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損失及其賠償

2021-03-04 00:34:12 字數 1744 閱讀 3420

依不同標準,違約金可分為:

(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

(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國的違約金制度相容以上各種形態,合同法則做了全新的規定。

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是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一);

(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金);

(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不同於一般合同義務)。

關於違約金的性質,一般認為,現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於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

通說認為此種約定並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2.違約金的增加或減少。違約金是對損害賠償額的預先約定,既可能高於實際損失,也可能低於實際損失,畸高和畸低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為此,各國法律規定法官對違約金具有變更權,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也做了規定。

其特點是:(1)以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或「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為條件;(2)經當事人請求;(3)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適當減少」。

定金責任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根據雙方約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對此擔保法做了專門規定。合同法第115條也規定:

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據此,在當事人約定了定金擔保的情況下,如一方違約,定金罰則即成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是指由於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違約責任。在發生違約事實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有過錯,才能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將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下列兩個方面的內容:

①違約責任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一方合同當事人有過錯的,由該方自己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分別承擔。例如,在來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質量不合要求,要承擔違約責任。

承攬人本應按合同規定對來料先行檢驗合格後,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攬人沒有對定作人提供的來料進行檢驗,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製成質量次的成品。在這種情況下,承攬人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②無過錯的違約行為,可依法減免責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

(二)違約必究的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為,除了免責的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不管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還是公民個人,只要因過錯違約,均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三)賠償實際損失的原則

所謂實際損失,是指違約方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在事實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般情況下,實際損失,包括財物的減少、損壞、滅失和其他損失及支出的必要費用,還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當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全面履行的原則

這裡所說的全面履行,是指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後仍應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說,違約方承擔了經濟責任後並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不能免除過錯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違約方又有能力履行,違約方就必須繼續履行未完成的合同義務。

違約責任違約形態

1 不能履行。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工作能力,為不能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不過,在我國法律上,農戶與糧棉收購單位簽訂的糧棉購銷合同等有特殊性,只要糧棉歉收,當年度額產...

違約賠償責任中實際損失的計算方式

根據 誰主張 誰舉證 的原則,守約方主張違約賠償責任,必須就其損失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因為在實踐中舉證難度較大,當前理論界乃至實務界,均存在放寬證明標準的趨勢。根據 指導意見 第1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分配證明責任,即對於可以預見的損失,違約方可能需要承擔證明其不存在的證明責任。三 關...

違約責任劃分

1.1 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屬於發包人違約 1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畫開工日期前7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 2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 3 發包人違反第10.1款 變更的範圍 第 2 項約定,自行實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轉由他人實施的 4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 工程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