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

2021-04-22 21:32:17 字數 4601 閱讀 6674

1、目的

為了規範工傷事故和事件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落實工傷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生產活動及與生產活動有關的活動中所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和險肇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3、主要職責

3.1安全生產部、綜合管理部負責公司的工傷事故和事件報告和調查處理的相關工作,監督各部門工傷事故事件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的執行和落實。

3.2公司各部門負責按工傷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4、管理內容和要求

4.1管理內容

4.1.1工傷事故包括人身傷害事故和險肇事故兩類。

4.1.1.1人身傷害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a死亡事故,指造**員死亡的事故;

b重傷事故,指造成肢體殘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造**員失能傷害的損失工作日大於等於105天的事故;

c輕傷事故,指造**員失能傷害的損失工作日大於等於5天小於105天的事故;

d輕微傷害事故,指造**員失能傷害的損失工作日小於5天大於等於1天的事故;

e可記錄傷害事故,指造**員傷害實際損失工作日在1天以內,夠不上輕微傷害工傷事故認定標準的事故;

4.1.1.2險肇事故,指出於僥倖的原因未造**身傷害的後果,但其過程表現的本質危害性類同人身傷害事故的情形。

4.1.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

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的經過、原因和直接經濟損失,確定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本規定追究責任。

4.2事故報告

4.2.1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

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發生後,部門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部(或安全生產部負責人),安全生產部(或安全生產部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匯報公司領導和分管領導,從事故的發生到公司領導及分管領導接到**報告應不超過半小時。

輕傷及輕傷以下事故、險肇事故發生後,部門負責人接到報告,白天發生的應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部(或安全生產部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晚上發生的應在第二天早上一上班**報告安全生產部(或安全生產部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

4.2.2發生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的單位在**報告之後,應在1小時內將事故的相關情況以書面形式扼要報告安全生產部,內容包括:

a.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現場情況。

b.事故的簡要經過。

c.人員的受傷情況。

d.已經採取的措施。

4.2.3輕傷事故、輕微傷害事故、可記錄傷害事故、險肇事故應在24小時內將書面報告安全生產部:

輕傷事故、輕微傷害事故應填寫《工傷事故審定登記表》書面報公司安全生產部;可記錄傷害事故和險肇事故採用書面報告的形式報告安全生產部。(因特殊情況:如人員調查、事故分析、責任認定、責任追究沒有及時完成,應請示安全生產部,得到同意後方可延期上報事故的書面報告)。

4.2.4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

4.2.5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儲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3事故調查

4.3.1輕傷及輕傷以上事故由安全生產部及綜合管理部應依照本制度,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調查處理工作。

輕微傷害事故、可記錄傷害事故、險肇事故由車間、責任單位進行調查處理,對性質嚴重或存在重大違章違紀的,安全生產部和綜合管理部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時,可直接介入事故調查。

4.3.2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高效的原則。事故調查組由安全生產部和綜合管理部牽頭,同時也邀請相關職能部門和技術方面的專家參加。

4.3.3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a.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b.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c.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d.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f.提交輕傷及輕傷以上事故的調查報告以及直接介入調查的輕微傷害事故、可記錄傷害事故、險肇事故的調查報告。

4.3.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檔案、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應當時接受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4.3.5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自發生之日起3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給公司分管領導。

4.3.6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調查報告報送公司領導批覆之後,所在單位應及時填寫好《工傷事故審定登記表》報安全生產部。

輕傷及輕傷以上事故還必須填報工傷事故登記和報告的電子檔案給安全生產部。

4.3.7事故調查報告或《工傷事故審定登記表》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和事故調查相關的材料在事故調查結束後應當存檔儲存:

a.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包括經過情況、受傷者的基本概況、附事故現場**和事故發生的示意圖等)。

b.事故造成的人員**和直接經濟損失。

c.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d.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e.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4.4事故處理

4.4.1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按照公司領導的批覆進行處理;輕傷事故按照安全生產部和綜合管理部的調查意見進行處理;由安全生產部、綜合管理部直接介入調查的輕微傷害事故、可記錄傷害事故、險肇事故按照安全生產部和綜合管理部的調查意見進行處理;由所在單位調查的輕微傷害事故、可記錄傷害事故、險肇事故由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公司安全生產部和綜合管理部批准。

4.4.2對人身傷害事故責任人的處理不僅要根據造**身傷害的後果,還要考慮其過程表現的本質危害性和可能性。

對險肇事故責任人的處理主要根據其過程表現的本質危害性和可能性,性質嚴重或重大違章違紀的險肇事故應從重處理。重複性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險肇事故應從重處理。

4.4.3事故發生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負有責任的部門主要負責人、班組長和管理人員,按照《安全生產紅黃牌制度》進行處理;在事故發生中存在違章違紀負有直接原因的肇事者,按照《員工違反安全生產制度的處理規定》進行處理;互保聯保小組中負有責任的成員按每年年初簽定的《互保聯保責任書》中的條款進行處理。

4.4.4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職工監督。安全生產部、綜合管理部應對事故單位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整改落實不力的,應上報公司領導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4.4.5事故調查和處理的情況由安全生產部採用《事故處理通報》、《安全管理學習資料》的形式及時進行公布。

4.4.6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紀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部、綜合管理部等相關職能部門及至公司領導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和領導應當及時處理。

4.5其他

《工傷事故審定登記表》登記輕傷、重傷、死亡,由事故發生單位填寫,報安全生產部、財務審計部、綜合管理部各乙份,單位留存乙份。《工傷事故審定登記表》登記輕微傷害事故,報安全生產部、財務審計部各乙份,單位留存乙份。

5、監督考核

5.1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監督實施,各部門執行。

5.2若出現下列情形,將按公司規定給予相應考核。

5.2.1各類工傷事故未按要求及時上報的。

5.2.2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5.2.3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事故的。

5.2.4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5.2.5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5.2.6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阻撓調查人員進行事故調查的。

6、當事故處理結案後,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報括:

1、職工**事故登記表;

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批覆;

3、現場調查、圖紙、**;

4、技術鑑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人員的診斷書;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11、有關事故的通報、演示文稿及檔案;

12、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單位。

7、職工工傷認定所需資料

1、提供二人以上的旁證材料,每人各寫四份,並蓋上右手拇指指印分別報公司安全生產部、綜合管理部各二份。

2、醫療證明:入院的病情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原件送綜合管理部、影印件二份送安全生產部)。

3、傷者的身份證影印件、工作證影印件各四份

4、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四份原件

8、傷殘鑑定所需資料

1、本人申請

2、所在單位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3、工傷事故旁證證明

4、本人身份證影印件

5、本人一寸**三張

6、工傷指定醫院複查診斷資料。

7、住院醫療費發票(並附用藥清單)。

9、附件

9.1《工傷事故審定登記表》(報告電子檔時,請附相關現場**、事故現場示意圖、人員傷害部位的**)。

10、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及調查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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