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30 15:33:28 字數 4874 閱讀 2362

附件二:

1 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關審核、偏離、培訓和溝通的管理要求。

本制度適用於中國石油銷售公司歸口管理企業以及工程服務承包商在油(氣)庫、加油(氣)站等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工作程式(規程)未涵蓋到的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作業,不包括滿足設計要求、為動火作業設定的固定場所,如化驗室、專門的維修場所、鍋爐、廚等。辦公等其它場所的動火作業參照執行。控股、參股企業參照執行。

潤滑油、燃料油、瀝青等生產型企業應參照執行煉油與化工企業相關規定。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制度。

q/sy1238-200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範

q/sy1241-2009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範

中國石油銷售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

中國石油銷售公司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規定

中國石油銷售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中國石油銷售公司管線開啟安全管理規定

中國石油銷售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中國石油銷售公司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3 術語和定義

3.1 動火作業

油(氣)庫、加油(氣)站內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性作業。具體包括:

——電焊、氣焊、錫焊、鉛焊、塑料焊等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金屬切割作業;

——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熬瀝青、炒沙子、燒(烤、煨)管線、電鑽、風鎬、噴沙、鐵鎚擊打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在**、火災危險區域內使用非防爆電氣裝置和電動工具(注:非防爆電氣裝置和電動工具的相關規定參見《中國石油銷售公司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機動車輛進入**危險區域作業。

3.2 動火作業人

動火作業的具體操作者。

3.3 動火作業申請人

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並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請的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

3.4 動火作業批准人

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責任人。

3.5 動火作業監護人

在作業現場對動火作業過程實施安全監護的指定人員。

4 職責

4.1銷售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

4.2 銷售公司油庫、加油站、非油品業務、工程建設、小產品生產銷售等職能部門負責所管轄業務範圍動火作業許可實施的監督管理。

4.3 地區公司根據本規定,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單位動火作業許可管理程式,地區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程式的執行,並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4.4 地區公司hse部門對動火作業管理程式的執行提供諮詢、支援和審核。

4.5 地區公司二級單位和所屬油(氣)庫、加油(氣)站執行本單位動火作業管理程式,並提出改進建議。

4.6 員工接受動火作業培訓,執行動火作業管理程式,參與動火作業審核,並提出改進建議。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動火作業實行作業許可,除在規定的場所外,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動火作業時,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動火作業許可證參見附錄a。新建專案視為固定、專門的維修場所,可不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1.2 san。

5.1.2.1 一級動火作業

——油(氣)庫**危險區域內的動火作業,即在油(氣)庫儲存收發甲、乙類油品的罐區、幫浦房(幫浦棚)、裝卸作業區(鐵路、公路、碼頭)、桶裝倉庫等**危險區域內的動火作業。

——加油(氣)站罐區、裝卸作業區、加油(氣)場地的**危險區域內和壓縮機房等場所的動火作業。

——盛裝過甲、乙類油品及油氣的輸送管道、隔油池、罐車、油輪、駁船、汙水處理設施等現場的動火作業。

5.1.2.2 二級動火作業

——在油庫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即油庫儲存收發丙類油品的儲罐、桶裝倉庫、收發作業區、幫浦房、卸油作業區等場所的動火作業。

——在盛裝過丙類油品的輸送管道、罐車、油桶等現場的動火作業。

5.1.2.3 **動火作業

除一級、二級動火範圍以外的動火作業。

5.1.3 動火作業前,應辨識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採取安全措施,必要時編制安全工作方案。

5.1.4 凡未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未落實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設現場動火監護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變動且未經批准的,禁止動火。禁止與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的動火。

5.1.5 動火區域屬地責任方和動火作業方均應指派現場監護人並同時在場監護。

5.1.6 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只限在同類介質、同一裝置(管線)、指定的措施和時間範圍內使用,不得塗改、代簽。

5.1.7 處於執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5.1.8 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裝置和管線上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應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後方可動火。

5.2 動火作業前準備

5.2.1 風險評估:

申請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控制措施,具體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安全管理規範》(q/sy1238-2009)。風險評估應考慮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作業過程中火災和**的潛在危險分析和控制措施;

——作業人員的工作習慣、經驗及能力;

——作業裝置、工機具;

——受影響的區域,包括臨近的其他作業和人員、周圍環境,系統管線、涵洞、地溝、地漏、下水井及裝置材料。

5.2.2 系統隔離

5.2.2.1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定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必要時動火現場應配備消防車及醫療救護裝置和器材。

5.2.2.2 與動火點相連的管線應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並加盲板或斷開,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開啟人孔,通風換氣。

5.2.2.3 與動火點直接相連的閥門應上鎖掛牌;動火作業區域內的裝置、設施須由生產單位人員操作。

5.2.2.4 儲存氧氣的容器、管道、裝置應與動火點隔絕(加盲板),動火前應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於23.5%(體積分數)。

5.2.2.

