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電氣裝置管理標準

2021-04-15 17:26:15 字數 4411 閱讀 5506

qg/xq0301-09

一、制定依據

本標準依據以下標準(檔案)的條款制定:《煤礦安全規程》、《河南省煤礦防爆電氣檢查細則》等標準(檔案)。

二、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防爆電氣裝置管理。

三、防爆電氣裝置入井

(一)防爆電氣裝置,在入井前必須經機電科專職防爆檢查員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安全效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准入井(作工業性試執行的防爆電氣產品必須有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核發的「工業試驗許可證」,使用單位制定安全措施,經礦機電副總審查同意,否則不准下井)。

1.各隊裝置管理員持裝置出庫單(或調撥單)到機電科辦理防爆裝置入井許可證,辦理完畢將入井證井口聯交機電一隊當班井口負責人,井口負責人按程式檢查無誤後方準裝置入井。

2.特殊情況下急需入井的機電裝置,可經機電科值班人員檢查無誤後,報請當天值班排程員簽字批准,方可入井。但使用單位必須在第二天到機電科防爆檢查組補辦入井許可證。否則,罰使用單位裝置管理員或經辦人50元/臺·天。

3.各單位裝置管理人員應集中妥善儲存裝置入井許可證,以便上級領導及礦裝置檢查組的檢查核對。在該台裝置公升井後或在裝置檢查中被裝置檢查組認定不得繼續使用時,裝置檢查組書面通知該裝置使用單位,該入井許可證自動失效。

4.礦防爆檢查組應對每台入井的機電裝置進行登記入冊。檢查組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入井裝置使用情況,發現無有效許可證的裝置,對使用單位和責任人罰款100元/臺。由檢查組對該裝置檢查後確定補辦許可證或停用。

四、防爆電氣裝置的檢查

(一)井下防爆電氣裝置防爆效能受到破壞的電氣裝置,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使用。

(二)防爆外殼的維修,應執行《煤礦防爆型電氣裝置外殼修理規程》,而且必須由取得防爆檢修資質的單位或廠家進行修理。

(三)防爆電氣的維修工(兼職防爆檢查員),對自己所管轄的防爆電氣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四)專職防爆檢查員對礦在用防爆電氣裝置每週至少檢查一次。

(五)專職和兼職防爆檢查員人員配備必須滿足防爆檢查工作的需要。

(六)機電科不定期對井下電氣裝置使用情況、完好及防爆情況進行檢查。

(七)機電科每十天按照防爆電氣裝置檢查細則檢查一次電氣裝置的防爆效能。

五、防爆電氣裝置檢查細則

(一)一般規定:

1.防爆電氣裝置(包括小型電器)、電纜的使用電壓等級不得高於其標稱電壓等級,否則視為失爆。

2.利用開關控制進線裝置出入動力線的視為失爆(但出入檢漏繼電器,控制迴路電源的除外)。

3.凡是防爆電氣裝置不論在井下任何地點使用,都應按防爆要求進行管理。

(二)隔爆外殼必須有清晰的防爆標誌,煤安標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失爆:

1.外殼有裂紋、開焊、嚴重變形的(變形長度超過50mm,且凸凹深度超過5mm者)

2.防爆外殼內外有鏽皮脫落(鏽皮厚度0.2mm及以上)的。

3.隔爆室(腔)的觀察孔(窗)的透明板鬆動、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4.隔爆裝置隔爆腔直接貫通,去掉防爆裝置接線盒內隔爆絕緣座的。

5.閉鎖裝置不全,變形損壞起不到閉鎖作用的。

(三)防爆面應保持光潔、完整、需有防鏽措施。

1.隔爆接合面機構引數要符合下述規定,否則為失爆:

(1)電氣裝置靜止部分隔爆接合面、操縱桿和軸及帶軸承轉軸的防爆接合面與相應外殼容積對應的最大間隙必須符合表一的規定。快動門式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長度不小於25mm.

(2)隔爆接合面的平均粗糙度不得高於6.3m。

(3)隔爆麵無鏽蝕(用棉紗擦後,仍留有鏽蝕斑痕者為鏽蝕,而只留雲影,不算鏽蝕)。

(4)用螺栓緊固的隔爆麵:

①螺栓、彈簧墊圈必須齊全和緊固(緊固程度以將墊圈壓平為合格)。

②彈簧墊圈的規格須與螺栓相適應,(偶爾出現個別彈簧墊圈斷裂或失去彈性時,檢查該處防爆間隙,若不超限,更換合格彈簧墊圈不為失爆)。

③螺栓或螺孔不能滑扣(但換同徑長螺栓加螺母緊固者除外)。

④螺栓和不透螺孔的配合,緊固後螺栓和螺孔上剩餘螺紋軸向長度應大於彈簧墊圈厚度的1.5倍;螺孔周圍及底部厚度大於3mm。

⑤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規格應一致,鋼緊固螺栓擰入螺母的深度不能小於螺栓直徑。

⑥沉孔鋼緊固螺栓的直徑,鑄鐵、銅、鋁件不小於螺栓直徑的1.5倍;如果螺孔深度不夠,則必須上滿孔。

⑦電動機接線盒蓋不得上反。

2.隔爆面上,在規定長度及螺孔邊緣至隔爆麵邊緣的最短有效長度範圍內的缺陷不能超過如下規定:

(1)對區域性出現的直徑不大於1mm;深度不大於2mm的砂眼,在40、25、15mm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公尺不超過5個,10mm的隔爆麵不超過2個。

(2)偶然產生的機械傷痕,其寬度與深度不大於0.5mm,剩餘無傷隔爆麵有長度不小於規定長度的2/3。

(3)隔爆面上不准塗油漆(發現有油漆時檢查該處間隙不超過規定,無油漆的接合面長度在接合面長度不小於規定長度的2/3的不為失爆)。

3.防爆電動機

(1)電動機軸與軸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狀態下,不應產生摩擦。採用圓筒隔爆接合面時,軸與軸孔配合的最小單邊間隙須不小於0.075mm.

