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產抵押合同

2021-03-04 09:46:02 字數 3629 閱讀 1581

合同編號:

(最高額抵押)

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說明1. 本合同文字為示範文字,使用本示範文字時合同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特別仔細審閱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性的內容,對合同條款有疑問時,建議向專業人士諮詢。

2.為體現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對本示範文字條款進行選擇、補充、填充、修改。當事人的約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3.本合同需手寫的空格,應當用藍或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合同當事人應當在本合同的正文、附件(包括補充協議)、附圖中簽字或蓋章。

4.本合同中有關主合同內容條款的填寫,應當與雙方簽訂的主合同內容一致,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為準。

5.本合同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字印刷文字與空格處填寫的有效文字、符號均視為合同當事人合意內容。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經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合同當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在簽訂時雙方應當認真核對,以確保本合同各份內容相同。

7. 本合同生效後,對合同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證件種類證件號碼

住所郵政編碼**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證件種類證件號碼

住所郵政編碼**

為確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甲方將其擁有合法處分權的房地產抵押於乙方,作為編號為的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的擔保。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債務相關資訊

一、債權人

二、債務人

三、其他合同當事人

四、主債權數額:(幣種大寫)  億仟佰拾

萬仟佰拾元(小寫元)整。

五、債務履行期限:自債權確定之日起日內履行。

第二條抵押物擔保的最高數額及議定價值

抵押物擔保的最高數額:(幣種大寫)  億仟佰

拾萬仟佰拾元(小寫元)整。

經甲乙雙方議定,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價值為:(幣種: )(大寫)  億

仟佰拾萬仟佰拾元(小寫元)整。

第三條抵押物

3.1 抵押物狀況(見下表)

3.2甲乙雙方承諾已對抵押物狀況進行了認真核查,並已對下列問題予以明確:

1)經核查,雙方已確認抵押物現狀與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地產證書記載內容一致;

2)若甲方以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當甲方未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約定進行開發或違反其他有關規定,從而影響抵押權的實現時,由此產生的責任由甲乙雙方自行承擔;

3)若抵押物是位於深圳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房地產,實現抵押權時須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4)若抵押物(房地產)為非商品房性質或者未繳納地價的,應當在實現抵押權時補足地價。

第四條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情形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的債權確定:

(一) 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 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甲方或者乙方自最高

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 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 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 主合同債務人、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六) 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4.2債權確定後當事人應當簽訂債權確定書。

第五條抵押登記

5.1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必須依法辦理抵押登記,甲乙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後日內,持本合同及有關資料到深圳市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

5.2本合同甲乙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相互配合,並按照5.1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如果因其中任何一方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內辦妥相關手續的,該方應對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

6.1在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權得到清償後,甲方有權從乙處取回抵押登記證明檔案正本及與本合同相關的由乙方儲存的其他資料並登出抵押登記。

6.2 抵押期間甲方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權和合理使用權。

6.3 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甲方的義務

7.1 甲方應保證抵押物上的房屋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瑕疵,並保證提供的有關抵押物的全部產權及其他有效證明檔案合法、真實、有效。

7.2 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間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維護抵押物的價值,並接受乙方的監督和檢查,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抵押物轉讓、贈與、拆除、改建或者以其他任何不適當的方式擅自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7.3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的,抵押物的權屬發生爭議或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或者抵押物發生其他不利於抵押權人抵押權實現的情形的,抵押人應當在情形發生後日內及時通知乙方,並配合乙方落實好本合同項下主債權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安全償還的保障措施。

7.4 甲方在抵押期間發生失業、搬遷、個人經濟情況和信用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影響債務履行的情形時,應在變更事項發生後日內用郵寄送達的方式告知乙方,並配合乙方落實好本合同項下主債權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安全償還的保障措施。

7.5 除非另有約定,甲方承擔本合同項下各項費用,包括律師服務、稅費、財產保險、公證、登記等費用

7.6 雙方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乙方的權利

8.1 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對主債權及其利息、甲方應付的其它費用進行受償。

8.2 雙方約定的其它權利

第九條乙方的義務

9.1乙方應在簽訂合同之前對抵押物進行現場勘驗和認真調查,對有關抵押的房地產權屬、坐落、部位、房屋現場與權屬證書記載等有關情況了解清楚。

9.2 在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權得到清償後,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登出抵押登記。乙方保管的抵押物產權或使用權憑證和其他有效證明檔案,應及時退還給甲方。

9.3 妥善保管抵押登記證明檔案正本以及與本合同相關的其他資料,若遺失或毀損的應當負責補辦並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9.4 乙方將抵押房地產**化後,應當以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

9.5 雙方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擔保債權的範圍和抵押權的效力

10.1 甲方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按照約定連續發生的債權。主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發生債權時,債權本金的幣種、金額、利率和債務履行期限等均以債務人和貸款人之間簽訂的具體合同、借款借據或其他憑證為準。

10.2 抵押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墊付的有關費用以及乙方實現抵押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律師費、拍賣費等)。

10.3 抵押權的效力及於因抵押物毀損、滅失、附和、混合、加工或被徵用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十一條抵押權存續期間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與主債權訴訟時效一致,即從抵押權生效之日起到被擔保的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之日止。

第十二條抵押物毀損滅失

12.1 抵押期間,由於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抵押物全部或部分滅失,價值毀損的,甲方應當及時通知乙方,並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在取得有關主管部門證明後,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

抵押房地產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務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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