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教育局學校食品衛生管理規定

2021-04-14 21:47:13 字數 3836 閱讀 241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工作,提高師生員工的健康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學校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中小學校(職業高中、職業中專、中等專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民辦學校、和市屬高校)。

第三條學校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的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以及省、市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廣大師生進行食品衛生知識教育,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保障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和安全。

第四條學校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的方針、原則是,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指導、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督查、學校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食品的採購和貯存

第五條學校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把食品、原料採購關。採購員必須到持有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採購食品、原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並填寫採購登記表。應當相對固定食品、原料採購的場所,以保證其質量。

嚴禁採購以下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觀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

(三)超過保質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標籤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第六條學校應當設立專職(兼職)倉庫保管員,嚴格入庫登記制度。

第七條貯存食品、原料的場所、裝置應當保持清潔,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貯存食品、原料的場所應當通風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

食品、原料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牆、離地存放,並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原料。

第三章食品加工的衛生要求

第八條食品加工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降溫、空氣消毒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汙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裝置;

(二)地面、牆裙應當由無毒、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地面應當具有一定坡度,易於清洗與排水,牆裙高度應當在1.5公尺以上;

(三)有足夠供水,所供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按照加工食品的種類分設水池,各水池應當有明顯標誌。開設民族餐的食堂,清真食品應當單獨設立水池;

(五)經常洗刷,保持清潔、衛生,做到無破損、無油汙、無積灰、無積水、無食物殘渣。

第九條食品加工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認真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質量,發現有腐敗變質或其他感官形狀異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各種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淨,蔬菜應當與肉類、水產品類分池清洗,禽蛋類在使用前應當對外殼進行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處理;

(三)加工食品必須燒熟煮透,需要熟製加工的大塊食品,其中心溫度不得低於70℃。加工後的熟食製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汙染。在烹飪後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兩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於60℃或低於10℃的條件下存放。

油炸食品時應當經常補充新油和濾除油渣。用於油炸食品的油,不得再用作炒菜。烘烤食品應當避免明火直接與食品接觸。

凡隔夜或隔餐的熟食製品必須在充分加熱後食用。

(四)不得製售冷葷冷盤;

(五)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須標誌明顯,使用前應當嚴格消毒,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後洗淨,保持清潔。

第十條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淨、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

消毒後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具專用保潔櫃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當分開存放,並在餐飲具貯存櫃上有明顯標記。餐飲具的消毒設施和保潔櫃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淨。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以下衛生要求:

(一)所有從事學校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有健康檢查證,並經過上崗培訓合格證後,方可參加工作。健康檢查在每學期開學前進行。

凡患有消化道、呼吸道等傳染性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從事食品加工、銷售工作。

(二)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後、便後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當洗手消毒;

(三)工作中應當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頭髮應當梳理整齊並置於帽內,售飯人員應當佩戴口罩,實行貨款分離;

(四)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五)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吸菸,飲酒後不得上崗;

(六)不得有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行為。

第十二條學校餐廳的餐桌應當餐前擦淨,餐後除油清洗乾淨,桌面、桌腿及各部位無灰塵、無油膩感。應當有專用於擦餐桌的抹布,抹布應當保持乾淨,定期更換。

第四章食品衛生管理

第十三條學校從事食品經營,需經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禁止將學校食堂承包給私人經營。

第十四條學校食品經營者必須建立健全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並張貼於室內顯著位置。主要包括原料採購索證制度、庫房管理制度、食品新增劑使用與管理制度、粗加工管理制度、烹調加工管理制度、麵食製作管理制度、配(訂)餐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制度、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衛生檢查制度和餐廳衛生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條學校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採購、驗收、入庫、粗加工、配菜、燒煮烹調、餐具消毒、麵食製作等工作崗位責任制,各個崗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建立主管校長負責制,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對食品採購、清洗加工、烹製和餐具的清洗、消毒以及從業人員操作的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食品衛生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建立嚴格的安全保衛措施,嚴禁非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師生用餐的衛生與安全。

食品加工、經營實行承包時,學校必須把食品衛生安全作為承包合同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對學生加強飲食衛生教育,進行科學引導,勸阻學生不買街頭無照(證)商販**的盒飯及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十九條學校食品經營場所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第二十條食品加工、貯存、銷售、陳列的各種防護設施、裝置及其運送食品的工具,應當定期維護。冷藏、冷凍及保溫設施應當定期清洗、除臭,溫度指示裝置應當定期校驗,確保正常運轉。

第二十一條學校發現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時,應當及時向衛生、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裝置和現場,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向在衛生許可證上註有「送餐」或「學生營養餐」的生產經營者訂餐。嚴把供餐衛生質量關,按照訂餐要求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進行驗收。不得訂購隔餐的剩餘食品,不得訂購冷葷冷盤食品。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設專人對食品採購、清洗加工、烹製和餐具的清洗、消毒以及從業人員操作的過程等是否符合有關衛生要求進行監督檢查,並建立監督檢查檔案。

學校衛生人員應當對有關食品加工、餐具清洗、消毒、營養配餐以及餐廳的衛生狀況等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提出整改建議,作出書面記錄儲存備查。

市教育局負責對學校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

學校應當積極配合、主動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衛生法》和本規定的要求,加強所轄學校的食品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並將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作為對學校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在考核學校工作時,應當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

第二十五條建立學校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疏於管理,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學校和責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後,隱瞞實情不上報的學校和責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食品衛生管理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濟南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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