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層幹部管理規定

2021-03-04 09:48:05 字數 2588 閱讀 6964

(討論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幹部制度改革,加強對中層幹部的管理,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上級有關幹部管理規定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層幹部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兩年。任期屆滿,職務自動解除。中層幹部不論是初任還是連任,都實行競聘上崗。

第二章學校內部機構和中層幹部的設定

第三條學校內部機構的名稱、數額和中層幹部職數根據區教育局和上級有關規定確定。學校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科學整合、優化組合、建設高效團隊的原則,學校內設機構為:德育處、教學處、辦公室、總務處,群團組織為:

工會、少先隊。中層幹部名稱為:主任、副主任、工會副主席、少先隊大隊輔導員。

第三章中層幹部的任職條件

第四條選拔任用中層幹部要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和幹部的「四化」方針。中層幹部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政治立場堅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忠誠於教育事業,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

2.具有中層職位所要求的組織領導能力和專業知識水平,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其中,35周歲以下的,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碩士及以上學位。

3.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堅持原則,廉潔勤政,嚴於律己,聯絡群眾,團結同志,有較高的群眾威信。

4.按教育規律辦事,勇於開拓創新,工作成績突出,近兩年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5.提拔擔任學校中層正職的,一般應具有中層副職兩年以上經歷,且年齡不超過45周歲;提拔擔任中層副職的,一般應具有五年以上教齡,且年齡不超過40周歲。

6.中層幹部可以連任,但在同一崗位且同一職級原則上至多可連任三屆。

7.任期屆滿的中層幹部,任期內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競聘下一任期的資格;有獲得優秀等次的,同等情況下,可優先任用。

8.表現特別突出、工作急需,經黨政工聯席會議研究,可縮短任職年限或越一級參加競聘,但除具備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榮獲區級及以上綜合性榮譽稱號、區級及以上優秀共產黨員、廉潔勤政好幹部稱號、近兩年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教學業務突出(獲區級及以上學科帶頭人、教學能手、特級教師或區級及以上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等稱號之一)、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

第四章中層幹部選拔任用的原則和基本程式

第五條中層幹部選拔任用原則

1.黨管幹部原則;

2.德才兼備、任人唯賢原則;

3.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4.公開、平等、競聘、擇優原則;

5.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六條中層幹部選拔任用的基本程式

中層幹部的選拔任用由學校黨組織組織實施,原則上按以下程式實行競聘上崗。

1.制定競聘上崗實施意見,報區教育局人事科審查。實施意見內容包括競聘職位、任職條件、選拔範圍、方法程式、時間安排、組織領導和紀律要求等。

2.動員報名。召開競聘上崗動員會,公開競聘職位、競聘資格條件和競聘上崗程式、辦法,進行思想發動,組織好報名工作。

3.資格審查。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公布符合競聘條件人員名單。

競聘上崗人數與競聘職位數一般不低於2:1的比例。因特殊情況,確不能形成有效競聘比例的,由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研究,推薦合適人員擔任。

4.民主測評。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符合競聘條件人員進行民主測評。參加民主測評的人數一般不少於本校教職工總數的80%。

5.競職演說。

6.確定考察物件。

7.組織考察。對考察物件的德、能、勤、績、廉、學等方面的表現情況進行全面考察。

8.確定擬任人選。學校黨組織成員集體聽取考察情況,集體研究確定擬任人選。

9.公示。對確定的擬任人選,在校內公示,公示時間為3天。

10.任用。

第五章中層幹部的考核

第七條實行中層幹部逐年考核制。考核內容分德、能、勤、績、廉、學六個方面。考核時間一般安排在區教育局黨工委對校長年度考核之後。每學年對考核優秀的幹部予以表彰。

第八條建立中層幹部考核檔案。每學年結束後,根據中層幹部公開述職、民主評議、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兩年任期屆滿,中層幹部寫出任期總結,學校黨組織對中層幹部寫出考察意見。

上述材料一併存入幹部考核檔案。

第六章中層幹部的待遇

第九條中層幹部津貼充分體現優勞優酬的原則。因違法亂紀和嚴重失職被解職的,或因個人原因辭去中層幹部的,離崗後不享受中層待遇。

第七章中層幹部的培養

第十條學校努力提供機會,搭建平台,促進中層幹部個人成長。

第十一條本著有利於全面提高中層幹部的政治業務素質,有利於中層幹部培養鍛鍊成長,有利於加強幹部隊伍建設的原則,學校有計畫地對有發展潛力和培養前途的年輕幹部定期進行內部輪崗交流。

第十二條對特別優秀的中層幹部,學校將作為後備幹部第一梯隊重點培養。

第八章紀律與監督

第十三條中層幹部在任期內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將予以降職或免職:

1.不服從組織分工和調動。

2.年度考核不合格。

3.工作中有重大失誤或嚴重失職造成不良影響。

4.犯有政治、經濟等方面錯誤。

第十四條中層幹部選拔管理工作必須自覺接受區教育局黨工委及學校教職工的監督。

第九章附則

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中層幹部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泰州市姜堰區東方巴黎城小學校長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則以上級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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