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2021-03-04 09:45:59 字數 3701 閱讀 3511

時效性】有效

法規名稱】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檔案號】公安部令第6號

頒布部門】公安部

頒布日期】2023年04月10日

實施日期】2023年04月10日

正文】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本規則適用於由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疊、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峻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公尺,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公尺,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公尺,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三公尺,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公尺。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公尺。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准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定無孔洞的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蒸氣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汽車、拖拉機不准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准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裝置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裝置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准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庫房內不准設定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尺。

第四十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庫房內不准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倉庫電器裝置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公升、碼垛等機械裝置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定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定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倉庫的電器裝置,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倉庫應當設定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庫房內不准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庫區以及周圍五十公尺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第三條本規則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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