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環境案件掛牌督辦制度

2021-04-16 17:16:22 字數 1120 閱讀 8621

第一條為加大對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力度,集中解決突出的環境汙染問題,強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與司法機關的有效配合,保障群眾的環境權益。依據《關於建立實施環境執法聯動工作機制的若干意見(試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掛牌督辦是指環境保護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違反環境保**律、法規,嚴重汙染環境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環境違法犯罪案件辦理提出明確要求,公開督促下級相關部門辦理,並向社會公開辦理結果,接受公眾監督的一種行政手段。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環境保護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實施的掛牌督辦。

各縣(市)環境保護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實施掛牌督辦,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案件經環境保護現場核實,有明確的違法主體,環境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可以掛牌督辦:

(一)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汙染或生態破壞案件;

(二)造成重點流域、區域重大汙染,或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的環境違法案件;

(三)威脅公眾健康或生態環境安全的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案件;

(四)長期不解決或屢查屢犯的環境違法案件;

(五)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重大環境違法案件;

(六)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三百三十九條規定行為的案件;

(七)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環境違法案件。

第五條督辦事項應當包括下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實施或督促有關部門實施的下列事項:

(一)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移交公安部門進行查處;

(二)對涉嫌環境犯罪案件予以立案查處;

(三)責令企業關閉、取締、搬遷、淘汰落後生產工藝和能力;

(四)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條掛牌督辦案件的辦理時限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6個月。重大或複雜案件,由***x環境保護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聯席會議會商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時限。

第七條被掛牌督辦的違法企業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完成限期治理任務,或屢查屢犯的,由相關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條下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督辦事項拒不辦理、相互推諉、辦理不力,以及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部門聯席會議會商後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本制度自2023年月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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