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委託合同
誠律刑辯字第號
甲方:住所:
身份證號碼:
聯絡**:
乙方:四川誠協律師事務所
位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城南廣寧北路172號
聯絡**:0826-*******
郵編:638000
甲方因涉嫌一案,特聘請乙方律師作為其一審階段的辯護人,至一審終結時止。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以下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合同。
一委託事項
1、甲方委託乙方指派律師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2、甲方授權範圍及指定律師詳見其《授權委託書》。
3、乙方接受上述委託。
二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如實向乙方律師介紹案情,及時提供所掌握的證據、材料,保證所提供的證據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積極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
2、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按時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三乙方義務
1、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
2、會見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對指控的意見及對案情的敘述;
3、按時出庭,依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4、根據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線索,盡可能調查或申請法院調查可能證明其無罪、罪輕等方面的證據。
四律師費用
1、甲、乙雙方確定的律師費為元,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乙方支付。
2、根據甲方的要求,乙方為完成甲方工作的外地差旅費(包括交通、通訊、食宿)由甲方承擔。
3、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師費後,應當向甲方開具正式發票。
五付款方式
1、以現金方式直接支付給乙方財務。
2、支付期限為:⑴、自本合同生效後日內支付元人民幣。
自日內支付元人民幣。
本合同終止後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並結清有關費用。
3、甲方以前款約定方式之外的方式支付律師費或其他費用的,未經乙方開具正式發票或有效收款憑證的,視為甲方未按約定支付。
六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或者無故終止履行本合同,應當自行承擔本案訴訟不利的法律後果,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對所收取的律師費不予退還,並且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應付而未付的律師費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2、乙方如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或者無故終止履行本合同,一經有權機關審查認定乙方負有過錯責任,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要求乙方退還甲方已付的部分或者全部律師費。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甲、 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需修改、補充,甲、乙雙方應當另行協商,簽訂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⒈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律師的。
⒉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的;
⒊因乙方律師違反執業禁止規定、保密規定導致損害甲方利益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⒈委託人、犯罪嫌疑人故意隱瞞事實,或者要求乙方律師幫助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
⒉委託事項或要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⒊逾期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應當預付或支付的律師費的。
八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廣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合同修改與存放
1、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需修改、補充,甲、乙雙方應另訂協議。
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十合同的生效與期限
本合同自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託事項終結、雙方帳清之日終止。
十一合同修改與效力
根據本合同履行及訴訟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情況,甲、乙雙方可另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或蓋公章乙方:四川誠協律師事務所
簽字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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