5 距離動火點30m內不准有液態烴或低閃點油品洩漏,半徑15m內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洩漏和暴露,距動火點15m內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排氣管、管道、地溝等應封嚴蓋實。

5.2.2.6 動火作業需要管線開啟的,具體執行《管線開啟安全管理規定》。

5.2.2.

7 凡在生產、儲存、輸送油品的裝置、油罐、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油品(氣)**並加盲板,防止油料竄入或火源竄到其它部位,其次將裝置、油罐、容器、管道的餘油清理乾淨,徹底吹掃、清洗、置換、通風,並進行氣體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嚴禁用鐵皮或石棉板代替。對於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採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

5.2.3 可燃氣體檢測

5.2.3.1 動火前氣體檢測時間距動火時間不應超過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應規定動火過程中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

5.2.3.

2 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使用可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於其與空氣混合**下限的10%(lel)。

5.2.3.3 需要動火的罐、容器、槽車等裝置和管線,在清洗、置換和通風後,要檢測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5.2.3.4 氣體檢測的位置和所採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取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取樣方位。出現異常情況應停止動火,重新檢測。

5.2.3.5 應使用兩台相同型號的檢測儀檢測氣體,檢測儀應在校驗有效期內,每次使用前與其它同型別檢測儀進行比對檢查,以確定其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5.2.3.6 氣體檢測人員應熟悉檢測儀器的使用,檢測應在動火監護人監護下進行。

5.3 實施動火作業

5.3.1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進行作業。

5.3.2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於避開油氣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況下,應採取圍隔作業並控制火花飛濺。

5.3.3 氣焊(割)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隔不小於5m,兩者與動火作業地點距離不得小於10m,且不准在烈日下曝曬。

乙炔氣瓶嚴禁臥放。在油罐、閥井內進行動火作業時,嚴禁將氧氣瓶或乙炔氣瓶放入油罐、閥井內。

5.3.4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應根據安全工作方案中規定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進行檢測,填寫檢測記錄,註明檢測的時間和檢測結果。

氣體檢測結果應記錄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以備核查和落實防火措施。

5.3.5 動火作業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堅守作業現場。動火監護人發生變化需經批准。

5.3.6 動火臨時中斷時,動火監護人應留守現場30min,確認無任何火源和隱患。

5.3.7 動火作業現場15m以內應無易燃物、無積水、無障礙物,便於在緊急情況下作業人員迅速撤離。

5.3.8 動火作業區域內禁止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

5.4 特殊情況動火作業

5.4.1 高處動火作業

5.4.1.1 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中國石油銷售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採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時使用自動鎖定連線。

5.4.1.2 高處動火應採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並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5.4.1.3 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應停止室外一切動火作業,遇有五級風應停止室外高處動火作業。

5.4.2 進入受限空間動火作業

5.4.2.

1 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中國石油銷售公司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在將受限空間內部物料除淨後,應採取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等措施,並開啟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採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依據中國石油煉油與化工分公司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大慶石化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 所屬各單位及其承包商。第三條本規定規範了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工作程式 規程 未涵蓋到的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條名詞解釋 一 固定動火...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kbcq.gz 446 02 19 編制 審核 批准 日期 年xx月xx日 版本 修訂 a 0 分發號 受控狀態 1 目的 規範公司內部的動火作業,確保動火作業過程中工作人員及動火作業的安全,避免各類因動火作業而引發的火災事故及環境汙染事故的發生,明確各類 各級動火作業中相關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2 ...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公司動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防止火災 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相關法律 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生產管轄區域內各類動火作業的管理。中國神華煤製油化工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4.1 動火作業 在生產區進行以下作業為動火作業 各種氣焊 電焊 鉛焊 錫焊 塑料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