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興隆裁判文書製作規範

2021-03-04 09:48:43 字數 4975 閱讀 5259

黑龍江省紅興隆農墾法院

民事案件裁判文書製作規範

目錄第一編基本要求

第二編裁判文書諸要素寫法

第一章首部

第一節組成

第二節標題

第三節案號

第四節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的情況

第五節案件由來、審判組織和審理過程

第二章事實

第一節組成

第二節訴辯理由和主張

第三節舉證、質證和認證

第四節事實的認定

第三章理由

第四章判決主文

第一節基本原則

第二節常見寫法

第五章尾部

第三編裁判文書製作的其他規範

第一章標點符號的用法

第二章數字的用法

第三章計量單位的用法

第四章序次語的用法

第五章法律的援引方法

第六章關於排版印刷標準

第一編基本要求

第一條為規範紅興隆農墾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提高案件審理和卷宗裝訂質量,根據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裁判文書製作規則(試行)》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民事案件判決書的製作適用本規範,民事調解書、民事裁定書及其他民事法律文書的製作要求,參照本規範執行。

第三條裁判文書外觀,要格式規範、莊重整潔。紙張、印章、版式、字型、字型大小、標點符號等要規範使用。行文無錯別字或不通順的語句。

第四條裁判文書內容,要以當事人能夠及時、準確獲得公正的裁判為前提,根據個案案情,簡案簡寫,繁案精寫。

第五條裁判文書用語要中性、嚴肅、確切。要語言精練、意思完備,含義明確、具體、唯一。

第六條表述國家、地區、位址、當事人和標的物名稱,原則上不直接使用外文或其縮寫形式,應在第一次出現中文譯名時用括號標註外文名稱或者其縮寫形式。

中文譯名除社會長期沿用或者普遍習用者外,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華社的譯名或者其他權威辭典為準。

第七條專業術語的名稱和含義,必須按權威辭典或者通用教科書確定。

第八條除引用史料和當事人陳述原文外,已明文規定不得使用的舊名詞,應採用新的名稱,盡量不用方言、土語、口語等。如「洋灰」、「黃豆」應改稱為「水泥」、「大豆」。

第九條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判決案件,如果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裁判文書應體現簡易性,可以簡要說明證據,高度概括事實,可以簡要說明或不說明定案理由。案情相同或相近的,可以採取格式化的裁判文書。

第十條案情複雜或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裁判文書必須由首部、事實、理由、主文和尾部等要素構成。

第十一條調解結案的裁判文書,事實和理由部分可以簡寫,經當事人同意可以不寫。

首部、正文和尾部不應簡寫。

第二編裁判文書諸要素的寫法

第一章首部

第一節組成

第十二條裁判文書的首部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一)裁判文書標題;

(二)案號;

(三)當事人及訴訟**人的基本情況;

(四)案件由來、審判組織和審理過程。

第二節標題

第十三條裁判文書標題由製作法院名稱和法律文書名稱組成。

第十四條裁判文書標題中的法院名稱應與最高人民法院製發的印章一致。

第三節案號

第十五條裁判文書案號系案件的序列編號,由立案年度、製作法院代字、案件性質代字、訴訟程式代字和案件序號組成。

第十六條乙個案件只能有乙個案號。相同名稱的法律文書在一案中多次使用的,應採用在案件序號中的阿拉伯數字後加「—×」的表示方法。如「〔2009〕紅民初字第52號」和「〔2009〕紅民初字第52—1號」。

第四節當事人及訴訟**人的基本情況

第十七條本部分當事人及訴訟**人的名稱應使用全稱。

第十八條當事人為自然人的,表述其基本情況時,應依順序寫明姓名(如有與案情有關的別名、化名或綽號,應當在其姓名後括注)、居民身份證號碼、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地(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都應寫明,先戶籍地後住所地)。

(一)居民身份證號碼表述為「公民身份號碼×××」;

(二)出生日期表述為「×年×月×日出生」;

(三)民族表述為「×族」;

(四)職業表述中,有職業的,應具體說明單位和職務,無職業的,表述為「無職業或無固定職業」;

(五)住所地表述為「住×××」。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的,表述為「現住×××」。位址要寫明所處的省、市、街道及具體門牌號碼。

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當事人,按上述規定表述,表述職業時寫明「……業主」,但勞動爭議訴訟中,個體工商戶的表述,參照本規範第二十條。

第十九條當事人為法人的,表述其基本情況時,應依順序寫明法人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地,另行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和職務。此表述原則上應與《法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證》的登記內容一致。

(一)組織機構**表述為「組織機構**×××」;

(二)住所表述為「住所地×××」;

(三)法人的正職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應稱為「法定代表人×××」;

職務表述應簡單明瞭。如八五三農場場長,可表述為「該農場場長」,不宜表述為「八五三農場場長」或「該場場長」。

第二十條個人合夥等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有營業執照),參照第十九條規定表述,但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應稱為「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訴訟參加人應按主動被動、內外、主次關係排序:

(1)共同訴訟的,原則上應按法律關係主次和當事人主張排列順序。例如借款合同中有擔保的,借貸法律關係主體在前,擔保法律關係主體在後;

(2)當事人委託兩名訴訟**人的,**人的基本情況應分別表述。**人有本單位職員的,本單位職員在前,外單位人員在後;**人為同一單位或均為律師的,被特別授權的**人在前,一般授權的**人在後;**許可權相同的,參加庭審的**人在前,不參加庭審的**人在後。

