隊伍建設專項激勵辦法 初稿

2021-03-23 23:53:44 字數 3903 閱讀 1128

金科股份人才隊伍建設專項考核激勵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進一步調動集團總部及所屬公司各部門、各級領導幹部做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建立人才引進、人才培養的良好機制,全面提公升人才引進及培養成效,集團決定對人才隊伍建設的核心工作進行考核與激勵,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總部及所屬各公司人才隊伍建設各項考核指標涉及的部門、個人。

第三條考核週期與考核方式

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考核指標,分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由集團人力資源與行政中心進行自評,考核結果經集團運營管理中心複核,報集團總裁審批後,進行獎懲。

第四條獎懲原則

實行重獎重罰原則。達成指標,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獎勵;未達成指標,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處罰,獎懲比例原則上為2:1。

第二章考核指標與激勵規則

第一節中高階人才引進專項獎懲

第五條考核週期與考核方式

月度考核,季度兌現獎懲,由集團人力資源與行政中心進行自評,考核結果經集團運營管理中心複核,報集團總裁審批後,進行獎懲。

第六條指標定義

本辦法所定義的「中高階人才」指對應集團高階職能主任級及以上職級的人員。

第七條考核標準

(一)根據集團年度下達的正式編制、儲備編制,結合公司經營節點和人才梯隊建設需要,每月末由各公司人力資源與行政部組織用人部門進行中高階人才需求申報、分析,並報集團人力資源與行政中心審核、彙總。

(二)集團人力資源與行政中心根據各公司申報的中高階人才需求計畫,結合集團人才戰略與專案拓展實際需要,擬定季度中高階人才招聘計畫,並報集團管理委員會審批下發。

季度招聘計畫中需明確招聘的具體崗位名稱、崗位任職要求、到崗時間、獎懲物件等資訊。

(三)每季度的第乙個月,集團對上季度招聘計畫的完成情況進行專項考核。

第八條獎懲標準

根據新招聘人員的所屬單位,按照重獎重罰原則,明確獎懲物件及比例,具體如下:

◆集團總部人員:(單位:萬元/人)

◆所屬公司人員:(單位:萬元/人)

第九條獎懲兌現

(一)獎勵兌現條件:

1、員工入職後,兌現獎勵標準的50%;

2、員工入職滿六個月,未出現廉政問題,未出現績效橙色預警,且經上級領導綜合評審合格,兌現剩餘50%獎勵。發放剩餘獎勵前,若引進人才自行離職或不符合上述標準,則不予兌現剩餘獎勵。

若上級領導綜合評審為優秀,總獎勵金額調整為基本獎勵標準的120%。

(二)處罰兌現條件:

1、未按照規定時間及標準實現人才引進,按照處罰標準進行處罰;

2、試用期(原則上為三個月)評價不合格,按照處罰標準進行處罰,已發放的部分獎勵,不予追回。

(三)獎懲兌現時間:

中高階人才引進的專項獎懲按照集團關於專項獎懲的有關規定執行。獎勵在季度結束後的次月兌現,處罰當月兌現。

第十條相關說明

(一)經集團管理委員會批准,追加的招聘需求,列入月度招聘計畫,並按照本辦法獎懲。

(二)市場緊缺人才或定向引進人才(如明確某個公司定向引進),經集團管理委員會同意,可以參照本辦法獎懲。

(三)所聘用人員通過獵頭推薦的,本專項獎勵標準減半執行。

(四)集團董事會主席引進人才不納入獎勵。

(五)上述職位錄用的終審人不參與獎懲分配。

第二節新公司核心團隊組建專項獎懲

第十一條考核週期與考核方式

新公司發文成立後2個月內,由集團人力資源與行政中心進行自評,考核結果經集團運營管理中心複核,報集團總裁審批後,進行獎懲。

第十二條指標定義

本辦法所定義的「核心團隊」指公司八大關鍵崗位,即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工程、營銷、成本、設計、人力行政、財務、開發等七個業務板塊的第一負責人。

第十三條考核標準

(一)以核心崗位人員到崗率為考核依據,即新公司自發文成立後2個月內,核心崗位人員到崗率不低於6人。

(二)集團人力資源與行政中心、所屬公司人力資源與行政部在獎懲分配中,根據主導地位的不同分配不同額度的獎懲金額,佔主導地位的分配獎懲金額的70%,次要地位的佔分配獎懲金額的30%。一般而言,區域公司由集團主導,城市公司由地區公司主導,特殊情況另行核准。

