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加強公司工傷事故管理,明確各部門職責範圍,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確保工傷事故得到有效處理,參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與員工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經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同意並簽訂來公司實習協議的人員及聘用人員。因專案建設在公司內工作的施工隊所屬人員,屬於合作方的勞務派遣人員等不屬於公司的人員,不適用於本規定。
本規定涵蓋工傷的職責分工、分類、事故處理、理賠和報銷等內容。
第三條制度管理
本規定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管理,並與人力資源部門共同起草,相關部門參與修訂,總經理簽發執行。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安全環保部職責
安全環保部是工傷事故的歸口管理部門。
(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的政策、法規,制定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辦法。
(2)負責制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制度,對各部門安全管理工作實施考核、表彰和處罰。
(3)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4)負責對公司工傷事故的取證、調查、初步認定和處理。
(5)負責對工傷事故初步認定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
(6)指導各部門、車間工傷事故的善後事宜。
第五條人力資源部職責
(1)負責對工傷事故初步認定材料的及時上報,及認定工作;
(2)負責與勞動保障部門和保險公司的聯絡、接洽,跟蹤事項進度。
(3)負責相關糾紛的解決,參與勞動仲裁部門、司法部門的糾紛解決。
(4)負責對工傷人員救治及住院**的臨時借款、理賠、賠償款的審批、領取發放和勞動能力傷殘鑑等工作。
(5)參與對公司工傷事故的取證、調查、認定和處理。
(6)參與事故處理過程中的其他事宜。
第六條總公司辦公室
與人力資源部、安全環保部、工會、事故發生部門共同處理因工傷糾紛導致的仲裁或法律訴訟。
第七條各部門職責
(1)對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強化安全教育。
(2)事故發生時,積極組織救護和救助。
(3)事故發生時,保護現場,並及時上報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
(4)收集事故發生的證據和相關資料,出具事故報告。
(5)按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環保部的要求配合做好調查和工傷事故處理。
(6)協助公司做好事故的善後事宜(如:探望、慰問、交涉等)。
第三章工傷的分類和認定
第八條工傷的分類
按工傷員工受傷害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
(1)輕傷:
指造成員工肢體傷殘,某些器官功能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損失工作日低於105日。
(2)重傷:
指造成員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等於或超過105日。
(3)死亡。
第九條工傷認定的標準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①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②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③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④ 患職業病的;
⑤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⑦ 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①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②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③ 公司員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公司後舊傷**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① 故意犯罪的;
② 自殘或者自殺的;
③ 酗酒或者吸毒的。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十條公司內發生的事故,按以下程式辦理:
(1)積極組織施救,如有必要,立即送往工傷保險或保險理賠定點醫院救治。
(2)保護事故現場。
(3)立即報告本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並報安全環保部,重傷以上事故由分管領導報告總經理。
(4)事故單位與安全環保部配合,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並由事故單位於3日內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報安全環保部。
(5)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安全環保部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視嚴重程度上報安達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事故的調查處理
(1)在時間允許的條件下,事故單位負責人、安全環保部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了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影。
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2)事故發生後,安全環保部和事故發生單位要召開事故分析會,查詢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生的具體措施。
(3)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4)事故單位應按事故「四不放過」處理原則,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預防事故重**生的措施,報安全環保部。
第十二條**事故現場的清理
(1)輕傷事故現場經安全環保部批准方可清理。
(2)重傷事故現場和死亡事故現場須由安全環保部分管領導批准方可清理。
第五章工傷事故的理賠和報銷
第十三條保險理賠
(1)工傷事故處理完畢,安全環保部將整理好的初步材料移交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傷認定材料上報安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局或保險公司。
(2)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或保險公司理賠後,理賠費用由人力資源部到公司財務部門統一支取並通知出險人,由本人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及影印件到人力資源部辦理有關手續,領取賠付金。
(3)理賠需以下資料:
① 出險員工的身份證明材料;
② 醫院診斷證明書、醫藥費單據、如住院的,再加上需住院費用明細及住院病歷;
③ 出勤材料(當月考勤);
④ 工資材料(上乙個月工資表);
⑤ 發生工傷事故的經過和《工傷認定書》證明。
第十四條公司醫藥費報銷規定
(1)符合第九條工傷認定標準的員工,凡員工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事故後,由工傷保險部門給予報銷(**費、醫療費、藥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等)
(2)未參加工傷保險員工,其工傷醫療費用的報銷,由公司按其事故性質責任大小,給予全部、大部、或部分報銷。(報銷細則另附)
(3)工傷人員除在緊急情況下,就近醫院救治外,待傷情穩定後,必須轉到工傷保險部門定點醫療單位就診,因個人原因不配合者,由此造成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負責,公司不予負責。
(4)工傷人員因提供申報材料不及時或其它原因造成申報《工傷認定書》超期的,其後果由工傷人員自負。
(5)因工傷事故,除必須當時急送醫院外,其餘的車票原則上不予報銷。
(6)如舊傷**,需要再次住院**的,必須通知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由人力資源部門與工傷保險部門聯絡同意後,方可住院**。否則不予辦理相關報銷費用。
(7)工傷期間,需要停工住院醫療1個月以上者,按照國家法定規定發放工資,停工留薪期不應超過12個月。
(8)不符合第九條工傷認定標準或非本公司人員未經許可擅自到廠造成傷害的,責任自負,公司不予負責。
第十五條分歧處理
(1)對於員工工傷不符合《工傷用藥目錄》條件或對公司提出異議者,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牽頭,會同安全環保部門、工會及事故發生單位與工傷人員進行協商解決,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一式兩份,並報送總經理。
(2)審批後的《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轉入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賠付。工傷人員或手續齊全的**人須在支款單上簽章並附《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方可到財務部門支取賠付金。
(3)協商不成的,公司可通過勞動仲裁或其他司法途徑解決。
第六章責任追溯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責任人的責任,責任人與其各級主管人員每人罰款1000元:
(1)有事故隱患,生產作業條件惡劣,接到《安全隱患排查表》拖延不改,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
(2)違章指揮生產、作業,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
(3)違反安全制度或操作規程,玩忽職守,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
(4)因採購不合格的原材料、裝置、勞動保護用品等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
(5)發現有**事故險情,不立即報告,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
(6)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每人罰款2000元:
(1)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中,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弄虛作假,嫁禍於人的;
(3)事故發生後,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員**或經濟損失擴大的;
(4)事故發生後,不吸取教訓,不採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生的;
(5)袒護、包庇事故責任人的;
(6)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中與相關法律規定相牴觸的,以相關法律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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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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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傷事故的調查 報告和處理,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工傷事故是指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 包括未遂事故 或急性中毒事件及急性中毒事故。第三條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不安全行為和作業環境的危險狀態,防止工傷事故的發生。第四條 工傷事故的範圍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