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4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轉移、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並不得實施降低抵押物價值的任何行為。
5.5抵押期間,乙方負責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5.6乙方保證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
5.7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5.8乙方不得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的任何情況。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四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 o%支付違約金。
6.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並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 0%支付違約金。
6.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其應按抵押價值總額的1 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在甲方履行了代償義務之日起三日內未受乙方清償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檔案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發生合併、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通知
9.1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位址或傳真傳送,傳送日即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位址郵編傳真
9.2乙方上述位址或傳真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次日內書通知甲方。
9.3若乙方提供位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後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傳送傳真或傳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傳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第十條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11.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論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協議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年月日附件一: 年月日,抵押物清單。
機器裝置抵押合同
合同編號 抵押權人 代表人通訊位址 抵押人 代表人通訊位址 租賃人 代表人通訊位址 為確保合同 以下稱主合同 的履行,抵押人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機械財產作抵押。抵押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機械財產抵押。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第一條抵押物概況 1 抵押物名稱 見附件 抵押物清單 2 ...
動產抵押機器裝置抵押合同
裝置抵押合同 編號 抵押權人 代表人通訊位址 抵押人 代表人通訊位址 為確保合同 以下稱主合同 的履行,抵押人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抵押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財產抵押。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第一條抵押物概況 1 抵押物名稱 見附件 抵押物清單 2 抵押物總價值為 大寫元...
機器裝置抵押合同空白
抵押合同 合同編號 抵押權人 代表人通訊位址 抵押人 代表人通訊位址 為確保合同 以下稱主合同 的履行,抵押人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抵押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財產抵押。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第一條抵押物概況 1 抵押物名稱 見附件 抵押物清單 2 抵押物總價值為 大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