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士學位授予暫行辦法 1

2021-03-11 09:08:23 字數 2728 閱讀 7321

院學位字〔2006〕1號

廊坊師範學院

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二條學校成立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依據國家和省學位工作有關條例和辦法,制訂學士學位授予的工作細則;

(二) 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三) 做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的學士學位的決定;

(四) 對批准獲得學士學位的畢業生簽發學士學位證書;

(五) 研究和處理授予學士學位的爭議和其它事項。

第三條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

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九至二十五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長一人。委員會成員從我校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其中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所佔比例不應少於三分之一。

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四條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簡稱學位辦),負責處理學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學位辦設在教務處。其主要職責是:

(一) 擬定學校授予學士學位相關辦法;

(二) 初步審定申請者名單及相關材料,決定是否受理申請;

(三) 向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擬授予學士學位者名單;

(四) 對經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的學士學位獲得者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條學校各二級學院成立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本二級學院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初審和推薦工作。由七至九名具有講師及其以上職稱人員組成,其中具有教授、副教授職稱的人員比例不能少於三分之二。各二級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對本二級學院各專業學士學位申請者的思想政治表現和學業成績逐一初審;向學位辦提出學士學位擬授予者名單。

第三章學士學位授予標準

第六條學士學位申請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校規校紀,品行端正。

第七條學士學位申請者須按照學校本科專業培養方案規定,完成各項學習任務,修滿本專業畢業規定學分,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設計)及其他實踐環節,成績合格,經審核准予畢業,並達到以下學業水平:

(一) 較好地掌握本學科、專業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計算機基礎、大學外語達到學校規定的要求。其中計算機基礎課程應當通過省一級考試;非英語專業學生應參加大學英語四級水平考試,並達到學校規定的分數線標準或通過學校組織的相應等級考試;學習其它語種的學生應達到與英語水平等級考試相應等級的要求。

第八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 在校期間因違反校規校紀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處分者;或受兩次及其以上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者;或受記過處分,畢業時仍無悔改表現者;

(二) 在校期間,所學課程文科有四門次及其以上,理科有五門次及其以上必修課程重修或補考經歷者;

(三) 在校學習期間曾因學業成績有試讀記錄或留降級者;

(四) 在畢業**(設計)中,有剽竊、抄襲他人成果被認定為考核舞弊者;

(五) 計算機基礎、大學外語考核未達到學校規定要求者。

第四章學士學位的申請和評定

第九條凡達到本辦法學士學位授予標準要求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依照本辦法申請學士學位。申請時需填寫《學士學位評定申請表》一式兩份。報各二級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十條各二級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本二級學院畢業生的申請進行初審和推薦:

(一) 審核本二級學院畢業生的思想政治表現、課程學習、畢業**(設計)、畢業實習等成績以及畢業鑑定等材料;

(二) 根據我校授予學士學位暫行辦法,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向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推薦本二級學院擬授予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名單,並將畢業生在校期間的學業成績以《成績登記表》形式,彙總整理後一併提交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

(三) 逐一清理核對每位申請者在校期間的獎勵和處分情況並報學位辦備案;

(四) 向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本學院授予學士學位工作中有爭議的問題和其他有關事項的建議。

第十一條學位辦將各二級學院申報的申請學士學位畢業生名單及相關材料進行複審和彙總後,報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十二條召開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審核各二級學院申請學士學位畢業生名單及相關材料,對本年度學士學位授予結果做出決議。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須有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出席,做出的決議須經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提前畢業或因休學、停學延期畢業的本科生,按其實際畢業年份申請參加當年的學位評定。

第十四條學士學位評定工作中,要堅持標準,公正合理,嚴肅認真。對各種舞弊和其他違紀行為,一旦發現,經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取消其申請資格或撤消已授學士學位。對情節嚴重者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在校期間未獲得學士學位者,以後一律不再補授。

第五章學士學位的授予

第十六條學位辦根據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評審決議,公布評定結果。負責向學士學位獲得者頒發學位證書。證書授予日期為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決議之日。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

第十八條本辦法經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院長批准後實施,並報省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學士學位評定申請表》

二00六年一月三日

主題詞:全日制本科學士學位授予暫行辦法

印發: 各部門、各單位

廊坊師範學院院長辦公室        2023年1月3日印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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