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2021-03-22 22:47:44 字數 2406 閱讀 4842

【法規標題】《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頒布單位】建設部

【發文字號】建房[1998]102號

【頒布時間】1998-05-12

【生效時間】1998-09-01

【正文】

建設部關於印發《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的通知

(2023年5月12日建房[1998]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畫單列市建委,北京市》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

市國土規劃局、住宅局:

為了保障住房消費者的權益,加強商品住宅售後業務管理,促進住宅銷售,決定在房地產開

發企業的商品房銷售中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現將《商品住宅實

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

下:一、各級建設行政(房地產)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

明書》制度,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銷售中明確質量責任、確保商品住宅質量。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要結合《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實行,建立和完善

企業內部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及材料、相配》和裝置採購的管理,使用優質產品,並明

確與設計、施工、監理、材料、構配

二、裝置**等相關單位的質量責任。

三、《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印製,各地建設和

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住宅質量保證書》的樣本。

附: 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住宅質量管理,確保商品住宅售後業務質量和水平,維護商品住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住宅。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使用者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可以作為商品房購銷合同的補充約定。

第四條《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檔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商品住宅售出後,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維修的,應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明示所委託的單位。

第五條《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

2.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

3.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保修內容與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

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

門窗翹裂、五金》損壞1年;

管道堵塞2個月;

供熱、供冷系統和裝置1個採暖期或供冷期;

衛生潔具1年;

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

其他部位、部》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使用者自行約定。

4.使用者報修的單位,答覆和處理的時限。

第六條住宅保修期從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使用者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不應低於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延長保修期。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另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向使用者交付商品住宅時,應當有交付驗收手續,並由使用者對住宅裝置、設施的正常執行簽字認可。使用者驗收後自行添置、改動的設施、裝置,由使用者自行承擔維修責任。

第八條《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效能和各部位(部》)的型別、效能、標準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一般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委託監理的應註明監理單位;

2.結構型別;

3.裝修、裝飾注意事項;

4.上水、下水、電、燃氣、熱力、通訊、消防等設施配置的說明;

5.有關裝置、設施安裝預留位置的說明和安裝注意事項;

6.門、窗型別,使用注意事項;

7.配電負荷;

8.承重牆、保溫牆、防水層、陽台等部位注意事項的說明;

9.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第九條住宅中配置的裝置、設施,生產廠家另有使用說明書的,應附於《住宅使用說明書》中。

第十條《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應在住宅交付使用者的同時提供給使用者。

第十一條《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以購買者購買的套(幢)發放。每套(幢)住宅均應附有各自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對住戶合理使用住宅應有提示。因使用者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裝置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的質量問題,開發企業不承擔保修責任;因住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造成房屋質量受損或其他使用者損

失,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從2023年9月1日起實施。

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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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範房地產開商的銷售行為,強化商品住宅售後服務,維護住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消費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 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選用於取得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和省建委核發開發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品住宅包括別墅 高檔公寓等高檔住宅 普通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