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連帶責任

2021-03-19 05:15:30 字數 4460 閱讀 8974

第一節民事連帶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連帶責任糾紛的相關規定在我國民商事法律領域是非常常見的,它也是訴訟活動中最容易涉及到的責任型別之一。可能產生連帶責任糾紛的情形是多種多樣的,在法院的審判實踐中,不可能沒有連帶責任糾紛的身影存在,雖然每乙個法院接觸到所有型別的民事糾紛的可能性不高;就我過全部法院審判實踐活動的整體情形來看,所有的連帶責任糾紛案件的型別都在審判實踐中出現過,各個地區的差異就在於糾紛的數量多少不一。眾所周知,立法具有天然的滯後性,它總是在社會實踐中出現問題之後才會做出反映。

這一現象反映到連帶責任糾紛領域便是我國法律規定中並不會出現實踐中並未發生過的民事責任糾紛的型別,這一現象反映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便是連帶糾紛案件數量上不佔太大比例,就在這極小一部分的比例當中,疑難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這一現象有著很深層次的原因,就我郭司法解釋產生的制度體系來看,疑難案件實行逐級上報批示制度,上報批示的最終單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會指定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之後會產生指導性的答覆。

縱觀《民法通則》頒布實施之後最高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來看,涉及連帶責任問題的司法解釋只有不到二十件。就這僅有的幾件司法解釋來看,所涉及的領域主要是商事擔保、勞動爭議、民事**、破產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網路著作權糾紛等等,分布領域十分寬泛。就檔案所反映出來的內容來看,主要有法律解釋型、法律補缺型、反映實踐型等,其中反映實踐的司法解釋占有很大比例。

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法官和法院是不能做出審判決定的,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說,現存的各種關於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為法院的審判實踐活動提供了產生的依據。然而文字層面的司法解釋並不能窮盡實踐活動中的種種情形,在這些缺乏直接審判依據的案件中法院只能根據審判經驗和相關間接條文做出決定,這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體現。

第二節民事連帶責任司法裁判存在的問題

一、連帶責任使用範圍被隨意擴大

在實踐中,雖然有司法解釋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輔助,但是也未能避免審判過程中任意擴大連帶責任適用範圍這一情形的發生,濫用連帶責任的情形屢禁不止。這些情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未將連帶責任與其他責任做出區分;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按份責任、不可分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從字面意思來看是十分相近的,但是事實上它們的含義相差甚遠,這就要求在開展連帶責任糾紛審判活動時要詳細辨別,在進行充分的辨別活動之後在進行法律適用等工作。

其次,實踐中還會出現將連帶責任與混合責任混同的情形。這些情形的x存在使得實踐中的法律適用常常出現混亂。在分析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是我們既要從法官業務素質著手,也要分析各地區是否存在統一執法上的紕漏這一問題。

就法官業務素質來說,法官在面對不真正連帶責任這一種情形時所反映出的困難更加明顯。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一種十分複雜的情形從形式上來看它具有連帶責任的外觀,從內容上看,它又不是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歷史並不久遠,是近年來才被學界提出並被審判領域採用的,在它被提出來之前,大量的不真正連帶責任被劃分為連帶責任,在法律適用上也與連帶責任並無不同。

2、訴訟形式的適用不統一

訴訟、調解、和解是現代社會糾紛解決的主要方式,訴訟是這些形式當中有公權力介入的一種形式,訴訟常常會涉及當事人、案由、訴訟請求等細節組成,它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手段之一,常常會伴隨權利義務的再分配。訴訟有不同的分類方式,比如單獨訴訟與共同訴訟,共同訴訟又可以分為必要共同訴訟與普通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所涉及的當事人中,有至少一方為兩人及兩人以上,訴訟所涉及的利益或物品往往是同乙個或同一種,人民法院必須在乙個審判活動中解決。標的是同乙個,並且是確定的同乙個是必要共同訴訟的特殊之處。

「訴訟標的共同」理所當然地要求標的物不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但是訴訟標的不具有共同性時,就要求法官根據情況做出裁定。所以,部分研究人員依託國外民事訴訟立法經驗提出了對必要共同訴訟進行分門別類的討論的主張。

具有牽連關係是民事連帶責任的主要特徵,這是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共同認可的,所以,理論界和實務界也都公認連帶責任是加重責任人負擔的一種責任。連帶責任存在與共同訴訟的情形也是被大家所認可的,共同訴訟中當事人較多,各地在選擇連帶責任共同訴訟形式的過程中也會出現各種不同情況,比較流行的處理方式是將連帶責任訴訟比照必要共同訴訟的模式進行處理,也有一部分法院不這樣處理,他們依照普通共同訴訟的方式進行訴訟。

3、連帶責任司法判決不明

在建設法治國家的潮流下,訴訟作為糾紛解決的最主要方式在實現公平正義的過程中發揮著中流砥柱的作用。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連帶責任都是一種牽涉主體眾多、主體之間具有相關性、事實和利益也具有相關性、給付利益具有統一性的的民事責任。連帶責任不僅會影響到身處共同關係之中的人,也會對關係以外的人產生影響,這裡所說的關係以外的影響是指對權利與共同責任人以外的人所造成的影響,這種影響又被稱為外部效力,而責任主體內部的關係又被稱為內部效力。