(2)滾動軸承結構,軸與軸孔的最大單邊間隙,須不大於表一規定值的2/3。

(四)電纜引入裝置:

電纜引入裝置應完整、齊全、緊固、密封良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失爆:

1.密封圈內徑大於電纜外徑超過1mm。

2.進線嘴內徑與密封圈外徑的差超過表二規定值的。

3.密封圈寬度小於電纜外徑0.7倍的,或最小寬度小於10公釐的。

4.密封圈厚度小於電纜外徑0.3倍的(70平方公釐及以上電纜除外),或最小厚度小於4公釐的。

5.密封圈的單孔內穿進多根電纜的。

6.將密封圈割開套在電纜上的。

7.密封圈硬度不滿足紹爾氏硬度45度-55度,老化(龜裂、發粘、硬化、軟化、粉化、變色等現象)失去彈性,永久變形、有效尺寸配合間隙達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8.密封圈沒有完全套在電纜護套(或鎧裝電纜鉛皮)上的。

9.密封圈與電纜護套(或鎧裝電纜鉛皮)之間有其它包紮物的;密封圈和進線嘴之間有充填物的。

10.乙個進線嘴內用多個密封圈的。

11.帶螺紋的電纜引入裝置,螺紋嚙合小於5扣,螺紋部分少於8mm的長度且小於6扣螺紋。

12.螺紋精度低於3級,螺距小於0.7mm。

13.不用的進線嘴缺密封圈或擋板;或擋板放在密封圈裡邊的;擋板直徑比進線嘴內徑小於2mm以上的;擋板厚度小於2mm或擋板直徑在110mm及以上時厚度小於3mm的(所有擋板應鍍鋅)。

14.在用的螺旋式和壓板式進線嘴缺金屬圈;金屬圈與進線嘴不匹配的(閒置的進線嘴不用金屬圈屬不完好)。

15.進線嘴壓緊後,沒有餘量或進線嘴內緣壓不緊密封圈;密封圈端麵與器壁接觸不嚴;或密封圈能活動的。

16.壓盤式進線嘴缺壓緊螺栓或壓緊螺栓未上緊,用乙隻手能使進線嘴明顯晃動的。

17.螺母式進線嘴因亂扣,鏽蝕等原因緊不到位的或用乙隻手的拇、食、中指能使壓緊螺母向旋進方向前進超過半圈的。

18.電纜在進線嘴處,順著電纜進線方向用乙隻手能將電纜推動的。

19.高壓鎧裝電纜接線盒使用絕緣膠時,絕緣膠沒有灌到三叉口以上;絕緣膠有裂紋能相對活動的。

(五)電纜的連線:

電纜的連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失爆:

1.電纜的連線不採用硫化熱補或同等效能冷補的;

2.電纜(包括通訊、照明、訊號、控制電纜)若用連線盒接線時,非本質安全型裝置,不採用隔爆型電纜接線盒的(屬於本質安全型的控制通訊電纜,應使用本安型接線盒);

3.鎧裝電纜的連線不採用接線盒,中間盒不灌注絕緣充填物或充填不嚴密漏出芯線的接頭;

4.電纜的末端不接裝防爆電氣裝置或防爆元件的。

5.電氣裝置與電纜有裸露導體的;

6.橡套、交聯聚乙烯電纜護套損壞露出芯線的(遮蔽電纜露出遮蔽層或本安裝置連線電纜露出導體除外,但應及時進行修補)。

(六)隔爆型插接裝置:

1.煤電鑽插銷的電源側應接插座,負荷側接插銷,結反為失爆。

2.插接裝置缺少防止突然拔脫的徐動裝置,電源電壓在660伏-1140伏的插接裝置缺電氣聯鎖裝置的為失爆。

3.插銷在觸頭斷開的斷電瞬間,外殼隔爆麵的最大直徑差w和最小有效長度l,不符合表三規定的為失爆;

(七)照明電器:

1.防爆安全型燈具把壓口改為羅口的為失爆。

2.隔爆燈具電源斷開後才能開啟透明罩的聯鎖裝置失靈為失爆。

3.防爆型燈具玻璃罩出現鬆動、裂紋、破損情況之一者為失爆。

(八)礦燈:

井下使用的礦燈必須具有防爆標誌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失爆:

1.燈頭破裂、燈頭圈鬆動、玻璃破裂、燈頭密封不嚴、燈鎖失效。

2.燈線破損露芯線、燈線引入裝置損壞密封不嚴、燈線竄動。

六、資訊傳遞

(一)本標準輸入的資訊

1.國家煤礦生產有關安全法規;

2.防爆電氣裝置管理規定。

(二)本標準輸出的資訊

1.裝置臺帳、技術檔案:名稱、型號、廠家、基本引數等;

2.裝置執行維護記錄:日常檢修記錄本、定期檢修記錄本、保護試驗記錄本;

3.裝置使用狀態及衛生狀況。

表一i類外殼隔爆接合面的最小寬度和最大間隙。表二

防爆電氣裝置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防爆電氣裝置管理工作 杜絕電氣失爆 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本管理規定。第二條凡新購置的防爆電氣裝置必須具有 三證 產品鑑定證書 生產許可證 產品合格證 兩標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防爆電氣裝置防爆標誌 無以上任何證書或標誌的裝置不得使用。第三條防爆電氣裝置範圍 防爆型 隔爆型 增安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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