(三)向新成立公司輸送或成功推薦八大關鍵崗位人才的公司,應單獨獎勵,董事長(總經理)級獎勵1萬元/人,總監級業務板塊負責人獎勵5000元/人,其他職級的業務板塊負責人獎勵3000元/人。該項獎勵按推薦人數及職級發放,與總體任務完成的獎懲情況無關。

第十四條獎懲標準

根據核心崗位人員到崗率進行獎懲,具體如下:

注:上表中所指集團人力資源與行政中心分管領導為分管人力資源與行政工作的副總裁級及以上領導。

第十五條獎懲兌現

(一)獎懲兌現條件:

1、達到獎勵條件,在員工正式到崗後獎勵50%,員工轉正後再獎勵50%。獎勵由所在公司人力資源與行政部負責人按不同的主導地位進行分配。

若員工轉正前辭職,則剩餘獎勵不予兌現,已經兌現的獎勵也不予追回。

2、所聘用人員為獵頭推薦、員工推薦等公司需要另外支付獵頭費用或者公司、員工推薦獎勵費用的,若獵頭推薦和員工推薦的人數佔比超過到崗核心團隊總人數的50%,本專項獎勵標準減半執行。

獵頭費用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員工人才推薦的獎勵按照《金科集團人才推薦獎勵制度》執行。

3、未按照考核標準達成,按上述標準進行處罰,由所在公司人力資源與行政部負責人按不同的主導地位進行分配。

(二)獎懲兌現時間:

新公司核心團隊組建的專項獎懲按照集團關於專項獎懲的有關規定執行,獎勵在考核月所屬季度結束後的次月兌現,處罰在考核當月兌現。

第十六條相關說明

(一)新成立地區公司,集團人力資源與行政中心獎懲比例不少於70%,其他獎懲比例由集團人力資源與行政中心總經理根據相關部門、個人的貢獻程度進行分配;具體獎懲金額,由集團人力資源與行政中心總經理分配報集團總裁審核後執行;

(二)新成立城市公司,集團人力資源與行政中心獎勵比例為30%、地區公司人力資源與行政部獎勵比例為50%、其他獎懲比例由地區公司人力資源與行政部負責人根據相關部門、個人的貢獻程度進行分配。由地區公司人力資源與行政部負責人分配報集團人力資源與行政中心總經理審核後執行。

(三)新成立公司,但未獲取專案,不納入該項考核。

第三節薪酬及職位職級改革專項獎懲

第十七條考核週期與考核方式

年度考核,次年1季度兌現獎懲,由集團人力資源與行政中心進行自評,考核結果經集團運營管理中心複核,報集團總裁審批後,進行獎懲。

第十八條指標定義

本辦法所定義的「薪酬及職位職級改革」指擬定《薪酬改革方案》、《職位職級改革方案》經集團董事會審批通過,並在全集團範圍內實施。

第十九條考核標準

(一)根據集團董事會下達的任務要求,結合公司發展戰略及管理實際,擬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薪酬改革方案》、《職位職級改革方案》並報集團董事會審批;

(二)《薪酬改革方案》、《職位職級改革方案》經集團董事會審批後,結合公司實際,在集團範圍內全面實施薪酬改革、職位職級改革,改革實施效果獲得集團董事會認可。

第二十條獎懲標準

(一)獎懲標準:

根據改革方案的擬定、審批及實施情況,按照重獎重罰原則,明確獎懲物件及比例,具體如下:

第二十一條獎懲兌現

(一)獎勵兌現條件:

1、2023年1月前擬定改革方案並通過集團董事會審批,兌現相應方案獎勵標準的50%;

2、方案通過集團董事會審批,並在2023年1月前實施,則兌現相應方案剩餘獎勵標準的50%。若改革方案實施效果獲得集團董事會認可,兌現相應方案實施獎勵標準。

若集團董事會對方案及實施效果綜合評審為優秀,相應方案對應的總獎勵金額調整為基本獎勵標準的120%。

(二)處罰兌現條件:

1、未按照規定時間及標準完成方案擬定、或方案未獲集團董事會審批通過,按照處罰標準進行處罰;

2、方案通過集團董事會審批但未實施改革,或改革方案實施效果未獲得董事會認可,按照處罰標準進行處罰,已發放的部分獎勵,不予追回。

(三)獎懲兌現時間:

《薪酬改革方案》、《職位職級改革方案》的專項獎懲在2023年1季度進行考核,獎勵在考核月所屬季度結束後的次月兌現,處罰在考核當月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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