在審判實踐過程中,法官往往將主要精力放在處理內部效力之上,責任人內部的問題很少考慮,比如責任人的訴訟過程中提出反訴時法官往往對此不予理會。導致出現這一情況的另外乙個原因是責任人本身也很少有人意識到這一問題,對於責任承擔的具體分配情況也缺乏約定。在責任人意識到內部責任承擔份額的場合下,承辦法官也會由於一些原因不予受理,這類原因主要由案件結案率這一因素構成,這就使得在實踐中許多案件只是很侷限性地點明了連帶責任,對於與連帶責任相關緊密的其他問題並未予以考慮,經常採取讓當事人自行處理的方式進行解決,在自行解決無法滿足需要時再請求公權力介入才會被法院關注。

連帶責任案件的判決存在瑕疵時不僅會導致責任主體內部的爭議,也會使得權利人無法以最快速、最經濟的方式獲得補償、賠償等,使得社會資源、司法資源被浪費。在實踐中,法官不應當將內部責任和外部責任的效力割裂開來,二者是的處理情況息息相關,相互影響,這也是連帶責任的特色之一。連帶責任的內部求償機制是執行連帶責任判決時不能迴避的乙個問題,也是產生內部責任分配的主要原因。

一部分責任人在對權力人履行義務之後理所當然地獲得了向其他責任人求償的權利,這是無可厚非的。正如在目前司法實務中,帶責任的對外清償制度的無序濫用一樣,連帶責任的內部責任承擔、求償問題也面臨著同樣的困境,畢竟責任承擔這一問題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做為支撐,在實踐之中也由於法官業務素質差異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問題而出現了許多不同的解決方式。部分地區會要求責任人就內部責任分配問題進行單獨的訴訟,而不是在處理它們與權利人的糾紛時一同處理,這使得責任共同體中的一部分人承擔著超出自己責任範圍的責任時需要再支出成本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這種模式不利於鼓勵「與人為善」,是一種不經濟也不符合公平正義要求的權利救濟途徑,不符合的法治中國的理念。

雖然在實踐中和制度上這一問題都存在諸多紕漏,但是我國司法領域和學術界從未停止過對這個領域的探索問題,比較明顯的例子有《關於生效判決的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後,應以何種訴訟程式向債務人追償問題的覆函》和法釋(2000)第44號《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它們都致力於解決連帶責任訴訟中共同責任人的內部求償問題,然而,它們並沒有起到理想的效果,若要達到完美的狀態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的不斷努力。

四、連帶責任案件裁判的執行不規範

在訴訟程式中不僅會有判決產生,也會涉及到執行問題,畢竟乙個得不到執行的判決時沒有存在意義的。法院的執行程式不會自動啟動,它需要一系列觸發因素,最常見的觸發因素是承擔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能夠履行而故意不履行,不配合司法活動。民事訴訟執行程式致力於督促判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實現,同時對民事執行程式中需要的手續、細節、步驟做出規定。

乙個案件的完結需要以判決被執行作為標準,執行是審判程式的延續,也是審判結果切實發揮作用的保障方式,是保障權力人利益的直接途徑。然而執行程式並不是每乙個案件都要經歷的,它只在權利人通過自身努力無法實現權利履行時才會啟動,是與當事人正當權利緊密相關的乙個環節。沒有被實際執行的判決只是一場浪費時間、金錢、司法資源的無謂的努力,除非權利請求人的目的只是想在判決中獲得精神安慰,這種情況在實踐中是很少出現的。

總的來說,執行問題在連帶責任案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鑑於對連帶責任在實際案件中所表現出來的形式來看,它的執行具有與普通案件十分大的不同,這種不同可以概括為「連帶性的判決」和「流動中的執行」。在處理普通案件執行問題時,執行機構面對的是乙個確定性較高的履行內容,履行義務人也是確定的,一般只要讓這乙個被執行人完全履行義務即可實現判決完美履行、權利人權益受到切實保障的效果;因當事人不具備履行能力而執行終結也是會出現的一種情形,但這種情況不一定會滿足實現權利人利益的目的。

連帶責任的責任承擔具有較大的複雜性,存在這種複雜性的根源在於責任主體內部份額分配的不確定性、被執行主體的人數眾多等,這就容易產生在執行過程中義務人之間相互扯皮,權利人無法確定地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在連帶責任的案件中,一旦部分責任人履行了全部的義務,他便會轉化為權利人,獲得對其他權利人進行求償的權利,成為責任人內部的債權人。內部責任分配被完美解決才是審判的終結,內部責任履行可以採取協商的方法,協商不能滿足解決問題的需要時往往會訴諸法律。

就目前的執法實踐來看,對於這部分問題的執行存在許多不當之處,不考慮責任人過錯大小、承擔能力而一刀切或隨意執行會對當事人的權利造成了二次傷害,這是不符合公平正義要求的。

第三節民事連帶責任司法實踐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在民商事案件中,連帶責任是普遍存在的,連帶責任被無限制的濫用、被肆意擴大的情形是經常出現的。這說明雖然存在許多不足之處但是它還是有自己的存在依託,有需要它發揮作用的地方,這就需要各界法律人士不斷努力,推動他在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發展完善。為了達到這樣的目的,也為了為以後的變革提供參考,法律界必須對出現目前這種不良狀況的情況做出分析,**原因,探索經驗,總結教訓。

在筆者看來,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共同導致了連帶責任困境的出現。

一、學界對連帶責任的研究不夠深入系統

連帶責任保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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