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擔保合同2機器裝置

2021-03-04 09:58:06 字數 1431 閱讀 1360

5.3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4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轉移、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並不得實施降低抵押物價值的任何行為。

5.5抵押期間,乙方負責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5.6乙方保證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

5.7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5.8乙方不得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的任何情況。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四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 o%支付違約金。

6.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並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 0%支付違約金。

6.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其應按抵押價值總額的1 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在甲方履行了代償義務之日起三日內未受乙方清償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檔案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發生合併、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通知

9.1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位址或傳真傳送,傳送日即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位址郵編傳真

9.2乙方上述位址或傳真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次日內書通知甲方。

9.3若乙方提供位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後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傳送傳真或傳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傳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第十條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11.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論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協議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年月日附件一: 年月日,抵押物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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