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的審查重點

2021-03-03 23:43:23 字數 1401 閱讀 4049

1、審查證人的主體資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辯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2、審查證人與當事人的關係:主要審查是否有親疏關係或者感情上的聯絡,或者案件的處理與其有某種程度上的利害關係。

3、審查取證過程是否合法:主要審查取證的地點、取證的主體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變相限制證人人身自由,或者誘證、騙證、指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取證等非法取證情形,對於非親筆書寫證言的證人的陳述筆錄,還要審查是否將筆錄內容交證人閱讀或向證人宣讀。

4、審查證人作證時是否受人為因素影響:主要是審查證人作證前是否受到外界影響,如受當事人及其親屬的威脅、收買、欺騙或者受到自己親友的勸說、叢恿、指使等,這些外部人為因素的干擾,都有可能造成證人故意作偽證。

5、審查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客觀環境:主要審查證人感知事實時的天氣、光線、周圍雜訊、對環境的熟悉程度。如機器轟鳴就對人物對話的聲音判斷容易失實。

6、審查證人感知案件時的主觀環境:如括證人的感知力、視覺、聽覺、觸覺、味覺等,以及證人心理的智力水平,如經驗、情緒、性格等。如交通事故的目擊證人是否具有駕駛經驗,當時的心理狀態,注意力是否集中,對感知的準確性產生一定影響。

7、審查證人記憶所感知事實的狀況:證人陳述以前所感知的事實的準確性,依賴於其記憶狀況,這種記憶受多方面的影響,審查年齡對記憶的影響,案件事實對證人而言是極不尋常的還是司空見慣的,證人感知事實到陳述事實之間的時間間隔的長短,證人感知事實時是有意識的記憶還是無意識的記憶,證人感知事實後是否受到外界的暗示進而影響其對事實的記憶。

8、審查證人表達所感知事實的狀況:作證時的語言能力和表達能力,是積極主動的還是被動的,是聚精會神地回憶還是心不在焉地信口開河,是非常肯定的語氣還是似是而非的或者帶有猜測推斷的語氣,證人作證時是否有充分的時間回憶還是非常倉促地作出陳述。

9、審查證人證言的內容:對證人證言本身的審查是判斷證言真實性的重要手段,審查前後是否有矛盾,是否前後不連貫,是否有違生活常識、生活規律或普遍情理之處,是否存在前後多次作證但內容存在重大出入的情況。

10、審查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之間的印證性:主要審查證言是否與其他證據之間存在不能排除的實質矛盾,是證言中主要事實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還是次要事實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是與其他證據中的個別證據存在矛盾還是與大多數證據存在矛盾,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證人證言高度一致,如事實的各個方面、事情發展的每個細節都陳述得完全一致,甚至連陳述的語句、用詞都完全吻合的,同樣要懷疑這些證言的真實性。

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排序規則是:與當事人有親屬或密切關係的人的證言小於普通證人證言,內容穩定一致的證言,大於內容不穩定的證言,多個證人或證人與當事人就某一情節作證存在合理矛盾的證言大於一致的證言。

正是因為證人感知事實時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不同證人同時感知同一事實,其各自所作的證言也必然存在差異,所以證人證言永遠是真實與虛假的結合,沒有乙份證人證言百分之百真實的,也沒有乙份證言是百分之百虛假的,不能因證人證言中存在虛假部分或與其他證據相矛盾的地方,就一概否認該證言的證明力。

證人證言的效力問題

實務中我們常說 違紀處理難 無非是說在很多情況下單位不能找到有力的證據證明單位的主張,於是很多單位試圖找本單位的員工作為證人,用以證明相關事實的存在。那麼證人證言的效力到底應該怎麼認定呢?證人證言不同於書證與物證,具有一定的主觀性,為此一般來講,證人需要出庭作證,並對作證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比如公法...

證人證言的效力問題

實務中我們常說 違紀處理難 無非是說在很多情況下單位不能找到有力的證據證明單位的主張,於是很多單位試圖找本單位的員工作為證人,用以證明相關事實的存在。那麼證人證言的效力到底應該怎麼認定呢?證人證言不同於書證與物證,具有一定的主觀性,為此一般來講,證人需要出庭作證,並對作證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比如公法...

如何認定證人證言的效力

一 如何認定證人證言的效力?證人證言應當是證人耳聞目睹的與案件有聯絡的客觀情況,即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 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以及發生爭議的事實。對於證人提供的證言只要其能將這些事實陳述清楚即可,並不要求證人對這些事實作主觀上的評價。因此,證人陳述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應作為證言的內容 證人的分析認識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