圍內事故,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賠時,應提供下列單證:

(1)索賠通知書;

(2)車貸險保單正本影印件;

(3)《牡丹貸記卡專項商戶分期業務擔保/抵押借款合同》影印件

(4)甲方牡丹貸記卡購車分期付款催收通知書或有關內部催款記錄;

(5)索賠金額清單,應載明投保人未償還的購車分期本金及手續費、滯納金、利息、訴訟(仲裁)費等數額;

3、任何乙個車貸險合同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在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賠申請並完全提供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有效單證和檔案後,乙方應在15日內對投保人《牡丹貸記卡專項商戶分期業務擔保/抵押借款合同》項下逾期未償還的本金和手續費、滯納金、利息、訴訟(仲裁費)進行全額賠付。若因乙方原因,造成15日內無法賠付的,乙方應就逾期未償還的本金和手續費、滯納金、利息、訴訟(仲裁費)先行墊付。如遇季末當日乙方應就逾期未償還的本金和手續費、滯納金、利息、訴訟(仲裁費)先行墊付。

先行墊付後,乙方應對投保人《牡丹貸記卡專項商戶分期業務擔保/抵押借款合同》項下逾期未償還的本金和手續費、滯納金、利息、訴訟(仲裁費)繼續進行全額賠付。

第十一條資信調查和抵押管理

1、甲乙雙方應分別對持卡人、投保人進行資信調查,評定審核投保人是否符合投保和牡丹貸記卡購車分期的條件。乙方應審查投保人的資信情況及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投保人提供的抵(質)押物被保險人以外的機構或個人拍賣、轉讓為由拒絕賠償或解除保險合同。

2、抵押權人為乙方的,由乙方機構負責抵押物的登記辦理手續,甲方經辦機構參與並給予必要的協助。如乙方未辦妥抵押登記手續的,乙方不得以此為由主張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履約保證保險保單無效。

3、由乙方負責督促購車人及時對《牡丹貸記卡專項商戶分期業務擔保/抵押借款合同》項下的車輛投保車輛保險,對由於未及時投保車輛保險而形成的抵押車輛毀損、滅失影響抵押權實現的,乙方仍履行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應按照《車貸險業務合作流程》(見附件一)約定的程式、步驟和期限,按時履行有關手續,出具有關檔案並進行交接,保證各方合作順利進行。

(二)甲方作為車貸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應保證向乙方提供的逾期資料和其它資訊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及時性。

(三)甲方承諾並保證本合作項下的牡丹貸記卡購車分期付款業務,貸款期限最長為3年,手續費、利息、逾期滯納金等收取比例為牡丹貸記卡章程規定;牡丹貸記卡購車分期還款的貸記卡專項額度不得用於提現、消費,只能用於車貸還款使用。

第十二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應按照《車貸險業務合作流程》(見附件一)約定的程式、步驟和期限,按時履行有關手續,出具有關檔案並進行交接,保證各方合作順利進行。

(二)任何乙個車貸險合同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在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賠申請並完全提供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有效單證和檔案後,乙方應在15日內對投保人《牡丹貸記卡專項商戶分期業務擔保/抵押借款合同》項下逾期未償還的本金和手續費、滯納金、利息、訴訟(仲裁費)進行全額賠付。若因乙方原因,造成15日內無法賠付的,乙方應就逾期未償還的本金和手續費、滯納金、利息、訴訟(仲裁費)先行墊付。如遇季末當日乙方應就逾期未償還的本金和手續費、滯納金、利息、訴訟(仲裁費)先行墊付。

先行墊付後,乙方應對投保人《牡丹貸記卡專項商戶分期業務擔保/抵押借款合同》項下逾期未償還的本金和手續費、滯納金、利息、訴訟(仲裁費)繼續進行全額賠付。

(三)乙方應共同參與逾期欠款催收。

(四)抵押期間,未經銀行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單方與抵押人協商變更、解除或終止保險合同,不得要求抵押人放棄保險金的請求權或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五)投保人發生任何汽車商業險的相關理賠事宜,乙方必須第一時間以書面形式通知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有權根據投保人還款情況確定是否需以理賠資金償還《牡丹貸記卡專項商戶分期業務擔保/抵押借款合同》項下未償還的款項。

(六)乙方負責提供車貸險有關宣傳資料。

第十三條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應嚴守商業機密。未經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對外洩露本協議內容和相關業務資料。

第十四條其他

(一)本協議經甲、乙雙方負責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合作期限屆滿後經雙方另行協商續簽合作協議。如遇雙方業務政策變動,無法繼續合作的,可由變動一方提出中止合作,但不影響已合作業務按照本協議約定條款履行。

本協議內容如需變更或補充的,須經雙方書面同意簽訂變更協議或補充協議。

(二)本協議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三)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車貸險業務合作流程

二、《牡丹貸記卡專項商戶分期業務擔保/抵押借款合同》

甲方(全稱乙方(全稱):

負責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負責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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