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質押反擔保合同

2021-03-04 01:10:13 字數 4247 閱讀 5776

甲方(反擔保人/出質人):

(一)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組織機構**

聯絡位址

聯絡**

(二)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組織機構**

聯絡位址

聯絡**

乙方(保證權人/質權人):

名稱:組織機構**:

聯絡位址:

聯絡**:

丙方(債務人):

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組織機構**

聯絡位址

聯絡**

為確保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間,丙方與以下稱債權人/受益人)之間發生的最高金額不超過人民幣(大寫元主債務(主債務形成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貸款、信用證、票據承兌、保證函等)的實現,乙方與丙方簽訂了《委託擔保合同》(編號並為丙方向債權人/受益人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出具了保證合同或保證函。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甲方自願為乙方的上述保證擔保責任提供反擔保,且乙方接受甲方為丙方提供的反擔保。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反擔保方式

一動產質押反擔保。(質物為可以移交給乙方占有的動產,質物清單見附件一。)

二權利質押反擔保。(質押權利及憑證為: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股權、收費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它依法可以質押的其它權利,質押權利清單見附件二。)

第二條反擔保範圍

一.乙方為丙方提供保證擔保而應承擔的所有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利息損失、罰息、復息、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金、違約金、債權人/受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二.如因利率變化或計算利息等原因,造成丙方對債權人/受益人所負主債務金額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金額時,對超過的部分,甲方一併以質物或質押權利承擔反擔保責任。

三.根據乙方與丙方簽訂的《委託擔保合同》,丙方應向乙方支付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違約金、其他費用等。

四.乙方因保管質物或質押權利憑證承擔的費用等。

五.乙方因實現反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仲裁/產權過戶費、律師費、調查取證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六.乙方因承擔保證擔保責任而承擔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仲裁/產權過戶費、律師費、調查取證費、差旅費、評估費等。

七.甲方同意上述費用以乙方的請求為準,並免除乙方的舉證責任。

第三條反擔保期間

丙方與債權人/受益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間的債務未履行之日起兩年。

第四條質押登記

一.如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辦理質押登記的,則質押登記由甲方負責辦理。

二.本合同簽署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當向質押登記機關遞交符合質押登記機關要求的申請辦理質押登記的檔案。

三.甲方取得質押登記生效的檔案或憑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該檔案或憑證的原件交乙方。

四.法律、法規規定乙、丙方對辦理質押登記應盡配合或協助義務的,乙、丙方應當依法配合或協助甲方申請辦理質押登記。

五.辦理質押登記,不免除甲方向乙方交付質物或質押權利憑證的義務。

第五條質物、質押權利憑證的交付、占有及保管

一.甲方應於年月日之前將質物、質押權利憑證交付給乙方占有並保管。

二.甲方移交質物或質押權利憑證之日至反擔保權利消滅之日期間內,乙方應當確保質物或質押權利憑證完好,不得以非正常或法律、法規禁止的方式使用質物或質押權利憑證而致使其處於可能被損毀、滅失等危險狀況。

三.甲方移交質物或質押權利憑證之日至反擔保權利消滅之日期間內,如非乙方原因引起質物或質押權利憑證發生或可能發生損毀、滅失等情形時,乙方應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損毀、滅失情形的發生或防止損毀、滅失情形的擴大,並將有關情況及時、真實、完整、準確的告知甲方,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質物或質押權利憑證的價值或另行提供乙方認可的反擔保。

四.甲方移交質物或質押權利憑證之日至反擔保權利消滅之日期間內,如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質物或質押權利憑證,可能致使其損毀、滅失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要求提前清償所反擔保的債務而返還質物或質押權利憑證。

五.簽訂本合同之日至反擔保權利消滅之日期間內,甲方繼續使用、出租(租賃)或準備出租(租賃)質物或質押權利的全部或部分的,應當事先徵得乙方的書面同意。

六.簽訂本合同之日至反擔保權利消滅之日期間內,乙方有權對甲方繼續使用、出租(租賃)質物或質押權利的情況進行檢查,甲方對乙方經檢查後所發現的問題而提出的整改意見應當執行。

七.簽訂本合同之日至反擔保權利消滅之日期間內,甲方轉讓質物或質押權利應當經乙方書面同意,轉讓所得價款應當立即向乙方清償所反擔保的債務。轉讓質物或質押權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另行提供乙方認可的反擔保;如甲方不按乙方要求提供的,不得轉讓質物或質押權利。

