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貯存處置管理規定

2021-03-19 01:39:10 字數 1452 閱讀 1844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危險廢物的處置管理,防止汙染環境,實現危險廢物處置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汙染環境防治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一)危險廢物定義

公司在生產、檢測活動等過程中所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廢棄物及其汙染物。如廢鹼液、廢催化劑、油泥、廢油手套、廢棉紗、廢活性炭等。

(二)適用範圍

本管理規定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和處置等活動。

三、管理規定

(一)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暫存、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二)禁止車間隨意傾倒、堆置危險廢物。

(三)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暫存、轉移、處置,收集、貯存、轉移危險廢物時,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防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轉移性質不相容且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四)需要轉移危險廢物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未經批准,不得進行轉移。

(五)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安全、有效地處理好停車和處理緊急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杜絕環境汙染事故的發生。

(六)各車間負責本車間所產生的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標示和數量登記工作,在收集、分類、標示工作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對操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訓,督促操作人員佩戴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

(七)各車間對本車間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嚴格管理,對本車間所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詳細的登記,填寫《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台賬》,並對危險廢物的貯存量及時上報安全環保部。

(八)各車間對危險廢物暫時貯存場所要加強管理,定期巡檢,確保危險廢物不擴散、不滲漏、不丟失等。

(九)危險廢物產生時,所在車間要做好職工的勞動防護工作,禁止出現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危險廢物產生後,要及時運至貯存場所進行貯存。

(十)各部門應當制定危險廢物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事故演練。發生危險廢物汙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汙染危害,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門和個人,並及時向安全環保部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十一)標識管理

(1)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必須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2)收集、貯存、運輸、利用、綜合利用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十二)申報登記制度

(1)車間產生的危險廢物種類、性質、數量、濃度、轉移(或綜合利用)去向、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場所,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內容和程式,如實向安全環保部進行申報登記。

(2)危險廢物的產生數量、去向必須有嚴格的台賬記錄,記錄危險廢物產生和流向情況,確保危險廢物不非法流失,合法利用或處置。

四、附則本管理規定由安全環保部制定並負責解釋。

五、附件

1、危險廢物產生記錄表

2、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記錄

3、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處置交接記錄

危險廢物處置合同

7 若甲方採用網上電子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仍需按照環保局要求完成填寫。8 甲方負責在其內部建立固定的危險廢物儲存點 參照 危險廢物儲存汙染控制標準 並將待處置的危險廢物全部集中到儲存點,分類包裝,以便裝卸,運輸。9 甲方應提供符合 危險廢物收集 儲存 運輸技術規範 的容器,對包裝容器的安全和環保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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