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個人

2021-03-04 09:57:00 字數 1370 閱讀 6190

借款人應按照貸款人指定賬戶,戶名進行還款。

第七條擔保

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擔保方式為

第八條宣告與承諾

若發生下列情形,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

a. 進行任何形式的聯營、與外商合資、合作、承包經營、重組、改制、計畫上市等經營方式的變更;

b. 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財產或擔保物被查封、扣押或監管,或在擔保物上設定新的擔保;

c. 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申請破產等;

d. 借款人在其它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e. 出現經營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等情形;

第九條違約事件及處理

下列事項之一即構成或視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事件: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對貸款人的支付和清償義務;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或未將獲得的資金用於本合同約定的用途;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宣告不真實,或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貸款人有權視具體情形分別或同時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擔保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

3、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

4、行使擔保物權;

5、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6、貸款人認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條權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項下部分或全部權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擔部分或全部義務、責任,並不構成該方對該權利的放棄或對該義務、責任的豁免。

一方對另一方的任何寬容、展期或者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其根據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任何權利,亦不視為其對該權利的放棄。

第十一條變更、修改與終止

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或修改,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在其項下權利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前不得終止。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法律適用、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本合同生效後,因訂立、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三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借貸雙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借貸雙方各執乙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貸款人:

有權簽字人有權簽字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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