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有什麼風險

2021-03-04 09:46:40 字數 879 閱讀 2091

司法實踐中大量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乙個單獨的試用合同,期限一般為3個月到6個月不等,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後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用人單位這樣做的目的往往是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典型案例】小王新入職某**公司,公司人事主管告訴小王,為了考察小王的工作能力,先簽訂乙個3個月的試用合同,試用期間月薪1500元,3個月試用期滿,如果小王能夠為公司帶來新的訂單,公司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資為2000元。如果3個月試用期小王沒有達到公司規定的業績,公司將不正式聘用小王,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師評析】《勞動合同法》為了制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的權益,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本案中公司與小王簽訂的是乙個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按照法律規定,該試用期是不成立的,視為公司與小王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3個月。

【風險提示】約定單獨的試用期合同不僅僅需承擔違法約定試用期的風險,還白白「浪費」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而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太不值得了。

【法律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是否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相互了解 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在實踐中,大量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與勞動者簽訂乙個單獨的試用期合同,約定期限一般為3個月到6個月不等,試用期合同期滿後再決定是否聘用該勞動者,從而方便勞動...

試用期合同試用協議

試用協議 甲方公司 乙方 一 乙方經自薦 或經推薦 通過初步考核,雙方同意乙方在甲方試用工作,試用職務為 試用期個月,自年月日起計。有特殊貢獻者可提前轉正。二 試用期工資為 a類月工資總額 基本工資元 業績提成 稅前 b類月工資總額 基本工資元 稅前 三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應遵守政策法規和甲方制度...

員工試用期合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現住位址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有關的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一 乙方的崗位 工種 為 部門崗位 在試用期內,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二 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