第五節案件由來、審判組織和審理過程

第二十二條審判組織形式為普通程式的,應表述為「依法適用普通程式由審判員×××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簡易程式的應表述為「依法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審判員)×××獨任審理」。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拒不到庭的,應寫明「×××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傳票系公告送達的,應寫明「×××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未到庭」;當事人未經法庭許可退庭的,應寫明「×××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簡要說明發回重審的有關過程 。

不公開審理的,應寫明不公開的理由。

表述上述內容,可根據時間發生節點的先後順序說明。

第二章事實

第一節組成

第二十四條裁判文書的事實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訴辯理由和主張;

(二)舉證、質證、認證情況;

(三)事實的認定。

第二節訴辯理由和主張

第二十五條表述當事人的訴辯理由和主張要簡練準確、全面客觀,不能照搬照抄起訴狀、答辯狀或隨意取捨其中內容。

第二十六條表述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時要明確全面,在不違反當事人意願和本義的前提下,可以對其表達的真實含義進行歸納提煉,但不能偏離當事人真實含義,不能遺漏當事人表達的主要內容和訴訟請求。

當事人意思表述混亂的,應通過釋明方式核實當事人真實意思。對當事人不規範、不適當言辭或用語要進行修正。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一併寫明。

第二十七條表述答辯意見時,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事實、理由、訴訟請求所作的認可或辯駁意見,應主要反映。

被告**前未提交答辯狀,在庭審時口頭答辯的,可表述為「被告×××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其在本院庭審中口頭答辯稱,……」。

第二十八條在「原告訴稱」、「被告辯稱」、「第三人述稱」部分,除直接引語外,不使用「我」、「我方」、「我單位」、「我公司」、「我院」、「你」、「你方」、「你單位」、「你公司」或者「他」、「他方」等用語,應根據情況和訴訟參加地位使用「原告」、「被告」、「本院」等法律人稱,或者直接使用該當事人名稱,並靈活使用「其」、「之」、「對方」等指代方法。

第二十九條爭議焦點應為解決案件的關鍵性問題和焦點問題,確定方法可參考如下:

(一)爭議焦點應與裁判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也是判決主文產生的基礎;

(二)爭議焦點應圍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來確定,脫離當事人訴訟請求和主張的,不能成為爭議焦點;

(三)爭議焦點應圍繞訴辯雙方相互對立觀點所指向的物件來確定;

(四)爭議焦點應圍繞當事人舉證、質證及法院認證的核心來確定。

第三十條提煉出的爭議焦點要徵詢當事人意見。

第三節舉證、質證和認證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經質證無異議的,可直接將有關證據名稱進行羅列式表述。例如「原告為支援自己的上述訴訟主張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催款通知……,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第三十二條表述舉證、質證情況時,對涉及案件爭議焦點且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要詳加敘述:

(一)應對證據提交者、證據形成日期、**、名稱、形式、份數、內容和證明目的等作詳細介紹;

(二)表述形式上,可以根據證據數量、類別以及對爭議焦點的證明作用採取逐一表述或分類表述的方法;

(三)根據證明目的不同,逐項敘述其內容的同時,要對證據做必要的梳理,分清主次,進行適當的順序安排,避免簡單證據羅列。

第三十三條表述鑑定結論一般只寫鑑定結果即可,不應完全搬抄鑑定內容。

鑑定方法、鑑定程式是否表述,要根據爭議焦點決定取捨。

第三十四條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應作相應說明。

第三十五條表述質證意見,應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而發表,並按當事人所舉證據對應說明。

表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可採取一證一質或一組一質的方式,也可將當事人的質證意見進行歸類敘述,具體視案情而定。

當事人對另一方所舉證據,部分有異議的,應將其異議理由逐一詳述。對無異議的證據則可用「無異議」概述。

第三十六條證據認證是法官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綜合當事人質證意見,對證據能否採信作出的主觀評判。

證據認證是法院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審查判斷,而非對事實的認定。

第三十七條認證意見表述可以視情形而定:

(1)當事人舉證、質證情況是逐一表述的,可逐一認證;

(2)當事人舉證情況是逐一表述,質證意見是集中表述的,認證意見也可集中表述;

(3)對同種類或無爭議的證據,可作概括性認證。

第三十八條法院對證據效力的認定與當事人意見不一致的,裁判文書可採取包括駁論式在內的論證方式闡述認定理由。

裁判文書製作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製作,提高裁判文書質量,根據有關法律 司法解釋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訴訟文書樣式 試行 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 樣本 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 試行 結合我省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範。第二條裁判文書製作規範分寫作規範和技術規範。寫作規範適用於依普...

裁判文書製作中院

關於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民事裁判文書製作指南 的通知 徐中法民一 2009 8號 各區 縣 市 人民法院民一庭 人民法庭 今年以來,市中院民一庭將裁判文書製作作為重點調研課題,在兩級法院條線開展調研活動,和研究室共同舉辦第二屆徐州司 壇 民事裁判文書製作理念和技術規範 研討會。從調研 論壇等...

民商事裁判文書的製作與說理

4 技術規範不符合要求。判決書中對數字 年代 度量衡 印製版式等技術規範和標點符號等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新聞出版署制定的 標點符號用法 的規定。但還存在數字用法不規範,年代簡寫,製作粗糙,文字 標點符號錯漏等不規範現象。如每頁多達 30 多行,行間距太小 逗號與冒號誤用 分號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