八.簽訂本合同之日至反擔保權利消滅之日期間內,因質物或質押權利損毀、滅失所獲得的賠償金應立即向乙方清償所反擔保的債務。

九.簽訂本合同之日至反擔保權利消滅之日期間內,質物或質押權利發生或可能發生價值減損等情形時,甲方應首先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價值減損情形的發生或防止價值減損情形的擴大,並將有關情況及時、真實、完整、準確的告知乙方。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質物或質押權利的價值或另行提供乙方認可的反擔保。

第六條質物或質押權利的保險

一.甲方應當為質物或質押權利辦理財產基本險及附加險的投保手續,並從本合同簽署之日起的次日零時使上述保險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甲方應向乙方交付相關保險憑證。

二.甲方應在上述保險的合同等相關法律檔案中註明,乙方為第一受益人,且乙方的受益權不受任何附加條件的限制。

三.上述保險的期限應在乙方為丙方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期限上延長6個月,且上述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質物或質押權利的價值。

四.簽訂本合同之日至反擔保權利消滅之日期間內,甲方應當使上述保險持續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

五.辦理上述保險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六.質物或質押權利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事故,。

七.如甲方未按照上述約定辦理保險事宜,乙方有權直接代為辦理上述保險事宜,所發生費用由甲方承擔,且不需甲方另行授權或委託。

第七條甲方承諾

一.簽訂本合同之前至反擔保權利消滅之日期間內,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進行保前調查、保中審查和保後檢查,並真實、完整、準確地提供甲方的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的資料:

1.與丙方及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等情況及變動情況。

2.面臨或即將面臨的訴訟、仲裁、行政處罰、行政聽證等情況及變動情況。

3.質物或質押權利的權屬證明情況及變動情況。

4.違法、違規等情況及變動情況。

5.如甲方為自然人時應提供身份證、戶籍證明、婚姻證明等情況及變動情況。

6.如甲方為企事業法人時應提供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經營業務許可證、組織機構**證、稅務登記證、貸款卡、開戶許可證等情況及變動情況。

7.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情況及變動情況。

二.簽訂本合同之日至反擔保權利消滅之日期間內,凡發生下列事項時,甲方或其**人(近親屬、監護人、財產管理人、繼承人)應當在發生前或發生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在發生情形過程中採取充分有效的措施確保反擔保能力不低於本合同簽訂時的水平。

1.涉及質物或質押權利的權屬爭議等。

2.涉及本合同履行事項的變更等。

3.涉及本合同聯絡位址、聯絡**的變更等。

4.涉及質物或質押權利喪失、降低或可能喪失、降低反擔保能力等。

5.涉及甲方違法、違規等;

6.涉及甲方和其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企事業法人出現下列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承包、租賃、託管、資產重組、債務重組、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兼併、分立、產權轉讓、產權贈與、合資、合作、行政劃撥、減少註冊資本、被取消或吊銷或降低經營(從業)資格(資質)、停業、整頓、解散、申請破產、關閉、事故、災難、自身形式或體制變化、遷址、股權變更(轉讓、贈與、繼承、分割)、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股東及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變更等。

7.如甲方為自然人時涉及應通知的事項:

姓名、曾用名、身份證號等法定登記事項的變更等。

失蹤、死亡、被宣告失蹤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婚姻狀況改變、出入境等事項的變更。

8.如甲方為企事業法人時涉及應通知的事項:

①工商、稅務、金融、質量技術監督、不動產、動產、經營(從業)資格(資質)、海關、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實際控制人出入境等法定登記事項的變更。

9.涉及甲方與乙方約定的其他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事項的變更。

三.簽訂本合同之日至反擔保權利消滅之日期間內,因國家需要徵用質物或質押權利時,所獲徵用補償金應立即向乙方清償所反擔保的債務。

四.當丙方未按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或乙方開始承擔保證擔保責任時,無論乙方是否擁有其他形式的反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等反擔保方式),乙方均有權要求甲方或其他反擔保人在約定的反擔保責任範圍內承擔反擔保責任,甲方不以乙方是否擁有其他形式的反擔保而拒絕承擔反擔保責任,甲方承認乙方有優先選擇任何一種或同時選擇幾種反擔保權利實現自身債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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